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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las

穆罕默德與女俘虜

穆罕默德與女俘虜

作者:賽拉斯(Silas)( https://www.answeringislam.org/Silas/contact.htm )

 

引言

 

穆罕默德和他的跟隨者打了很多場仗,其中既有主動出擊的,也有防守反擊的。打贏之後,穆斯林會將敵人俘虜作為戰俘。穆罕默德通常會把這些男女戰俘當成奴隸分發給手下的士兵。伊斯蘭雖然給了奴隸一部分基本權利,但這些權利非常有限。不用說,奴隸主享有的權利和訴求遠高於奴隸本身的權利。

 

女奴主要被命令幹日常雜活,但她們也需要向男性主人提供另一種服務…

 

我拿出的這些材料非常詳盡,但這些材料都需要引用來自伊斯蘭文獻的確鑿史料來證明。

 

以下是我引用的資料文獻出處:

 

1.        古蘭經-N.J. Dawood譯本。

2.        布哈里聖訓。這個聖訓集包含故事和先知言行傳記,在伊斯蘭文獻裡的地位僅次於古蘭經,排在第二位。

3.        穆斯林聖訓(排在第三位的文獻典籍)。

4.        艾布達伍德聖訓集(The Hadith collection of Abu Dawud)。

5.        穆罕默德傳記,被稱為《先知傳》(Sirat Rasulallah),由伊本·易司哈格(Ibn Ishaq)撰寫,紀堯姆(A. Guillaume)翻譯為《穆罕默德生平》(The Life of Muhammad)(這是關於穆罕默德生平最靠譜的傳記)。

6.        伊本·薩德(Ibn Sa'd)寫的《大類傳》(Kitab al-Tabaqat al-Kabir,Book of the Major Classes)裡的傳記史料,由莫因努爾·哈克(S. Moinul Haq)翻譯。

7.        《塔巴里史》(The History of Tabari,《歷代先知與帝王史》)。這部一共39卷的著作,目前已經有多位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學者合作翻譯,整套譯本的翻譯工作已經快要完成了。

 

出自古蘭經70:22-30

「只有禮拜的人們,不是那樣,他們是常守拜功的;他們的財產中有一個定份,是用於施濟乞丐和貧民的;他們是承認報應之日的;他們是畏懼他們的主的刑罰的。他們的主的刑罰,確是難保不降臨的。他們是保守貞操的,除非他們對自己的妻子和奴婢,他們確是不因此而受責備的;凡在這個範圍之外有所要求的人,都是過份的…」

 

這節經文表明,穆斯林男子被允許跟自己的妻子們發生性關係,這是理所當然的,以及跟手下的女奴發生性關係。

 

出自古蘭經23:5,6

「…他們是保持貞操的-除非對他們的妻子和女奴,因為他們的心不是受譴責的…」

 

這裡再次重申,穆斯林男子被允許跟自己的妻子們以及女奴發生性關係。

 

出自古蘭經4:24

「他又嚴禁你們娶有丈夫的婦女,但你們所管轄的婦女除外;真主以此為你們的定制。」

 

這節經文選自講解穆斯林男子合法婚姻及性關係範圍的長篇章節。所謂「你們所管轄的婦女」原文是說「你右手所持的俘虜」(captives whom your right hand possess),意思就是指穆斯林男子佔有的女奴。

 

值得注意的是,這段討論涵蓋的範圍遠不止婚姻本身。在穆斯林聖訓第2卷第3432條裡,詳細說明了這節古蘭經經文降示的背景,它跟奧塔斯(Autas)的事緊密相關,而且明確准許穆斯林男子跟自己的女奴發生性關係。

 

出自古蘭經33:50

「先知啊!我確已准你享受你給予聘禮的妻子,你的奴婢,即真主已為你的戰利品的…」

 

這節經文是專門針對穆罕默德個人降示的。據此,真主特許穆罕默德跟手下的女奴發生性關係。

 

上面這些經文確立了穆斯林男子跟自己的女奴發生性關係是合規的。

 

伊斯蘭中穆斯林男子與其女奴發生性關係的實例

 

穆罕默德曾跟他的女奴麥爾彥(Mariyam)發生性關係;此外,他極可能也跟他的另一名女奴雷哈娜(Rayhana)發生過性關係。

 

麥爾彥是一名基督徒女奴,由埃及總督當成禮物送給了穆罕默德。穆罕默德讓她懷了孕並生下一個兒子。隨後穆罕默德娶她為妻。然而這個幼子在18個月後夭折了。

 

