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文章

143

4

​作者

Keith Thompson

基督教是和平的宗教嗎?

-答穆斯林駁論、並舉基督教史實為例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thompson.html

第一部分:舊約聖經容許滅族與恐怖主義?

第二部分:舊約聖經容許惡待婦女?

第二部分:新約聖經容許滅族與恐怖主義?

第四部分:證明基督教是和平宗教的事例

第一部分:舊約聖經容許滅族與恐怖主義?

伊斯蘭教的經書呼籲信士以武力征服世界、發動聖戰(http://answering-islam.org/Shamoun/na_debate.htm),是社會一大威脅。有穆斯林為轉移大眾視線,故意扭曲舊約聖經,令若干經文似乎也支持恐怖活動。這種看法實大有問題。

舊約聖經以近東文學慣用的誇張手法描寫戰爭

聖 經似乎吩咐或描述以色列人將敵人徹底消滅,比如說,「將男女、孩童、吃奶的,並牛、羊、駱駝,和驢盡行殺死」(撒母耳記上15:3);「又將城中所有的, 不拘男女老少,牛羊和驢,都用刀殺盡」(約書亞記6:21);「我們將這些都毀滅了…把有人煙的各城,連女人帶孩子,盡都毀滅」(申命記3:6);「攻擊 比割的居民。要追殺滅盡」(耶利米書50:21)等,這都是近東文學慣用以描寫戰爭的手法,不能按字面解。只要細讀經文記述,就知道這並非平實記述,學者 Paul Copan論這種寫作技巧說:

『近東記述常說「全然毀滅」等,但那件事情可能根本沒有發生,以下為一例:
埃及法老圖特模斯三世(Tuthmosis III,公元前15世紀末)誇口,曾「將米坦尼(Mitanni)大軍瞬間殲滅,完全傾覆,不留一兵一卒」。但事實上米坦尼軍隊一直存在,至公元前15並14世紀仍然出征。
西台王(Hittite)穆西里二世(Mursilli II,公元前1322-1295年掌權)據記錄曾使「亞薩帕雅山(Mt. Asharpaya)與塔里卡里姆山(Tarikarimu)空無一人」。
埃及法老蘭塞二世(Ramses II)的捷報記錄提到,他曾小勝敘利亞軍隊(約公元前1274年),那只是一場小型戰爭,但法老卻宣稱「一舉殲滅西台人」,「並國中所有大將」,視「百萬外援不過糠粃」。
麥倫普塔石柱(Merneptah Stele,約公元前1230年)記載,蘭塞二世之子麥倫普塔曾說:「以色列成為荒涼,此族不再存在」,是言過其實。
摩押王瑪撒(Mesha,公元前840/830年)吹噓說「以色列北國完全滅亡」,那是一個世紀以後才發生的事,亞述直至公元前722年才滅掉以色列北國。
亞述王西拿基立(Sennacherib,公元前701-681年)也用同樣的誇大口吻說:「危險敵人希蘭王的軍隊,我用劍斬殺,無一能逃脫。」』[1]
Copan 所言,引述自K. Lawson Younger Jr., Ancient Conquest Accounts: A Study in Ancient Near Eastern and Biblical History Writing[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0], p. 227-28, 245;K. A. Kitchen, On the Reliability of the Old Testament[Eerdmans, 2003], pp. 173-74;Lori K. Rowlett, Joshua and the Rhetoric of Violence: A New Historical Analysis, [Continuum, 1996],特別第五章。

仔細看相關記述自會發現,所謂「一舉殲滅」只是近東文學所用誇張手法,不能作字面解。此外,早期伊斯蘭宗教文獻提 到,這些戰爭都是安拉旨意,穆罕默德不止一次說,他認同當時的希伯來舊約聖經是真主的啟示,而當時的聖經內容與今天是一樣的。既然如此,穆斯林就不能再批 評聖經內容、及所記載的戰爭。

迦南人

「耶 和華-你神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共七國的民,都比你強大。 耶和華-你神將他們交給你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不可與他們立約,也不可憐恤他們…你們卻要這樣待他們: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砍下他 們的木偶,用火焚燒他們雕刻的偶像。」(申命記7:1-2,5;另參約書亞記6:17-21;10:1,28-42;11:7-11)

穆斯林護教家Sami Zaatari因錯讀歷史,故而說:「耶穌容許摩西完全毀滅多個城巿,毫無憐憫,似乎是說,你想怎樣做都可以。」[2]Zaatari的說法最少有三大問題。

第 一,相關經文只是用近東文學常用的誇張手法描述,是當時流行做法,以誇張手法描寫戰爭而獲勝;但事實上,未必所有敵人都遭殺害的。從士師記2:1-3可 見,以色列人與迦南人爭戰後,仍不不少迦南人存在。大戰以後,耶和華的使者論迦南七族,對神的子民說:「我必不將他們從你們面前趕出;他們必作你們肋下的 荊棘。他們的神必作你們的網羅。」(士師記2:3)既然戰後仍有迦南人,可見「滅盡」等描述並不能按字面解,所以Zaatari的說法不對。

