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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聖經中是否容忍奴隸制度?
創建於1999年12月30日
【這是奴隸制度(Slavery)問題的延續。導讀和舊約論述見www.christianthinktank.com/qnoslave.html。】
新約/使徒世界(尤其是保羅)中的「奴隸」問題
現在,當我們談到新約的情況時,情況會變得複雜一些,但我們仍然要解答這個問題,「新約的奴隸制度(slavery)是怎樣的奴隸制度?」…
請記住,大多數人都以為,在保羅寫作的時代,羅馬帝國奴隸制度至少與新世界(New World)【西半球或南、北美洲及其附近島嶼】的奴隸制度一樣糟糕,同樣存在恐怖、不公正和暴行。如果我們要以「新約容忍奴隸制度」的名義對基督教的世界觀提出道德反對意見,我們就必須證明新約所說的「奴隸制度」等同於我們所理解的奴隸制度,我們還必須證明新約教導「容忍」(condone)這種做法。就舊約/《塔納赫》(Tanach)【包括《妥拉》(Torah)、《先知書》(Navim)《聖著作》(Ketuvim)】而言,我們看到兩種不同的「奴隸」制度大相徑庭,甚至不足以進行有意義的比較。在這裡,我們也需要對羅馬奴隸制度和新世界奴隸制度進行比較和對照,以確保我們沒有犯下模棱兩可的錯誤。
因此,我們的方法是,首先確定羅馬帝國在1世紀中葉的「奴隸制度」在多大程度上體現了後來新世界奴隸制度(巴西、加勒比地區和美國的)的壓迫特徵。
然後,我們會問,(根據一般的新約道德規範和世界觀)對此問題保羅筆下應該給出哪種類型的回應,以及在他 的著作中實際出現了哪種類型的回應。【然後,我們就可以探討這一立場在多大程度上可被視為「容忍奴隸制度」—起初的反對意見。】
接下來,我們需要看一下是否有任何理論/神學概念和歷史事實可能會對這些回應產生影響,最後,我們再看一下有哪些證據表明早期教會在這方面採取的行動。
我們的研究順序是這樣的:
1.身份問題—新約時期羅馬帝國奴隸制度與新世界奴隸制度是否足夠相似,從而使反對意見發揮其常見的影響力?
2.鑒於新約「奴隸制度」的實際特徵,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本應如何回應?
3.我們在新約—尤其是保羅—的著作中看到了什麼樣的實際回應?
4.這在多大程度上可被視為典型反對意見中所表達的「容忍奴隸制度」?
5.哪些理論/神學概念(如耶穌的榜樣、基督裡的平等)和歷史情境(如公元1世紀的教會規模和政治關注度(visibility))可能對這種回應產生影響?
6.我們有哪些證據表明早期教會在這方面採取的行動?
……………………………………………
1.因此,我們的第一個話題涉及身份問題—新約時期羅馬帝國奴隸制度與新世界奴隸制度是否足夠相似,從而使反對意見發揮其常見的影響力?