以下是文獻依據。注:【】內文字為筆者所加。

 

《大類傳》裡記載了麥爾彥的相關事蹟。第151頁寫道:

「他【亞歷山大總督】給使者送去了麥爾彥和她的妹妹西琳(Sirin),還附帶了一頭驢和一頭白騾…真主的使者對麥爾彥挺喜歡,她皮膚白皙、頭髮捲曲、長得很好看…隨後使者跟麥爾彥同房,把她當成侍女(handmaid),並把她安置在他從納迪爾部落(Banu al-Nadir)那里弄到的地產上。」

 

關於「侍女」一詞的注解是:「如果侍女生了孩子,就能享有像正妻(wedded wives)一樣的地位。她們被稱為『烏姆瓦拉德』(umm walad,即『孩子之母』),並且能獲得自由。」

 

《塔巴里史》第39卷第194頁也證實了這個記載。引文如下:

「他(穆罕默德)經常去那裡看她(麥爾彥),並叫她戴上面紗;【但是】因為她是他的個人財產,他就跟她發生了性關係。」

 

對此處的注釋(845)說明:「意思就是說,麥爾彥雖然照辦像使者其他妻子一樣戴上面紗,但使者並沒有娶她。」

 

由此可見,穆罕默德在沒有娶女奴的情況下跟她發生性關係,這在伊斯蘭律例裡完全合法-穆斯林男子完全有權跟自己的女奴睡在一起。說到底,她們就是穆斯林男子的私有財產。哪怕女奴享有那麼一點點微薄的人權,但凡涉及到滿足主人的私欲望,她們也只能順從、聽憑擺佈。

 

接下來,讓我們看看布哈里聖訓、穆斯林聖訓以及艾布達伍德聖訓集裡記載的相關背景史料,再加上伊本·易司哈格的《先知傳》和伊本·薩德的《大類傳》。需要說明的是,上面這兩部傳記寫成的年代雖然早於聖訓典籍,但根據穆斯林學者的說法,它們的權威真實性絕對不能壓過聖訓或古蘭經。

 

出自布哈里聖訓第3卷,第432條:

據艾布·賽義德·胡德里(Abu Said Al-Khudri)講述:當他跟真主的使者坐在一起時,我們問道:「真主的使者啊!我們搶到了好幾個女俘虜當戰利品,而我們非常看重她們能賣多少錢,請問你對『體外排精』怎麼看?」使者回答說:「你們真的會這麼幹嗎?你們最好別這麼幹。凡是真主安排好一定要降生的靈魂,遲早都會降生。」

(另參見布哈里聖訓第3卷,第718條)

 

出自布哈里聖訓第9卷,第506條:

據艾布·賽義德·胡德里講述,在跟穆斯塔利克部落(Bani Al-Mustaliq)打仗的時候,穆斯林軍隊俘虜了一批婦女,並打算跟她們發生性關係而且不讓她們懷孕。於是他們就「體外排精」這件事請示使者。使者回答說:「你們最好別這麼幹,因為真主早就安排好了直到審判日要創造的所有生命。」卡扎阿(Qaza'a)補充說:「我聽艾布·賽義德親口說,使者曾經說過:『凡是安排要創造出來的靈魂,真主一定會讓他降生。』」

(另參見布哈里聖訓5:459)

 

出自布哈里聖訓第5卷,第637條:

據布賴達(Buraida)講述:使者派阿里去哈立德(Khalid)那裡拿「五分之一稅」(Khumus,部分戰利品),我向來對阿里很有意見,這時候阿里剛洗完澡出來(因為他剛跟戰利品裡的一個女奴睡過)。我對哈立德說:「你難道沒看到這事嗎(指阿里的做法)?」等我們見到使者後,我就把這事報告了。使者問:「布賴達啊!你討厭阿里嗎?」我回答:「對啊。」使者就說:「你怎麼能討厭他?他在戰利品裡該拿的,遠不止這些!」

 

第637條注解解釋說,布賴達之所以不滿阿里從五分之一戰利品裡分走女奴,是因為他覺得這麼做不合適。

 

出自穆斯林聖訓第2卷,第3371條:

艾布·西爾瑪(Abu Sirma)請教艾布·賽義德·胡德里:「艾布·賽義德啊!你有沒有聽真主的使者提到過『阿茲勒』(al-azl,即性交中斷/體外排精)?」他回答說:「聽過啊。」緊接著就說:「我們跟著真主的使者出征穆斯塔利克,俘虜了好些非常漂亮的阿拉伯女子;那時候很久沒碰過老婆了,我們非常想跟她們睡,但是(與此同時)我們又想保持她們的身子完好來要贖金。所以我們決定跟她們發生性關係,但堅持用『阿茲勒』這一招(在排精前把生殖器拔出來,免得懷孕)。但我們轉念一想:『使者就在旁邊,我們哪能自己想幹就幹卻不先問問他?』於是我們去請示使者,使者說:『你們幹不幹都無所謂,因為凡是安排在審判日到來前降生的靈魂,最終都會降生。』」

 

出自穆斯林聖訓第2卷,第3432條:

據艾布·賽義德·胡德里講述,在侯奈因(Hunain)打仗期間,真主的使者派了一支精銳部隊去奧塔斯跟敵人作戰。在打敗敵人並抓住俘虜後,使者的同伴們因為顧忌這些女俘虜的老公還活著而且是不信教的人,一度避諱跟她們睡覺。至高無上的真主於是降下了經文:「除了你們右手佔有的女奴以外,所有有丈夫的婦女都嚴禁你們(跟她們結婚或睡覺)。」(古蘭經4:24)(意思就是等她們的待婚期【Iddah/經期】過了乾淨之後,同伴們就可以合法地跟她們發生性關係了。)

 

出自艾布達伍德聖訓集第2卷,第2150條:

艾布·賽義德·胡德里記載:「在侯奈因打仗的時候,真主的使者派兵去遠征奧塔斯。大軍跟敵人交火,大勝敵人並把他們活捉。使者的部分同伴因為顧忌女俘虜的老公還在(而且是不信教的),所以顧慮要不要跟她們睡覺。至高無上的真主就為此降下了經文:『除了你們右手佔有的女奴以外,所有有丈夫的婦女嚴禁你們(跟她們結婚或睡覺)。』意思是等她們過完待婚期(經期)之後,你們就可以合法地跟她們睡了。」(古蘭經4:24)

 

該聖訓的注釋指出:「戰利品分完之後,如果女奴沒有懷孕,男子可以在她過完一次月經乾淨後跟她睡;如果她已經懷孕了,就必須等到生完孩子之後才能睡。這是馬利克(Malik)、沙斐儀(al-Shafi)和艾布·薩烏爾(Abu Thawr)的主張。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h)則認為,如果兩口子同時被抓,他們的婚姻關係依然算數,不能拆散;不過絕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他們的婚姻關係就算解除了。奧扎伊(Al-Awzai)主張認為,兩口子的婚姻關係會一直維持到被算作戰利品為止;如果有人買下了他們,買主可以按自己的意思把他們拆散,並在女奴過了經期之後跟她睡。」

 

出自艾布達伍德聖訓集第2卷,第2167條:

穆哈里里茲(Muhaririz)說:「我走進清真寺,見到了艾布·賽義德·胡德里。我坐在他旁邊,向他請教關於睡覺時『拔出來』(性交中斷)的問題。艾布·賽義德說:『我們曾經跟著真主的使者去攻打穆斯塔利克部落,俘虜了一些阿拉伯女人。當時我們想老婆想得厲害、欲望難忍,再加上我們也急著想把她們賣掉換錢,所以打算在跟女奴睡的時候把生殖器拔出來。但我們轉念一想:使者就在身邊,我們怎麼能在沒請示前就私自拔出來?於是去問使者。使者回答說:『你們就算不拔出來也沒關係,因為凡是安排在審判日到來前降生的靈魂,肯定都會降生。』」

 

第2167號注解寫道:「這意味著同伴們渴望跟他們的女奴睡,卻又害怕讓她們懷孕。因為女奴一旦懷孕生了孩子(變成『烏姆瓦拉德』),按照規矩就不能再賣掉了。所以他們在跟她們睡覺時採取抽身拔出來的辦法,他們的本意無非就是為了能順利把女奴賣掉來賺贖金。」

 

對聖訓的注釋

 

上面所有的聖訓都說明了一個核心問題:就是穆斯林士兵跟他們新抓來的女奴發生性關係。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女人的老公甚至都還活得好好的。打完仗後,被俘虜的婦女和小孩就被當成「戰利品」或者戰爭掠奪物瓜分給了穆斯林士兵。

 

布哈里聖訓第5卷第637條明確記載,阿里在正式分發「五分之一戰利品」之前,就已經跟裡面的一個女人睡了覺。「五分之一戰利品」是指劃給穆罕默德和他家族(阿里是穆罕默德的女婿)該得的五分之一戰利品,本來是拿來救濟窮人和有需要的人的。哈立德本身也是使者陣營的人,卻看到阿里在分配前就自己先佔有了。這就是布賴達討厭阿里的原因。然而值得深思的是,穆罕默德在這件事上全盤包庇阿里,沒有半點責備的意思;相反,穆罕默德竟然還說阿里本來就該拿更多!