第 二,創世記15:16顯示,神給亞摩利人(最強大的迦南部落)400年回轉悔改,容他們多活四代,因為他們的罪孽還沒有滿。「到了第四代,他們[亞伯拉罕 子孫]必回到此地,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創世記15:16)可見迦南人之所以滅亡,是因為行大惡而不悔改。

第三,如前所述, 迦南人之亡國乃咎由自取,他們因為道德淪喪以致滅亡。神是受造的審判者,有權施行審判。利未記18:6,20-30顯示,迦南七族(24-25,28節) 容許亂倫(6節),姦淫(20節),獻兒女給摩洛(火爐製成偶像的模樣,獻祭者將兒女放進去焚燒,21節),同性戀(22節),並人獸交(23節);這許 多的性罪,很多是廟裡的宗教儀式。舊約聖經學者R. Laird Harris論到這些經文說:「迦南人與神並沒有立約關係。因他們罪惡昭彰,神就懲罰他們,使那地將居民吐出來。」[4]

如此說 來,Zaatari的說法似乎在維護迦南人因拜偶像而犯的性罪(亂倫、姦淫、同性戀、人獸交、廟妓等),還有他們將孩子獻給他們的偶像摩洛。申命記7:5 命令以色列人拆毀迦南人的壇、所雕刻偶像、木像、柱像,和一切拜偶像場所,而Zaatari竟然對此表不滿,他說:「耶穌吩咐摩西率軍破壞他們的柱像與敬 拜場所,基督徒所謂的寬容也不過爾爾。」[5]

撒母耳記上15:1-4記述掃羅與亞瑪力人事蹟

撒 母耳對掃羅說:「耶和華差遣我膏你為王,治理他的百姓以色列;所以你當聽從耶和華的話。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候,在路上亞瑪力人怎樣 待他們,怎樣抵擋他們,我都沒忘。現在你要去擊打亞瑪力人,滅盡他們所有的,不可憐惜他們,將男女、孩童、吃奶的,並牛、羊、駱駝,和驢盡行殺死。』」於 是掃羅招聚百姓在提拉因,數點他們,共有步兵二十萬,另有猶大人一萬。(撒母耳記上15:1-4)

穆斯林護教家Nadir Ahmed說:「基督徒相信聖經是神啟示的。而如果神等於耶穌,所以可以說,是耶穌(神)命令以色列人屠殺其他種族,正如我們在撒母耳記上15:3讀到 的。這都是耶穌基督的話。更瘋狂的是,耶穌基督竟下令殺害嬰兒!」[6]然而,Ahmed的「分析」有幾個問題。

如前所述,此類「滅盡男女 嬰孩」的話不過誇張說法,是近東文學慣用手法,為強調打勝仗。我們怎知道掃羅並未將亞瑪力人-包括婦孺-滅盡呢?因為撒母耳記上27:8說,仍有亞瑪力人 存活。撒母耳記上30章提到仍有不少亞瑪力人存留(400人,參1、17節)。因此,說掃羅真如記載所言,將男女老少盡行殺滅,這是錯的,因為聖經提到有 許多人存留。這裡再次證明,近東文學裡提到「滅盡某地之民」的說法不過誇張手法,為要突顯某場決定性戰爭之勝利。

這裡引申出一個問題:亞瑪 力人是誰?為甚麼要和他們爭戰?以色列人過紅海後在利非訂曠野駐扎,出埃及記17章記載,當時亞瑪力人-野蠻的遊牧族-肆意攻擊他們(出埃及記 17:1,8),正如Copan所說:「亞瑪力人志在毀滅以色列,可謂毫不留情;而他們一直是以色列肋旁的一根刺。」(參士師記 3:13;6:3-5,33;7:12;10:12)[7]

古蘭經與聖訓也曾提及掃羅與大衛征討

雖 然穆斯林讉責掃羅與大衛發動戰爭,但其實伊斯蘭文獻曾提到,這些戰爭都是安拉旨意。每一場戰爭背後,都有伊斯蘭信奉的安拉作主;穆斯林若是讉責這些戰爭, 必然同時讉責他們的假神安拉。古蘭經2:249-252提到,掃羅與大衛的戰爭都有安拉作主,相關戰爭記述見於撒母耳記上,正是穆斯林所讉責的掃羅之戰:

『當 塔魯特統率軍隊出發的時候,他說:「真主必定以一條河試驗你們,誰飲河水,誰不是我的部屬;誰不嘗河水,誰確是我的部屬。」只用手捧一捧水的人(不算違抗 命令)。嗣後,他們除少數人外,都飲了河水。當他和信道的人已渡過河的時候,他們說:「今日我們絕無能力敵對查魯特和他的軍隊。」有些將士確信將來必與真 主相會,他們說:「少數的部隊,賴真主的祐助,往往戰勝多數的部隊。」真主是與堅忍者同在的。當他們出去與查魯特和他的軍隊交戰的時候,他們祈禱說:「我 們的主啊!求你把堅忍注入我們的心中,求你堅定我們的步伐,求你援助我們以對抗不信道的民眾。」他們借真主的祐助而打敗敵人。達五德殺死查魯特,真主把國 權和智慧賞賜他,並把自己所意欲的(知識)教授他。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末,大地的秩序必定紊亂了。但真主對於全世界是有恩惠的。這些是真主的跡 象,我本真理而對你宣讀它。你確是眾使者之一。』(古蘭經2:249-252)