已有資料明確表明,這兩種制度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最困擾現代人的方面—對奴隸的虐待,對奴隸的壓迫以及奴隸的未來前途。
我在這張對比圖中將內容進行了總結,並在下面舉出了其中每個爭論點的詳細內容:
問題 | 羅馬帝國 | 新世界 | |
1 | 動機 | 社會地位 | 經濟優勢 |
2 | 淪為奴隸途徑 | 混合,大多是非自願 | 所有都是非自願 |
3 | 待遇 | 差異很大,取決於主人 | 差異很小,取決於主人 |
4 | 生存條件 | 農村,好壞參半;國內,良好 | 大部分都很糟糕 |
5 | 對主人的法律管制 | 中等水平 | 無 |
6 | 對奴隸的法律救濟 | 中等/高等水平 | 無 |
7 | 法定代理人地位 | 中等水平(例如,奴隸可以擁有自己的奴隸) | 幾乎沒有 |
8 | 合法退出(奴隸身份) | 常見/頻繁 | 幾乎從來不會 |
9 | 職業類型 | 範圍非常廣泛 | 中等範圍 |
10 | 社會地位 | 範圍非常廣泛 | 大部分非常低 |
11 | 與貧窮的自由勞動力相關的經濟困境 | 從較好水平到好很多 | 保持原狀或更糟 |
12 | 社會晉升機會 | 極佳 | 差 |
13 | 績效激勵 | 較正面(如經濟狀況、解除奴隸身份)多於負面(如懲罰) | 大部分情況是負面且出於脅迫(如身體虐待) |
1.動機(Motive)—這一範疇中的差異相當大。
l比起經濟剝削,羅馬的主人們更感興趣的是一種更穩固的生活方式: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土地所有者會以新世界奴隸主的資本積累的方式通過他們的所有物來獲取最大可能的利潤。生產的目的主要是為家庭和當地提供糧食,而不是生產農作物在競爭高度激烈的世界市場上出售,並自然而然地將利潤重複投資,以更進一步地提高投資效益和利潤率。此外,許多奴隸根本不直接參與初級生產。國內奴隸為其主人提供的服務往往與創造收入無關;事實上,國內奴隸往往是在消費財富而不是生產財富,而且,創造收入的人或者奴隸,比如田間工人、會計、住宅套房管理者、莊園主管家,甚至是看門人和紡織工,與那些只是為了滿足其主人的個人需要而保留的奴隸,比如廚師、臥房侍者、按摩師等是有區別的。」【HI:SASAR:1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對於富有的羅馬人來說,動機基本上是為了地位—他們在同等地位的人眼中的形象:
「在許多現實生活情境中,可能同樣沒有什麼物質上的誘因去提出抗爭。例如,想像一下奴隸們在奧古斯都(Augustus)的妻子利維亞(Livia)這樣的人家的處境中結局會如何。首先,這種龐大的家庭規模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奴隸主是一個非常富有的人,他總是能夠控制足夠豐盛的資源來維持供養一個家庭,反過來這種供養方式又在不斷公開宣告(強調)這位主人的聲望和富有。因此,對於組成羅馬社會和政治精英人群來說,蓄奴(slaveholdings)是一種競爭力展示的機制,也是一種彼此較勁的手段,讓家庭狀況以任何值得注目的明顯的方式惡化是沒有什麼意義的,這自然也就意味著,構成這種財產的奴隸—受制於影響整個社會的約束條件—可能永遠不會發現自己忍饑挨餓,沒有衣服穿,沒有地方住。」【HI:SASAR:10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作家和制憲者(framers)認為,可以採取充足的社會和政治補救措施來遏制可能出現的弊端。一些例子突然呈現在腦海中。奴隸可以到指定的神殿尋求庇護,也可以請求第三方代表他進行干預。無論哪種補救措施,這種社會污名可能足以約束地位意識極強的主人的不端行為和冒犯行為。」【NDIEC7:195f(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然而,與此相反的極端情況是,充當委派主管(ministratres)和隨身侍從(pedisequi)的家奴除了他們的日常服裝外,還有特殊的僕從制服或統一制服,在他們的主人希望顯擺自己的財富和品位的場合穿著,包括大量的珠寶飾品。」【HI:SASAR:87(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有時,即使是做解除奴隸身份(manumission)(給予自由)【農奴,奴隸獲得自由的解放】這樣的事情,也是出於對 地位問題的考慮:
「有些人放走奴隸(解除奴隸身份),是為了讓朋友對他們的慷慨和財富刮目相看;因為失去一個奴隸就牽涉到失去一筆資本投入,所以一個釋放了許多奴隸的人會顯得相當富有。」【HI:ATRD:19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
2.淪為奴隸途徑淪—情況類似,但有顯著差異:
新世界奴隸制度的奴隸來源是劫持活動(piracy)和自然生育—沒有人會為了提升社會地位、權力或財富而成為奴隸!