 

核心關鍵在於:穆斯林男子被允許自由地跟他的女奴睡覺。如果女奴沒有懷,就可以被拉去奴隸市場賣掉。而這恰恰是穆罕默德手下士兵一開始的算盤。

 

來自傳記文獻的佐證材料

 

伊本·易司哈格寫的穆罕默德生平《先知傳》,是目前現存最有權威、最詳細的史料。這本書第490頁和493頁的記載,確鑿印證了穆斯塔利克戰役的詳細過程。這個事件剛好發生在阿伊莎(Aisha)被指控與另外一個男人有性關係的前夕。

 

此外,這本書第574到576頁也證實了奧塔斯事件的細節。這個事件緊接著侯奈因戰役爆發之後。

 

伊本·薩德在第187和188頁同樣證實了奧塔斯事件,並指出當時有6000名奴隸被擄走。

 

分析

 

我引用的聖訓表明:

 

1)穆斯林男子在戰場上打仗,並在打完仗後俘虜了婦女。

2)她們被分給了穆斯林男子,而這些男人們都非常饑渴。他們的老婆都待在家裡。

3)於是,男人們準備在遠離家鄉的田野裡跟女奴們發生性關係,並向穆罕默德請教體外排精的方法。他們不想讓女奴懷孕,因為他們打算之後把她們賣掉換錢。如果讓她們懷孕,穆斯林男子就不得不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

4)跟女性發生性關係並不需要結婚。聽聽這些男人自己怎麼說…「我們感興趣的是她們的價格」,也就是說,他們想把她們賣掉。沒有哪個穆斯林男人會娶一個打算以後把她賣掉的女人。這根本不是「尼卡」(nikah,婚姻)的意思。這些男人只想和他們的奴隸發生性關係,玩弄她們,然後再把她們賣掉。

5)如果你注意阿里做了什麼,就會發現他在穆斯林士兵瓜分「戰利品」之前就跟一個女性發生了性關係。穆罕默德允許他這樣做。

 

這一切最終意味著什麼呢?穆斯林男子被允許在女奴來過一次月經之後跟她發生性關係。之所以要等待一個月經週期,是為了確保女奴在被俘虜之前沒有懷孕。

 

在某些情況下,女奴的丈夫也是俘虜,穆斯林男子跟這些女俘虜發生性關係仍然是合法的。穆罕默德曾得到「降示」,允許穆斯林男子跟依然被俘虜的丈夫保持婚姻關係的女奴發生性關係。聖訓的注釋指出,根據伊斯蘭,當夫妻被俘虜時,他們的婚姻自動失效!

 

穆斯林不需要娶女奴為妻,也不需要給她任何彩禮,就可以跟她發生性關係。

 

穆斯林不需要征得女奴的同意就可以跟她發生性關係。她是主人的財產(就像塔巴里指出的那樣),因此,作為財產,穆斯林主人擁有安拉賦予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跟她發生性關係。我至今沒發現任何古蘭經經文或聖訓表明需要征得女奴的同意。所有涉及到穆斯林男子跟女奴發生性關係的聖訓和古蘭經經文,都把選擇權完全交給了奴隸主,不管他願不願意。奴隸根本沒有選擇餘地。

 

穆斯林男子強暴他們的女奴,而穆罕默德竟然允許了!

 

試著從女性的角度想想。一場戰鬥打響,她們那一方打敗仗了。許多丈夫、父親和兒子都戰死了,一些人被抓走。婦女和小孩也被抓去當俘虜。想像一下這些女性的恐懼。家人死了,家園和財產都沒了,她們完全落在了抓她們的人手裡。

 

俘虜被分給穆斯林男子當奴隸,夫妻俘虜就被拆散了。一旦女奴來了月經,她的主人就會出現。他跟老婆在戰場上分開了一段時間,性慾望很強,於是就跟他的女奴發生了性關係。

 

你認為這個女奴是自願跟他發生性關係的嗎?這是她自己的意願嗎?她剛剛經歷了人生中最可怕的事情之一-部落和家庭的毀滅,財產被搶光,以及淪為別人的奴隸,現在她竟然會心甘情願地跟給她帶來這一切災難的男人發生性關係?!當然不可能!哪個女人會用愛慕的眼光去看待那些給她家和部落帶來毀滅的男人呢!