古蘭經2:252稱這些戰爭為「真主的跡象」,現代穆斯林卻讉責古人征戰,可見與古蘭經說法並不相符。

此外,我們從《布哈里聖訓》可見,穆罕默德與伙伴們都認為掃羅出征合理,論到掃羅的征戰說(撒母耳記上也有記載):

「巴拉(Al-Bara)說:(先知)穆罕默德的伙伴們,曾參與白德爾之役者告訴我,他們的人數即如掃羅(塔魯特)過(約旦)河時率領軍隊那樣多,有逾310人。奉安拉之名,這麼多人中,只有一名信士伴他過河。」[8]

穆罕默德與他的早年伙伴覺得掃羅征戰並無問題,現代穆斯林對此卻諸多攻擊。早期穆斯林甚至覺得征戰是好的,內中有真主意旨,認為與掃羅一同出征者為「信士」。

穆罕默德肯定舊約聖經是真主所啟示的、且內容合理(包括戰爭部分)

穆罕默德都同意,希伯來舊約聖經是神啟的,既然如此,穆斯林要是攻擊裡面所記述,就有違穆罕默德所說。蘇南‧阿布‧達伍德(Sunan Abu Dawud)記述讓我們看見:

『阿 卜杜拉‧伊本‧歐麥爾(Abdullah Ibn Umar)說:一群猶太人前來,邀請安拉使者(願他平安)往庫夫(Quff)他們的學舍裡講學,他們說:「我們的弟兄阿布‧喀沙姆(Abul Qasim)與婦女犯姦淫,請判他倆有罪。」當時他們請安拉使者(願他平安)上坐,給他座墊。他說:「將妥拉拿來。」經書拿來了,他抽出座墊,將妥拉放上 面,說:「我信經書,也信啟示經書的真主。」』[9]

因此,穆斯林不應再攻擊希伯來聖經所記載的戰爭,因為穆罕默德說這都是源於真主的,是合理的。再者,最早的穆罕默德傳記-伊本‧易斯哈格(Ibn Ishaq)的《穆罕默德生平》也提到,穆罕默德肯定討拉特(包括裡面所載戰爭)是「從真主而來的真理」。

『拉 菲‧本‧哈里塔(Rafi b. Haritha)、沙龍‧本‧米示克姆(Sallam b. Mishkam),馬立克‧本‧薩夫(Malik b. al-Sayf),並拉菲‧本‧胡賴米拉(Rafi b. Huraymila)前來問他[穆罕默德]:「你是否崇奉亞伯拉罕的宗教,信討拉特,就是我們所有、已證為真主的真理之經書?」他答道:「當然。」』 [10]

穆罕默德說他信妥拉(包括裡面所載戰爭)乃源於真主,但穆斯林對此毫不理會,漠視早期伊斯蘭文獻記載,扭曲其意,不斷攻擊聖經。連穆罕默德也肯定討拉特是真主的啟示。古蘭經說:

「他們順從使者-不識字的先知(指穆罕默德),他們在自己所有的《討拉特》(妥拉,申命記18:15)和《引支勒》(福音書,約翰福音14:16)發現關於他的記載。」(古蘭經7:157)

妥拉記載了耶和華的戰爭,而這也是穆斯林所批評的。明顯地,現代穆斯林護教家的說法,有違早期伊斯蘭文獻。他們若是專心跟從穆罕默德,就必須承認舊約所載戰爭也是來自真主的。

伊斯蘭的安拉要征服世界、毀滅城巿,殺盡男女老幼

穆斯林的標準實在前後不一。我們知道,按伊斯蘭所說,無論洪水滅世或是毀滅所多瑪和蛾摩拉,都是安拉旨意;這當然令多人死亡,包括男女老幼。穆斯林若為此讉責聖經裡的神,等於也讉責伊斯蘭的安拉。

古蘭經11:44及71:25-26提及洪水滅世:

『有人說:「地啊!吸乾你上面的水吧!雲啊!散開吧!」於是洪水退去了,事情就被判決了。船[方舟]停舶在朱迭山上。有人說:「不義的人們已遭毀滅了。」』(古蘭經11:44)
『他們因為自己的罪惡而被淹死,遂墮入火獄,故他們沒有獲得援助的人們來抵禦真主。努哈說:「我的主啊!求你不要留一個不信道者在大地上。」』(古蘭經71:25-26)