羅馬帝國的奴隸來源:
羅馬的軍事征服(但在新約時期有所衰退):
「(奴 隸)來源中經常提到集體(en masse)奴役被征服的敵人,這大概是公元前4世紀到公元前3世紀初羅馬人在意大利半島的軍事和政治影響不斷擴大時養成的習慣。」
—勁敵伊特魯里亞人(Etruscan)的城市維愛(Veii)(10,000名奴隸—整座城市)
—公元前256年圍攻迦太基(Carthage)(古代國家)境內的阿斯匹斯(Aspis)(20,000名奴隸)
—公元前146年對迦太基的第三次戰爭(55,000名奴隸)
—公元前25年對薩拉西人(Salassi)的阿爾卑斯(Alpine)部落的戰役(44,000名奴隸)
—公元198年帕提亞(Parthian)【亞洲西部古國,在伊朗東北部】戰爭中的泰西封(Ctesiphon)城(10萬名奴隸)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戰爭的俘虜都會自然而然地從被俘地點被運到羅馬中心地帶的集市上處置。有時,羅馬指揮官允許俘虜得以贖身,因此,如果俘虜的親友能夠支付必要的贖金,俘虜可能會很快重獲自由。同樣,俘虜也經常被當場賣給流動商販,或作為一種報酬或獎金分給部隊。」【HI:SASAR:33(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在公元66—70年的猶太戰爭中,約瑟夫斯(Josephus)告訴我們:
—2,130名婦女和兒童在雅法(Japha)被奴役
—加利利(Galilee)的提庇留(Tiberias)有30,400人被奴役
—耶路撒冷有97,000人被奴役
—700人被送往羅馬參加勝利遊行
加圖(Cato)「專門在戰俘還小的時候就買下他們,以便像幼犬或運動員一樣飼養和訓練他們。」(普魯塔克(Plutarch)【希臘歷史學家】,Cat.21.1)
「在古代,發動戰爭的目的往往是為了獲得勞動力,軍隊肆虐之後便是奴隸販子。有句格言總是不斷出現:『戰爭中被俘虜的人屬於征服者。』(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戰爭鐵律把俘虜變成了奴隸。』(赫略多洛(Heliodorus)、斐洛(Philo))俘虜就像繳獲的戰利品(柏拉圖)(Plato),具有交換價值,除非被贖身,否則不會被釋放。」【TLNT(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TLNT):spiq,427】
參見彼得後書2.19:「因為人被誰制伏,就是誰的奴僕。」
參見羅馬書7.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2.自然生育:
凡爾納(Vernae)【在家中出生的奴隸】的意思是指那些生來就是奴隸的人,通常被優先委任重要任務。他們更「昂貴」(例如嬰兒期和兒童期的花費),但往往不是「麻煩制造者」。
「但是,生兒育女可以給奴隸帶來某些實際好處。科魯梅拉(Columella)認為,女奴生兒育女應該得到獎勵,他說,他自己就曾讓一個有三個孩子的母親停工,還讓一個有三個以上孩子的母親也獲得了自由。」【HI:SASAR:34(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3.從遺棄(Exposure)(意圖殺嬰)中實施救助:
「斯維都尼亞斯(Suetonius)文集中收錄的另一位文學教授也曾是奴隸,他就是麥里梭(C. Melissus),他是一位在奧古斯都時代大放異彩的教師和作家,他曾經接受過奧古斯都本人的委託。但麥里梭並非凡爾納【在家中出生的奴隸】。他的親生父母都是自由身(free people),但他在繈褓中就被遺棄,在父母拋棄他之後,他被一個人領回,並以奴隸身份長大。在社會的各個階層,無論是因為貧窮還是因為擔心繼承人過多而給遺產分配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嬰兒被遺棄是羅馬世界廣泛存在的事實現象。但是,由於那些選擇救助棄嬰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地將他們作為奴隸撫養,因此,遺棄的嬰兒也是補充奴隸供應的另一種重要手段。基督教辯論家特土良(Tertullian)(Apol. 9.7)譴責異教徒拋棄他們的孩子,任憑他們死於寒冷、饑餓或被狗吃掉。」【HI:SASAR:3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4.國際貿易:
「因此,羅馬商人似乎不斷穿越橫跨地中海的蛛網狀貿易路線,從當地強大而遙遠的統治者那裡尋找奴隸,這些統治者願意用俘虜,甚至他們自己群體中的弱小成員,與商人攜帶的物質商品進行交換。」【HI:SASAR:37(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5.劫持活動:
「最後,必須承認羅馬勢力範圍內的劫持活動是產生新奴隸的主要手段。在羅馬中心時期初期,基利家(Cilicia)的劫持活動已經因其綁架和拐賣活動的規模而臭名昭著:據說,公元前2世紀初,他們在提洛斯(Delos)島上放下了他們的受害者,因為他們知道羅馬商人在那裡等著接收他們,這裡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奴隸被販賣。然而,一件來自古代晚期的證據—一份新發現的奧古斯汀(Augustine)的信件—形象生動地表明劫持活動所涉及的內容,這表明在公元5世紀初,劫持活動仍然是地中海地區的一大禍害。奧古斯汀在他的信件(Epistulae 10*)中提到,在北非沿海地區,特別是在希波城(Hippo Regius)【阿爾及利亞城市安納巴(Annaba)的古名】地區,存在著可怕的流動奴隸販子(mangones),尤其是加拉太人(Galatians)已經以此為生,他們把被獨立掠奪者俘虜的生而自由的人作為奴隸買下來,這些掠奪者從沿海進入偏遠的鄉野村莊,發動突襲,目的是追捕和綁架盡可能多的受害者。有謠言說,在一個村莊裡,他們在殺害了所有男人之後,又帶走了那裡所有的婦女和兒童。奧古斯汀繼續說,一些當地人與入侵者勾結:有一個女人專門從事內部少女的秘密生意;有一個男人(還是個基督徒)賣掉了自己的妻子為奴,因為他更喜歡手握現金;還有一些貧困的父母賣掉了自己的孩子,因為他們需要現金。奧古斯汀說,基督徒群體的做法是用自己的資金盡可能多地贖回被綁架的受害者,在最近的一次事件中,加拉太人正在裝船或準備裝船的120名『奴隸』得救了。但這種貿易本身利潤豐厚,以至於那時還有一些擁護者想要為奴隸販子討回被領會的受害者,因此他們的安全受到了真正的威脅。這是一個令人絕望的局面,這種現象在整個羅馬中心時期肯定也並不罕見。」【HI:SASAR:37f(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6.實際上,有些人出於不同的原因而將自己賣身為奴:
「有些野心勃勃的人也這樣做(賣身為奴),希望成為貴族或帝國寶藏的管家。在我看來,這就是阿卡迪亞(Arcadian)貴族家庭的後代子孫、叱吒風雲、富可敵國的帕拉斯(Pallas)的故事,他賣身為奴,以便能被皇室家族的一個女人收為管家,最後成為革老丟(Claudius)皇帝的財政大臣和幕後的心腹謀士(eminence grise)【灰色顯貴:在幕後操縱事務的有權勢但不出面的人】。」(《私生活史》(A History of Private Life),第55頁)
「更有甚者,法律本身也可能造成這種情況,使人對自由身(free)和奴隸的區別產生懷疑。我們該如何看待這樣一種完全可能的情況,比如哥哥是奴隸,而弟弟是生來自由的,因為父親在此期間釋放了他們的母親,也就是他的奴隸?這樣,哥哥不僅是父親的奴僕(servus),而且在父親死後可能成為弟弟的財產。或者,我們該如何看待那些自願成為奴隸的原本自由的人,一邊極端的情況是,為了有資格擔任重要的管理職務,另一邊極端的情況(這種情況更為常見)是因為他們是為了生存而淪落到出賣自己的不幸的可憐人?」【HI:TR:168(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政府服務並不是唯一為奴隸提供這種機會的領域。那些受雇於企業或大戶人家進行日常管理的人也有同樣甚至更多的機會,特里瑪律基奧(Trimalchio)就是在這種職位上起家的。在這種職位上工作的奴隸如果積累了足夠的資金作為投資資本,他們不僅可以為主人工作,還可以與主人一起合作:他們可以成為主人的交易夥伴、同為不動產股份持有者等等。這種職位是出人頭地的可靠途徑,以至於前景黯淡的自由的人會為了有資格獲得這種職位而賣身為奴。作為羅馬臣民生活在被征服的土地上的自由的人會認為,通過這樣做,他最終會獲得奴隸身份的解除,並隨之獲得公民身份。」【HI:ELAR:6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
3.待遇—更加多種多樣:
「富裕的私人家庭也雇用大量奴隸,如護士、家庭教師、教員、轎夫、書記員、廚師、園丁、洗碗工、清潔工、髮型師、理髮師、管家、洗衣女工、女裁縫等。一個富翁或富婆擁有幾個奴隸並不罕見。羅馬大戶人家中奴隸的處境可以堪比18或19世紀英國大戶人家中僕人的處境。奴隸的待遇因主人的性情而異。…由於奴隸所有權涉及到資本支出,人們可 能會期待奴隸主通過保持奴隸健康來維護他們的投資。然而,奴隸的待遇卻因主人或女主人的性情和個性不同而大相徑庭。有些主人比其他主人更殘忍或更粗心。不過,一般來說,在私人家宅裡工作的奴隸要比在農場和牧場或工廠和礦山工作的奴隸受到更好的對待。此外,出生在主人家的奴隸可能比從外國帶到羅馬的奴隸受到更好的對待。例如,來自希臘或埃及等『開化』地區的奴隸相比來自高盧或德意志等『未開化』地區的奴隸被買去從事農場、工廠或礦山工作的可能性要小很多…因此,城市奴隸通常比農場奴隸生活得更好。實際上,在羅馬喜劇中,對行為不端的城市奴隸經常發出的威脅是:『我會把你送到農場去幹活!』」【HI:ATRD:170—17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ATRD)】
「學者們經常指出,農村奴隸與城市奴隸之間存在本質區別,特別是後者在主人的家中工作。這一觀點似乎是正確的:在斯巴達克斯(Spartacus)領導的奴隸大起義中,農村地區的奴隸奮起反抗,但城市地區的奴隸似乎很少或根本沒有反應。這是可以理解的。農村勞役的奴隸大多從事苦役。」【HI:TR:14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生活在塞維里(Severi)時代的法學家保盧斯(Paulus)和烏爾比安(Ulpian)等人指出,奴隸必須根據其等級獲得食物和衣物。」【HI:TR:14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TR)】
「在羅馬帝國,皇帝的奴隸和(由奴隸解放出來的)自由民(freedmen)【法律上解除了奴役的人】所扮演的角色類似於法國歷史上考伯特(Colbert)或富蓋(Fouquet)等傑出皇室大臣和顧問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可以稱之為職員(functionaries)或官僚(bureaucrats)中的大多數人也是帝國的奴隸和自由民:他們負責處理他們的王族主人的家務雜事。在這個層面與之相對的是從事農業勞動的奴隸。可以肯定的是,『種植園奴隸制度』和斯巴達克斯起義的時代屬於遙遠的過去,羅馬社會並不是建立在奴隸制度基礎之上的。」【HPL:5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
「奴隸的待遇真的是千差萬別,取決於他們的職業和主人。嚴厲的奴隸待遇往往是被克制的,因為奴隸是一種投資,奴隸(身體或智力方面)的表現受損可能會帶來經濟損失。」【HI:HLAR:34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LAR)】
「因此,如 果不立即承認羅馬奴隸制度中極大的多樣性(diversity)和可變性(variability),就無法理解羅馬奴隸制度,任何定義其總體特點的嘗試都必須不斷考慮到意料之外和不尋常的情況。」【HI:SASAR:4(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在羅馬,享有最高地位等級的奴隸是像革老丟·伊特魯斯庫斯(Claudius Etruscus)的父親那樣的奴隸,他們隸屬於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勢的奴隸主,在羅馬帝國的統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的地位使他們通常能夠娶法律地位優越的婦女為妻,即獲得自由或甚至生而自由的婦女。他們中的許多人生活在相對安全的物質環境中,享有其他人可能會憎恨的財富和權力。他們自己往往也是奴隸主。」【HI:SASAR:70(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與後來的奴隸社會一樣,羅馬世界奴隸的物質生活一方面取決於奴隸的職能、地位和與主人的關係,另一方面取決於主人履行對其奴隸的物質義務的責任程度。」【HI:SASAR:89(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根據《文摘》(Digest)中關於奴隸主在他們—奴隸主—死後為奴隸的福利所做的安排的證據,我們必定推斷出,許多男人和女人非常認真地對待他們的物質責任。