 

耶穌基督會允許士兵強暴女奴嗎?

 

如果以色列允許士兵俘虜巴勒斯坦婦女並強暴她們,世界會作何反應?肯定會一片譁然!

 

看看科索沃和波士尼亞的事情。那裡也發生了同樣的情況。穆斯林被塞爾維亞人打敗,一些塞爾維亞人強暴了穆斯林婦女。這是一種極其可怕的罪行,我們都強烈譴責。但如果我們看看穆罕默德允許他士兵做的事情,就會發現他們的行徑一模一樣。穆罕默德的標準並不比強暴穆斯林婦女的塞爾維亞人高尚,實際上更糟。更糟糕的是,穆罕默德給了這種行為宗教上的合法性,並且讓它適用於所有穆斯林男子。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人對中國、韓國和菲律賓婦女做出了同樣的暴行。德國人也對俄羅斯婦女做出了同樣的事。同樣,穆斯林士兵僅僅幾周後就對他們的女俘虜施加了同樣的暴行。

 

穆罕默德和他的士兵對待這些女奴的方式,跟日本人對待女俘虜的方式如出一轍。西方對黑奴的待遇已經有了大量的譴責:那麼,一個自稱是神(真主)的先知的人,又怎麼能因為這些惡行而逃脫更嚴厲的譴責呢?

 

討論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使用的古蘭經詞彙中「奴隸」這個詞。據我所知,古蘭經古典阿拉伯語的原文是「ma malakat aymanukum」。

 

讓我們來仔細研究一下這個詞的完整定義。首先,請看E.J. Brill(博睿)出版社出版的《伊斯蘭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Islam):第一卷第24頁,其中「abd」這個詞的解釋如下:

 

「Abd是阿拉伯語中「奴隸」的常用詞,貫穿各個時期,尤其指「男奴隸」,而「女奴隸」則用ama表示。另一方面,古蘭經經常使用「rakaba」這個詞,字面意思是「脖子,後脖頸」,更常見的是使用委婉的說法「ma malakat aymanukum-你們(他們)右手所擁有的」。

 

所以,古蘭經用「你右手所擁有的」來指代奴隸。

 

查閱《簡明伊斯蘭百科全書》(Shorter Encyclopedia of Islam):我們發現類似內容。在「mamluk」詞條裡寫道:

 

「(mamluk)這個詞的來源可能出自古蘭經裡的短語ma malakat aimanukum—『你們右手所擁有的』,這是對奴隸的統稱,不專門指性別。」

 

參考《休斯伊斯蘭詞典》(Hughes Dictionary of Islam):第596頁關於奴隸制的論述,其中寫道:

 

古蘭經裡通常用來指代奴隸的詞是「ma malakat aimanukum」,意思就是「你們右手所擁有的」。

 

毫無疑問,「右手擁有」這個短語是用來形容奴隸的,不管奴隸是剛抓來的還是早就抓來的。

 

有些穆斯林可能認為我脫離上下文引用了古蘭經和聖訓。以下是著名伊斯蘭學者提供的支持與女奴發生性關係的材料。

 

伊斯蘭學者支持允許穆斯林男子與女奴發生性關係

 

1)來自愛資哈爾(Al-Azhar)大學的阿卜杜勒·拉蒂夫博士(Dr. Abdul Latif)寫道:「奴役的第二個原因是通過奴隸進行生殖,這會給奴隸主生出更多的奴隸。」【摘自《你問,伊斯蘭回答》(You Ask, Islam Answers),第51、52頁】。

2)偉大的伊斯蘭學者伊本·提米耶(Ibn Timmiya)寫道:

「擁有母親的人也擁有她的孩子。作為母親的主人,無論孩子是婚生還是私生,他都擁有他們。因此,主人有權跟他的女僕的女兒發生性關係,因為她們是他的財產,前提是他不能同時跟母親發生性關係…」第35卷,第54頁。

3)我還想指出,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似乎也犯下了強暴女奴的罪行。伊本·薩德在他的書第2卷第438頁裡寫道:「一個女奴從我身邊經過,她吸引了我,我在齋戒期間跟她發生了性關係。」

事實上,在他齋戒期間,他留意到一個漂亮的女奴。他跟她發生了性關係。文中沒提她是他的「妻子」,也沒提他曾經「娶」過她。她長得漂亮,他就霸佔了她。

 

問題

 

1)穆斯林真的了解穆罕默德有多麼殘暴嗎?他竟然允許那些婦女被強暴!既然知道他做了這麼邪惡的事情,穆斯林為什麼還要跟隨他?