現代穆斯林護教家讉責聖經裡的真神,指摘他殺害不信道的部落或城巿;其實伊斯蘭的安拉同樣地滅絕世上所有不信道者。此外,所多瑪與蛾摩拉被滅,其實也是安拉的旨意。古蘭經11:82及37:133-136記載:

「當我的命令降臨的時候,我使那個巿鎮天翻地覆,我使預定的連續的陶石像雨點般地降落在他們身上。」(古蘭經11:82)
「魯特(羅得)確是使者。當時,我拯救了他,和他的全體信徒;惟有一個老婦人(他妻子)和其餘的人[指所多瑪城,今巴勒斯坦地死海一帶],沒有獲得拯救。然後,我毀滅了別的許多人。」(古蘭經37:133-136)

穆罕默德也承認,所多瑪與蛾摩拉之毀滅乃出於他的假真主-安拉-的旨意。古蘭經37:133-136清楚說明,所有人-包括男女老幼-都被毀了。穆斯林若是因舊約聖經記載不信道的城巿被毀,而讉責聖經裡的神,就是雙重標準,前言不對後語。

論伊斯蘭教導恐怖主義與種族屠殺的文章,參:

〈伊斯蘭是和平的宗教嗎?〉Is Islam a religion of Peace?(http://www.answering-islam.org/Shamoun/na_debate.htm)

〈穆罕默德與他的敵人〉Muhammad And His Personal Enemies(http://www.answering-islam.org/Muhammad/Enemies/index.html)

 

第二部分:舊約聖經容許惡待婦女?

穆斯林護教家常說舊約聖經允許強姦婦女,以下將舉證逐一反駁此謬說。

申命記22:28-29允許強姦處女?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申命記22:28-29)

穆 斯林護教家Zaatari說,這段經文「接受強姦處女」,「惟一處分只是,你要娶她為妻」。[11]這是錯的,因此段經文並非論到強姦而言,而是指婚前性 行為。以下將據上文下理、原文、語言學分析、學者意見論證這點。要理解經文意思,必先知道上文下理,申命記22:23-29談到三種失德罪行:一,成年男 女在雙方同意下犯姦淫(23-24節);二,強姦已許配人的處女(25-27節);三,引誘未許配人的處女發生性行為(28-29節)。前面說過,許多穆 斯林以為第三種處境就是強姦,又以為只是罰款50舍客勒、交女孩父親,並娶女孩為妻就了事,因此說制度對女性不公。

首先,據妥拉,25至27節所說的強姦(非前述經文),犯案者必須處死。Zaatari以為聖經「容許強姦處女」,此說實誤;經文明顯說這是大罪。因此Zaatari的詭辯不成立。

第 二,前述經文,即28至29節明顯是指雙方同意下的婚前性行為,而非強姦,因為28節說「[他們]被人看見」(עִמָּ֑הּ וְנִמְצָֽאוּ׃)),原文直譯是「她和他二人被看見」,可見是兩廂情願之下發生的;因經文並非說「他被看見」。舊約學者Edward J. Woods指出:「這裡用語有別[於強姦],『二人被看見』一句顯示,這是論到引誘處女犯罪的情況(28節)。也就是說,若果二人苟合被發現了,男人有責 任娶女孩為妻,並且終生不能休她。(29節下)」[12]

第三,另一證據證明28至29節非指強姦,乃是出埃及記22:16的平衡經文,裡 面也是提到引誘處女、而非強姦問題,罰則與申命記22:28-29是一樣的。出埃及記22:16說:「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 禮,娶她為妻。」印證申命記22:28-29所提情況,是指苟合而非強姦。

第四,25節有關強姦的條例,見希伯來文châzaq 一字,有強迫之意;[13]然而28至29節卻沒有這個字,反倒說男子「玷辱」(‛ânâh,29節)她時「抓住她」tâphaś(28節),但 並未提到這是強行動作。[14]同一字見於創世記4:21,形容人拿起琴來彈,並無「強行」之意。此外亦見於耶利米書2:8,形容人拿起經卷傳講律法,亦 無「強行」之意。可見申命記22:28所言並無強迫的意思,只說男子拿住她,所以不涉強姦。

至於第二個字‛ânâh,一般譯作「玷辱」 她,指奪去童貞。《孟氏新舊約字詞釋義》(Mounce’s Complete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Old and New Testament Words)說,這個字可指「在兩相情願之下女子失去貞操」(申命記21:14;22:24,29)。[15]留意William Mounce認為申命記22:29用‛ânâh一字其含義,非如穆斯林所說指強姦,而是指女子在自願情況下失貞。《史特朗聖經原文彙編》 (Strong's Exhaustive Concordance of the Bible)認同此說,認為這個字指「玷污」。[16]申命記21:14用同一個字形容女子在自願情況下失貞,足證該詞所說的「玷污」不是指強姦,因此申 命記22:29所形容乃是非強迫的情況。總言之,有證據顯示,申命記22:29所用兩個關鍵詞(tâphaś 與 ‛ânâh)非指強姦;若說聖經允許男人強姦婦女,只要之後娶她便了,此說為誤。