例如,一位奴隸主在遺囑中規定,一位繼承人必須為奴隸神廟守護者(slave temple guardians)提供支援,內容如下:『我要求並強加給你遺囑信託(afidei commissum),按照我的過往,給我留下看管神殿的每個隨身侍從每月提供食物,供應補給,每年提供固定數量的衣物』(Dig— 34— I. I 7)。另一個人在遺囑中釋放了他奶媽的孫子,每年為他提供現金津貼,並將他自己的奴隸妻子和孩子的所有權授予他,以及『他生前習慣為他們提供的東西』(Dig— 34.1—20 pr.)。這種對奴隸或前奴隸的慷慨一點也不特別:眾所周知的蘇米烏斯遺囑(Will of Dasumius)中就有所謂的膳食安排(alimentary arrangements),如前所述,小普林尼(younger Pliny)也在他的遺囑中規定在他死後要供養他的一百名自由民。」【HI:SASAR:99(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在許多現實生活情境中,可能同樣沒有什麼物質上的誘因去提出抗爭。例如,想像一下奴隸們在奧古斯都(Augustus)的妻子利維亞(Livia)這樣的人家的處境中結局會如何…其次,利維亞的家庭雇員提供了許多服務,這些服務不僅提供給主人及其直系親屬,而且還提供給組成這個大家庭的奴隸(以及自由民和自由婦女(freedwomen)):廚師、宴會服務員和麵包師、漂洗工、秤羊毛工、縫紉工、織布工和制鞋工、護士、教師、助產士和醫生—這些都是職員,他們的勞動為整個家庭的物質繁榮做出了貢獻。」【HI:SASAR:10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有許多希臘和羅馬的奴隸—礦井裡或廣闊牧場上的奴隸—過著與巴西蔗糖種植園或美國南部棉花種植園的奴隸一樣無望和充滿艱辛的生活。但是,在羅馬帝國時代,也有許多許多人成功擺脫了奴隸制度,攀登上社會階梯,有的甚至達到了頂峰。」【HI:ELAR:64(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
「囚犯工廠(workhouses)裡的奴隸是否被小心翼翼地套上了腳鐐…管理者是否未經授權就用鏈子鎖住或釋放了任何人…這不僅要詢問被關押者,還要詢問那些沒有戴枷鎖的奴隸—他們更值得相信—他們是否得到了他們應得的待遇,這需要親自品嘗他們的飲食品質,要檢查他們的衣服、手套和襪套才知道。更重要的是,應該經常給他們機會,讓他們對那些殘酷或不誠實對待他們的人進行投訴。」選自公元1世紀中葉撰寫農業書籍的科魯梅拉。【HI:ELAR:27(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ELAR)】
4.生存條件:
「在羅馬帝國,皇帝的奴隸和(由奴隸解放出來的)自由民(freedmen)【法律上解除了奴役的人】所扮演的角色類似於法國歷史上考伯特(Colbert)或富蓋(Fouquet)等傑出皇室大臣和顧問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可以稱之為職員(functionaries)或官僚(bureaucrats)中的大多數人也是帝國的奴隸和自由民:他們負責處理他們的王族主人的家務雜事。在這個層面與之相對的是從事農業勞動的奴隸…這些奴隸在奴隸監工或管家的授權下住在宿舍裡,他們的正選妻妾為所有奴隸準備膳食。斐洛斯特拉圖斯(Philostratus)講述了一個謙遜的釀酒人的故事,他因為養活幾個奴隸花費太大而甘願獨自照料葡萄園。」【HPL:5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HPL)】
「在羅馬,享有最高地位等級的奴隸是像革老丟·伊特魯斯庫斯(Claudius Etruscus)的父親那樣的奴隸,他們隸屬於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勢的奴隸主,在羅馬帝國的統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的地位使他們通常能夠娶法律地位優越的婦女為妻,即獲得自由或甚至生而自由的婦女。他們中的許多人生活在相對安全的物質環境中,享有其他人可能會憎恨的財富和權力。他們自己往往也是奴隸主。」【HI:SASAR:70(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瓦羅(Varro)認為(R. 1.19.3),農村的奴隸經常飼養牲畜,或多或少都是他們自己的牲畜,用來補充口糧,而只有麵包和橄欖的田間勞作者則可以盡可能多地採集他們想吃的野菜。