2)當今時代的穆斯林還會堅持這種野蠻行徑嗎?他們會允許在當今的穆斯林世界裡強暴非穆斯林奴隸嗎?哪怕在1960年的麥加,仍然存在黑奴市場。

3)為什麼非穆斯林的道德標準會高於一位自稱是神的最後一位使者的人?如果穆罕默德真的是最後一位先知,為什麼他的道德標準這麼低下?為什麼他允許甚至支持這種虐待行為?如果今天有人做出這種事,我們難道不會叫他罪犯嗎?

 

總結

 

因此,伊斯蘭的三大主要經典-古蘭經、聖訓和先知傳都支持穆斯林男子,包括穆罕默德在內,跟女奴發生性關係。此外,古今伊斯蘭學者也都宣稱穆斯林男子可以跟女奴發生性關係。

 

這些來自古蘭經和聖訓的經文證明,穆罕默德允許他的部下對女奴做出實際上等同於強暴的行為。任何一個真正的先知都不會允許這種事情發生。更令人氣憤的是,穆罕默德聲稱他是從真主安拉那裡得到了允許這種行為的「降示」。人們不禁要問,穆罕默德拜的到底是什麼神(真主)?

 

附錄1:一名穆斯林試圖依據申命記為強暴行為辯護

 

一位穆斯林試圖為穆罕默德的邪惡行為辯護,暗示舊約中神允許強暴女奴。他問了這樣一個問題:

 

「那麼,你覺得聖經裡的神在這裡想告訴你什麼…既然你相信耶穌是神,那麼他也在告訴你這些:」【申命記21:10-14】

 

申命記21:10-14:「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以下是新國際版聖經裡的同一段經文。(此處採用中文新譯本)

 

【申命記21:10】你出去和仇敵作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把他們交在你手裡,你就把他們擄了去。

【申命記21:11】如果你在被擄的人中看見了容貌美好的女子,就戀慕她,要娶她作妻子,

【申命記21:12】那麼,你可以把她帶進你的家裡;她要剃頭修甲,

【申命記21: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為自己的父母哀哭一個月,然後你才可以親近她;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申命記21:14】如果將來你不喜歡她,就要讓她隨意離去,決不可為了錢把她出賣,也不可以她為奴,因為你已經污辱了她。

 

回復

 

問題的答案是:「神告訴祂的子民該做什麼?」

 

很明顯,神是在跟祂的子民談論跟一個被抓來當奴隸的女子結婚的事。這段經文的背景是仁慈、保護和婚姻。

 

通讀經文,壓根就沒有提到強暴。事實上,經文正相反。當一個非猶太女子被俘虜,而以色列男子因為她的美貌愛上她時,他不能在30天內碰她,好讓她能為失去的家人和祖國哭泣哀悼。這條律法的目的是保護她免受男子任何粗暴欲望(也就是強暴)的傷害,並給她時間適應猶太文化,慢慢對男子產生感情。這條律法保護她不被強暴。這並不是出於一時衝動,而是出於真愛和關懷。對於這個在打仗時被抓的外邦女子來說,這是一條充滿憐憫的律法。要記住,這個女子是外邦人,因此她本來不該享受跟猶太女子一樣的盟約保護。但這條律法給了她這種保護。她應該獲得以色列女子的地位,而不是奴隸或戰俘。她應該得到應有的尊嚴對待。

 

現在問題出在申命記21:13,經文說30天結束後,男人可以跟妻子同房(也就是發生性關係)…但要以妻子的身份。這節經文是在暗示強暴嗎?完全不是。它是在維護夫妻之間正常的性關係。

 

克萊恩(M.G. Kline)(可能是上個世紀最重要的舊約神學家之一)對申命記21:10-14作了注釋:

 