第五,穆斯林不明白這段經文的本意,這是說,男女在兩 相情願的情況下發生關係,女子的童貞因而被玷污(‛ânâh),最後嫁給這個人,是對她最有利的,不然的話,就再沒有人會娶她了。古時文化看重出嫁前 守貞,未婚失貞是很丟人的事,這樣的女子會遭社會唾棄。因此,為保女子利益,讓她生活有個依靠,28至29節的律例規定,男子若是玷污女子就要娶她,且終 生不可休她。

為進一步證明我們的立場,且引舊約學者K. A. Mathews的話闡明:

『這兩道律法[申命記22:23-24,28-29]非關乎強姦,而是論到女子與男人苟合的醜事。從另外兩段經文可見,論及強姦時會用動詞hâzaq,「強」與她行淫。(申命記22:25-27;撒母耳記下13:11-14)』[17]

同樣地,學者John Gill論28節時也說:

『「抓住她,與她行淫」,指她是自願的,所以這並非強姦。申命記22:25用的是另一個字,「強與她行淫」,這才指強姦。』[18]

論伊斯蘭教導可以強姦戰俘,參:

〈伊斯蘭的婦女[第三部分]〉Women in Islam [Part 3](http://http//www.answering-islam.org/Shamoun/women_in_islam3.htm)

〈穆罕默德與擄來的婦女〉Muhammad and the Female Captives(http://http//http://www.answering-islam.org/Silas/femalecaptives.htm)

民數記31:17-18鼓吹強姦處女?

「所以,你們要把一切的男孩和所有已嫁的女子都殺了。但女孩子中,凡沒有出嫁的,你們都可以存留她的活命。」(民數記31:17-18)

像Zaatari等穆斯林扭曲這段經文,說以色列人「為自己留下處女,很明顯,他們後來跟這些女子睡覺」。[19]但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一,申命記22:13-21禁止婚前性行為;二,從民數記25:1-4可知,那是本段經文之背景。

該 段經文記載,摩押與米甸女人色誘以色列男子,同時引誘他們拜假神如巴力,所以31:17-18說,神只存留米甸處女的性命,因為較成熟的女人曾經引誘以色 列男人,犯了大罪,處女則沒有。可見神的命令,是向無辜的女子開恩,31:17-18說摩西與以色列人存留她們的性命。舊約學者Ronald B. Allen解釋:

「只有年青女子…才能得救存活,因為她們並參與米甸與摩押人的巴力崇拜,並未玷污自己。(18節)這裡暗示米甸女人所參與拜巴力儀式有淫亂成分,正如25章所言,且是習俗,並非偶發事件。」[20]

穆 斯林將錯誤觀念讀進這段經文裡去,以為以色列人將處女留給自己享用,其實經文從沒有這樣說,也非如Zaatari所言,他們存留女子性命「明顯」是為此; 強姦戰俘的做法,只是穆斯林的觀念與習慣。(穆罕默德就和女童阿伊莎睡覺。穆斯林乃是將自己的觀念讀進聖經裡,其實經文並未這樣說。)提多書1:15談 到,為何像Zaatari等人竟將善待無辜童女的事扭曲成惡事:「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在污穢不信的人,甚麼都不潔淨,連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穢了。 」)

以賽亞書13:3,16、撒迦利亞書14:1-2允許強姦?

「我吩咐我所挑出來的人;我招呼我的勇士-就是那矜誇高傲之輩,為要成就我怒中所定的…他們的嬰孩必在他們眼前摔碎;他們的房屋必被搶奪;他們的妻子必被玷污。」(以賽亞書13:3,16)
「耶和華的日子臨近,你的財物必被搶掠,在你中間分散。因為我必聚集萬國與耶路撒冷爭戰,城必被攻取,房屋被搶奪,婦女被玷污,城中的民一半被擄去;剩下的民仍在城中,不致剪除。」(撒迦利亞書14:1-2)

穆 斯林護教家Ahmed認為神在以賽亞書13:16令人強姦婦女(因此是可接受的行為),因為第3節稱行這事的人為לִמְקֻדָּשָׁ֑י ,英文標準本、新美國標準本聖經、國際標準本、美國標準本、英文修訂本、世界英文譯本譯作「[神]所定的」(consecrated ones);霍氏信徒標準本、新英文譯本譯作「挑出來的」(chosen ones);英王欽訂本、杜萊氏譯本(DRB)、威克里夫譯本、楊氏字面譯本譯作「命定的」(sanctified ones);僅神話語譯本(GWT)譯作「聖者」。而Nadir在文章裡選取最少人用的譯法討論,他說:「聖者就是在神裡面重生、被聖靈充滿的信徒,經文 命他們集體強姦。」[21]