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廚房菜園裡都出產各種各樣的蔬菜—洋蔥和萵苣、甜菜和洋薊、豌豆和豆類—這些蔬菜不僅能提供額外的食物,還能通過出售剩餘的蔬菜獲得額外的現金。」【HI:SASAR:83(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也就是說,大多數家奴與他們的主人住在同一屋簷下。在住宅區內,富裕的主人,例如普林尼(Pliny)(Ep 7.27.12—14),當他想保持自己的隱私時,可以把自己與奴隸住所隔離開;但奴隸住所與主人的生活空間絕對分開,就像在德意志部落中一樣,是很奇怪的。」【HI:SASAR:84(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5.對主人的法律管制—這是一個差異巨大的領域:
奴隸主必須對虐待奴隸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某些奴隸主因為厭惡為他們提供醫療服務,就把生病和疲憊不堪的奴隸遺棄在埃斯庫拉庇烏斯(Aesculapius)島上。革老丟下令給予所有被遺棄的奴隸自由。如果他們痊癒了,也不得將他們交還給主人。他還下令,任何人如果選擇殺死奴隸而不是遺棄他,都將以謀殺罪名被逮捕。」(斯維都尼亞斯,《列王史傳:革老丟》(Lives of the Caesars: Claudius)25)
奴隸主不得「處決」奴隸,也不得強迫大多數奴隸從事某些低級「職業」。
「哈德良(Hadrian)禁止主人殺害奴隸;對奴隸的死罪指控應通過官方法庭處理,必要時由這些法庭執行死刑。他禁止主人在沒有首先提供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將男女奴隸賣給皮條客或角鬥士馴獸師。…他禁止私人監獄。」(《皇史六家》(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Aelius Spartianus, The Life of Hadrian) 18.7—1 1)
「奴隸主隨意虐待奴隸的自由便利一系列法律而減弱,例如,這些法律規定殺人的奴隸主要承擔殺人罪,宣佈禁止閹割行為,並將奴工監獄(ergastula)【囚禁農奴的地牢】定為非法;通過承認庇護權以及向地方行政官(magistrates)和總督(governors)申訴,帝國時代的奴隸受害者開始有了一些針對奴隸主虐待行為的依法補償手段。」【HI:SASAR:171(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HI:SASAR)】
在帝國更廣闊的土地上,地方法律往往限制奴隸主:
「在雅典法律中,奴隸被認為是主人的私有財產,主人可以隨意處置,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才會干預主奴關係。然而,在希臘化王國,情況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人認為主人和奴隸都是國家的臣民,國家開始干預主奴關係。例如,在托勒密王國(Ptolemaic kingdom)就有下面的干預行為:(a)廢除奴役行為;(b)禁止在未經國家批准的情況下給奴隸打上烙印或將其賣到海外;(c)對賣掉的奴隸或家中出生的奴隸進行登記,並向他們徵收稅款;(d)對揭發主人違反某些皇室法令行為的奴隸給予自由;(e)給予在某些神殿避難庇護權。」【NDIEC7:169(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皇室法令(diagramma)會對法律程式進行干預,有可能使某些類型的奴隸免於起訴,例如國家奴隸,也就是屬於官員的奴隸或從事重要職業的奴隸。」【NDIEC7:172(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換句話說,國家干預主奴關係是為了限制和抑制懲罰行為。」【NDIEC7:175(https://www.christian-thinktank.com/bookabs.html#NT:NDIEC7)】
這種趨勢始於新約時代:
「的確,從公元1世紀起,就開始通過有助於改善奴隸處境的立法。」【NDIEC6:51】
羅馬法律實際上授權奴隸主將奴隸的地位提高到自己的繼承人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