這三條規定裡的第一條涉及到一家之主的權柄(參考申命記21:15-21),討論了丈夫對妻子權柄的界限。被抓女子的例子(申命記21:10-11;參考申命記20:14;對比申命記7:3)被用來說明妻子的權利,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則顯然適用,特別是適用於以色列妻子。關於申命記21:12b、13a裡提到的潔淨做法,也就是擺脫被抓奴隸的身份,可以對照利未記14:8;民數記8:7。

 

關於一個月的哀悼期,參見民數記20:29和申命記34:8。這段時間是為了讓人心裡平靜下來,開始新的生活,也是為了適當地表達孝道。申命記21:14說不能賣她。妻子不能降級成奴隸,哪怕是從奴隸身份提拔上來的妻子也不行。…然後,你要讓她自由離開。這裡順帶提到婚姻關係的解除,主要目的是說明一個原則:男人的權柄並不包括把妻子貶為奴隸的權利。這種婚姻關係的解除本應該遵照神權政治下的離婚律法(參見申命記24:1-4)去執行。離婚並不是強制的,而是允許男子根據摩西律法因為心硬而准許休妻(參見馬太福音19:8)。【Wycliff Bible Commentary (London: Oliphants, Ltd., 1963), p. 184】

 

當時的首席拉比赫茲(J. H. Hertz)(已故大英帝國首席拉比)曾經說過:「女戰俘在被抓一個月後才能納為妾。必須尊重她一開始悲傷的時刻。之後不能把她賣掉或者當奴隸對待。申命記21:12,帶她回家。這條律法在一種特殊情境下教導人們要有體恤之心和克制忍耐的態度,因為戰士在取得勝利、情緒高漲的時候,可能會認為自己有權隨心所欲地行事(Driver)。在經歷了近代史上無數次戰敗婦女被強暴的慘痛歷史之後,讀到戰士對敵方婦女的責任,以及必須辦的、有固定儀式的婚姻和應有的推遲,就像聽到了一首輕柔的音樂。立法者接著說明了如果被征服的異族婦女沒能給丈夫帶來預期的喜悅,丈夫應該盡的責任。『那麼你應當讓她離去,隨她所願;但你絕不可為了金錢而賣掉她,也不可把她當作奴隸對待,因為你已經使她受辱。』(Zangwill)…申命記21:13,她要做你的妻子,享有猶太妻子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出埃及記21:10。申命記21:14,不再喜歡她,也就是對她沒有喜愛。拉比們認為,這樣的婚姻是對人性軟弱的一種讓步,是為了防止人類無法控制的欲望產生更嚴重的表現…羞辱了她,讓她丟臉,使她蒙受不名譽。」【Pentateuch & Haftorahs, edited by Dr. J H Hertz (London: The Soncino Press Limited, 1960), p. 840.】

 

在我看來,允許強暴的問題似乎並不是傳統猶太教的理解。你必須理解希伯來原文的意思。申命記21:14裡動詞「羞辱」(NIV譯本)的希伯來語是‘inah,它可以指性虐待。但在申命記21:14裡,它用來形容後來發生的事情,就像希伯來語wehayah(「當事情將來要發生時」)表明的那樣,從申命記21:14開始,他拒絕繼續做她的丈夫,而是把她趕走。在這種情況下,他不能再把她當成俘虜對待。30天後「親近她」(申命記21:13)的做法,指的是成為她的丈夫。

 

其他跟猶太教相關的內容還出現在下面這些文獻裡:

申命記【Devarim】傳統希伯來文本,附帶有傑佛瑞·蒂蓋(Jeffrey H. Tigay)的新JPS翻譯/注釋。

內哈瑪·萊博維茨(Nehama Leibowitz)寫的《申命記研究》(Studies in Devarim);由阿耶·紐曼(Aryeh Newman)從希伯來語翻譯和改編。

《申命記注釋》(Sifre):塔納伊姆時期的申命記注釋,由魯文·哈默(Reuven Hammer)從希伯來語翻譯過來的申命記注釋,附有導言和說明。

 

這段經文的重點在於神對戰役中成為俘虜的外邦女子的憐憫。男子不能強暴她,而是應該給她作為盟約妻子應有的尊重。如果穆斯林把這解讀成強暴,那肯定是受到了自己文化偏見的影響。但這並不是聖經對女性的理解。這段經文的意思是,哪怕在戰場上,猶太人也不能強暴女人。如果他真的想要她,就必須娶她為妻。即便這樣,他也必須等等一個月,讓衝動消退,讓她適應馬上要融入的新文化,並為她自己的父親哭泣哀悼。這段經文的前後文非常清楚,很容易看懂。如果他把她送走,又怎麼算羞辱了她呢?並不是因為他強暴了她,而是因為她被送走,被看成是不受歡迎的人。離婚是一件讓人難堪的事情(哪怕在50年前在這個國家也是這樣)。