此說不實。經文用 לִמְקֻדָּשָׁ֑י 形容強姦婦女的軍人,這並非指他們的道德水準或屬靈狀況,而是說這些人也是神所挑選、命定的,成為審判的工具。專研以賽亞書的學者Geoffrey W. Grogan說,這個字「無關乎性情,正如所有源於qdš字根的詞,是指受命定的人,與其他人分別開來,也就是說,他們是神特別挑選出來施行毀滅、懲罰 的」。[22]為甚麼特別挑選米底亞人來做這事(審判)?17至18節有答案,因為他們是殘忍的民族,適合用以審判巴比倫帝國(所以命定、挑選他們,正如 第3節說,將他們分別出來)。Ahmed說神以為做這種事的人依然合乎道德、是聖徒,此說甚誤。這段經文是先知預言,提到神將激動米底亞人毀滅巴比倫帝 國,因為巴比倫行了大惡;(1,11,17節)神並不是稱米底亞人為聖潔、重生的基督徒,此說實在荒謬。

第二,Ahmed認為,第6節說這 是「耶和華的日子」(像節期般要「慶祝」?),因此基督徒認同當天所發生的事:「如果神認為強姦是大惡,為何在這集體強姦的日子慶祝,稱為『耶和華的日 子』?」[23] 其實「耶和華的日子」不一定指「歡慶節期」,正如Grogan所說,「先知預言常用此句,強調神旨意已定,將來必有審判」。[24]申命記22:25讉責 強姦罪行,絕不會為此「歡慶」。Ahmed因為盲目地憎恨神與聖經,以至辯論時都喪失理智。

第三,Ahmed和部分穆斯林指這段預言(還有 撒迦利亞書14:1-2)顯示,神既命定歷史上必發生這事,可見祂認為強姦是可接受的。他們所以這樣看,因為分不清神的永恆計畫(以賽亞書 46:9-10)與在某事上的意旨。也就是說,他們分不清神的歷史命定、與主觀命令。這事雖出於神對部分歷史的命定,卻不等於神認為這合乎道德、可接受; 做這種事的人(以賽亞書13章所提米底亞人、及撒迦利亞書14章的外邦諸國)同樣會觸發神的憤怒。舉例說,歷史上,神吩咐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 馬可福音10:19),卻容許祂的兒子耶穌被殺(被釘十字架),也容許相關事情發生(彼拉多、希律、猶太人和羅馬人殺害耶穌),因為這都是祂所命定永恆計 畫一部分(路加福音22:22;使徒行傳2:23;4:27-28)。神在永恆中早已命定,祂的兒子會被殺,相關事件也會發生,不等於謀害耶穌的人不必受 罰,因為他們都違反了神的吩咐,冒犯了祂。(使徒行傳1:16-19,25;12:23)因此,神在永恆裡命定米底亞人侵略巴比倫帝國、強姦婦女(也命定 撒加利亞書14:1-2所提之事),這是祂歷史大計一部分,不在乎祂的意旨與吩咐(這反映神聖潔的性情)。如前所說,神的意旨、吩咐顯明強姦是錯的(申命 記22:25),祂讉責這事;不因為祂命定歷史上有這種事發生,以審判某國族,就令惡事變成可接受的。

因此我們怎麼能說,這些經文顯示,神 認為強姦是可接受的?再者,就是穆罕默德也借用聖經觀念,指無論發生何事,都出於真主旨意。既然萬事都是真主所命定的,我不明白穆斯林為何會有異議。古蘭 經9:51說:「我們只遇到真主所注定的勝敗。」古蘭經76:29-30也說:「誰願意覺悟,誰可以選擇一條通達他的主的道路。除真主意欲外,你們決不意 欲。真主是全知的,是至充睿的。」《穆斯林聖訓》也教導說,人有前定,因為安拉按前定早已把罪惡呼進他的靈魂裡:

『兩 個穆宰納族(Muzaina)人來找真主使者(願他平安),說:真主使者啊,有說人生是命定的、前定的,那麼就算眾先知傳給他們教訓,他們沒有遵守,乃至 於後世受罰,難道這也是前定的?他說:當然,這是命定的、前定的,真主聖書裡有至高而榮耀的經句說:「以靈魂及使它均衡、並啟示它善惡者發誓。」(古蘭經 91:8。引述經文用馬堅譯本。英文直譯為「以使靈魂完全、將善惡呼進它裡面者發誓」。)』[25]

穆斯林指聖經裡的神早已預定所發生萬事 (包括壞事),等於認同這些事情;這是雙重標準,而且偽善。因為穆罕默德也借聖經裡關於神主權的概念,用到伊斯蘭上面去(儘管兩者非完全等同,仍有分 別)。如果他們認為耶和華神不應預定審判巴比倫,正如以賽亞書13:3,16所說的(還有撒迦利亞書14:1-2的預定),那麼伊斯蘭所虛構的安拉前定人 所做的每件事,甚至將罪惡呼進人的靈魂,以達至其「行惡」的命定,就更是錯的了。

第三部分:新約聖經容許滅族與恐怖主義?

路加福音22:36-38:沒有刀的要買刀

穆斯林常提到另一段經文,是路加福音22:36,該段經文說:

耶穌說:「但如今有錢囊的可以帶著,有口袋的也可以帶著,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我告訴你們,經上寫著說:『他被列在罪犯之中。』這話必應驗在我身上;因為那關係我的事必然成就。」他們說:「主啊,請看!這裡有兩把刀。」耶穌說:「夠了。」(路加福音22:36-38)

穆斯林護教家Osama Abdullah以伊斯蘭慣用觀點論此段經文,他問:「『和平之子』耶穌,願他平安,為何吩咐門徒買刀?他既是為『和平』而來,這樣做豈不是妥協了嗎?」[26]關於這段經文「反和平、鼓吹暴力」的說法,有幾個問題。

第 一,36節記載耶穌命12門徒買刀後(11、14節),其實有說明原因的。他在37節解釋說,「經上…這話必應驗在我身上」,這是指「他被列在罪犯之中」 而言,引述以賽亞書53:12論彌賽亞的預言。因此,耶穌之所以命門徒買刀,是為了應驗賽亞書53:12的預言,門徒擁有兩把刀,代表他們是「罪犯」。耶 穌乃是為應驗預言才命門徒買刀的,並非要唆使他們用武力。

第二,明顯地,耶穌吩咐門徒買刀卻不為動武,因為38節門徒說他們有兩把刀,耶穌 說:「夠了」。如果是為動武,兩把刀是不夠的,武器當然愈多愈好。可見他吩咐他們買刀是為應驗預言,並非真的要動武。正如Craig A. Evans所說:「要是耶穌真的想動武,兩把刀是不夠的。」[27]

第三,49至51節記載,彼得真的拿刀出來自衛時(參約翰福音18:10),耶穌反倒責備他,命他收刀入鞘,可見耶穌並不想動武:

『左右的人見光景不好,就說:「主啊!我們拿刀砍可以不可以?」內中有一個人把大祭司的僕人砍了一刀,削掉了他的右耳。耶穌說:「到了這個地步,由他們吧!」就摸那人的耳朵,把他治好了。』(路加福音22:49-51)

『耶穌對他說:「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馬太福音26:52)

耶 穌吩咐買刀,非如穆斯林所說,是為動武;不然的話,門徒真的動起刀槍來的時候,他怎麼會責備他們呢?再者,馬太福音26:52記載耶穌教導說:「凡動刀 的,必死在刀下」,可見耶穌並不鼓勵基督徒動武。Walter L. Liefeld曾寫道:「門徒雖然有武器,耶穌卻禁止他們使用(49-51節)。再者,52節也不鼓勵動武。」[28]

有穆斯林說,耶穌之 所以責備彼得,是因為羅馬兵丁太多了,只有兩把刀一定打不過他們。然而馬太福音26:53說,耶穌命彼得收刀入鞘後表示,假如他想門徒用武力對付猶太人和 羅馬人,他絕對有這個能力,耶穌說:「你想,我不能求我父現在為我差遣十二營多天使來嗎?」可見耶穌命彼得住手,不因為他們打不過對方,其實他們是絕對可 以打勝仗的。他命彼得把刀子收起來,完全是因為按基督教新約之教導,他反對用武力。

總言之,有充足證據顯示,路加福音22:36耶穌命門徒買刀,卻不為動武,只是為了以非暴力方式應驗以賽亞書53:12的預言。

馬太福音10:34: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

「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馬太福音10:34)

經文似乎說,耶穌想門徒向非信徒動刀兵。穆斯林護教家以其一貫扭曲經文的思路,說:

「耶穌清楚說明,他並非要帶來和平,絕對不是。我們來讀馬太福音,第35節: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因為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這是耶穌自己說的,他來並非要傳講和平…」[29]

若 要明白耶穌在馬太福音10:34-35所說的話,必先知道該章之上文下理,斷章取義,就錯過了基督所說重點了。這段經文其實並非鼓吹動武,令基督徒真的動 刀槍對抗父母,卻是指基督徒將要受迫害。基督在此教導,他來臨,終使基督徒受死,令別人向他們動刀槍,甚至被家人迫害,因為世界恨惡基督和他的跟隨者。

基 督徒受迫害,是馬太福音10章的主題。16至20節耶穌說,他派遣跟隨者出去,如羊進入狼群一樣,他們會被帶到長官面前受審,被鞭打、處決。21至22節 耶穌說,「弟兄要把弟兄,父親要把兒子,送到死地;兒女要與父母為敵,害死他們;並且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恨惡。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這樣看 來,35節耶穌意思就清楚了,他說,「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這是指基督徒必然受家人迫害而言。為甚麼?22節解釋說,因為「你們要為我的名被萬人恨 惡」。另23至26、28,39節也提到基督徒會受迫害。

明顯地,耶穌並非要命令基督徒動刀槍,或者對家人動武,這實在荒謬。上文下理清楚 顯示,基督的跟隨者將被世界恨惡、迫害,但耶穌仍吩咐門徒,要和平,因為他是和平之子:「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馬太 福音5:44)新約聖經學者Robert Gundry論馬太福音10:34-35說:

「衝突並不止於家裡有一人公開認耶穌,另一人卻公開否定耶穌(如馬太福音10:32-33所說);情況甚至是,不信的家人將信徒送官處死(如馬太福音10:21;24:10所言)。」[30]

路加福音19:27:至於我那些仇敵,不要我作他們王的,把他們拉來,在我面前殺了吧!