 

比較舊約與伊斯蘭對待女奴的方式

 

讓我們來對比這兩個例子。這將清楚地揭示伊斯蘭制度的殘酷。以下是兩段聖訓-其中一段提供了古蘭經經文的背景。

 

出自穆斯林聖訓第2卷,第3371條:

阿布·西爾瑪問阿布·賽義德·胡德里:「阿布·賽義德啊,你有沒有聽到真主的使者提到過『阿茲勒』(性交中斷)?」他回答說:「聽過啊。」然後又說:「我們跟著真主的使者出征穆斯塔利克,俘虜了一些非常漂亮的阿拉伯女人;我們很想得到她們,因為我們想念老婆,(但同時)我們也想賣掉她們換錢。所以我們決定跟她們發生性關係,但要遵守『阿茲勒』(在排精前把生殖器拔出來,免得懷孕)。但我們說:『我們這麼幹,真主的使者就在我們旁邊;怎麼能不問他呢?』於是我們去問了真主的使者,他說:『你們不這麼幹也沒關係,因為直到審判日,所有要出生的靈魂都會出生。』」

 

出自穆斯林聖訓第2卷,第3432條:

艾布·賽義德·胡德里講述,在侯奈因打仗時,真主的使者派軍隊去奧塔斯,跟敵人交火。打贏敵人並抓了俘虜之後,真主的使者的同伴們似乎因為這些俘虜的丈夫是不信教的人,所以避諱跟她們發生性關係。至高無上的真主隨後降下經文:「結婚的女人,你們右手佔有的除外。」(古蘭經4:24)(也就是說,等她們的待婚期(月經)結束乾淨之後,他們就可以跟這些女人發生性關係了。)

 

比較

 

1.穆斯林:穆斯林被允許抓/奴役女人。

1.猶太人:以色列人被允許抓/奴役女人。

 

2.穆斯林:穆斯林男子必須等到女人第一次來月經之後才能強暴女奴-伊斯蘭承認這種權利,因為奴隸是男人的財產:這在《塔巴里史》第39卷第194頁有記載。以下是引文:

「他(穆罕默德)經常去那裡看她(麥爾彥),並叫她戴上面紗,【但是】因為他把她當成自己的財產,所以他跟她發生了性關係。」

2.猶太人:以色列男子必須整整等上一個月才能娶這個女人當老婆。

 

3.穆斯林:穆斯林男子不需要給女人一段哭泣哀悼的時間。

3.猶太人:以色列男子必須給女人一個月的時間哭泣哀悼。

 

4.穆斯林:穆斯林男子不需要娶女奴當老婆就可以跟她發生性關係。

4.猶太人:以色列男子必須娶女奴當老婆才能跟她發生性關係。這種婚姻給了這個女人作為自由女性的全部權利。而且,哪怕離婚,她也擁有完全的自由。

 

5.穆斯林:穆斯林男子可以跟奴隸發生性關係,然後把她賣給另一個主人,那個主人又可以跟奴隸發生性關係,一直這麼輪流下去。

5.猶太人:以色列男子不能把自己娶的老婆當奴隸賣掉。

 

6.穆斯林:穆斯林男子可以選擇娶她或者放了她,但沒有義務一定要這麼做。他也沒有義務改變她的奴隸身份。

6.猶太人:以色列男子「潔淨」他們未來的妻子,讓她們擺脫奴隸的身份。

 

求救贖的禱告

 

這段禱告是寫給所有人的,包括那些尋找真理、渴望跟神建立個人關係的穆斯林。

 

「主耶穌,我相信你。我信你是神的兒子也是主。我信你為我的罪死了,並且從死裡復活了。我承認我是個罪人,求你進入我的心裡,洗淨我的罪,赦免我的罪。我願意跟隨你,聽你的命令。我接受你為彌賽亞和主,並把我的生命完全交托給你。」

 

這篇文章翻譯自Silas的在線文章「MUHAMMAD AND THE FEMALE CAPTIVES」

https://www.answeringislam.org/Silas/femalecaptiv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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