「至於我那些仇敵,不要我作他們王的,把他們拉來,在我面前殺了吧!」(路加福音19:27)

穆斯林指這段經文是基督教鼓吹殺害不信者。Abdullah Smith曾妄言:「耶穌鼓吹殺敵(路加福音19:27)。」[31]其實這段經文並非命令基督徒殺害非基督徒。

該 節經文,是十錠銀比喻的結句,又稱運用金錢比喻,見11至27節。故事的含義,並非要基督徒出去殺害非基督徒。故事提到,貴冑(耶穌)要往遠方(天國)受 命作王,然後再回來(12、15節),到時候他的僕人(跟隨者/門徒)也要和他一起。臨行前基督給十個僕人每人十錠銀,吩咐他們好好運用金錢,等他回來 (13節)。16至19節,當基督得國回來了(基督再來時),眾僕人向他報告,其中二人說賺了錢(贏得信徒),Gundry認為,這代表「門徒因傳福音之 工令信徒增長」。[32]然而20至23節,一個僕人拿著主人給的錢卻甚麼也不做,主人因此稱他為「又惡又懶」的僕人(22節),並將他的錢奪過來,交給 那賺了十錠銀的(24至26節)。最後27節,耶穌命跟隨者將仇敵拉出來殺了,這是指那些拒絕他回來掌權的人而言。

路加福音19:27清楚 說明,這是論世界末了基督回來那時候的事。耶穌與眾聖徒會被提到天上,然後再來,那時候會毀滅一切仇敵。因此,這段經文並非命令今日基督徒出去殺害不信的 人;反觀伊斯蘭,倒真有這種教導(古蘭經9:29)。上述說法是扭曲聖經經文,因為比喻明說,那是耶穌「再來」時候的事(12、15節)。再者12節又 說,耶穌先要往「遠方」去得國,然後才回來,顯示耶穌要離開一段長時間,也就是說,要到很久以後他才會再來。新約聖經學者William Hendriksen說:「有好幾段經文強調,人子不會馬上回來,其中最清晰的,是馬太福音25:5(新郎遲延的時候)、並25:19(過了許久…主人來 了)。另參馬太福音24:14、帖撒羅尼迦後書2:2,3;彼得後書3:4-9;啟示錄20:1-3,7-13。」[33]

這個關於基督再來的比喻說明,據新約聖經,要到基督再來時才會滅絕仇敵。舉例說,啟示錄17:12-14、19:11,14,19-21都說明,敵基督會召集十王,聯合起來,當基督再來時對抗他:

「你 所看見的那十角就是十王;他們還沒有得國,但他們一時之間要和獸同得權柄,與王一樣。他們同心合意將自己的能力、權柄給那獸。他們與羔羊爭戰,羔羊必勝過 他們,因為羔羊是萬主之主、萬王之王。同著羔羊的,就是蒙召、被選、有忠心的,也必得勝。」(啟示錄17:12-14)
「我觀看,見天開了。有一匹白馬,騎在馬上的稱為誠信真實,他審判,爭戰,都按著公義…在天上的眾軍騎著白馬,穿著細麻衣,又白又潔,跟隨他。」(啟示錄19:11,14)
「我 看見那獸和地上的君王,並他們的眾軍都聚集,要與騎白馬的並他的軍兵爭戰。那獸被擒拿;那在獸面前曾行奇事、迷惑受獸印記和拜獸像之人的假先知,也與獸同 被擒拿。他們兩個就活活地被扔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其餘的被騎白馬者口中出來的劍殺了;飛鳥都吃飽了他們的肉。」(啟示錄19:19-21)

因此,路加福音19:27所說基督的聖徒將殺害「仇敵」,是基督再來後的事,即亞米吉多頓最後之戰,那時候敵基督、假先知與世界的大軍會聚集起來對抗基督,但終被消滅。可見該段經文並非命令基督徒今天出去打仗,殺害非信徒。

此 外,路加福音19章的比喻說,基督命僕人用銀子賺取銀子(令人歸信),這是基督升天後、回來前,基督徒在世的責任;卻不是命他們對別人動武。Gundry 指這段經文有終末含義:「貴冑回來,預表基督在教會時代結束時回來。」[34]新約學者Liefeld亦同意,這比喻乃是論「將來主再來」而言。[35]

最後,穆斯林若是讉責聖徒,不應在終末時毀滅向羔羊(耶穌)發動戰爭者,那麼他們同時應讉責伊斯蘭,視之為恐怖宗教。他們既以為末後之戰,即否定基督教是和平的宗教,用同樣標準判斷,則伊斯蘭也不和平,因為其終末教義也相當暴力。

據 伊斯蘭教義,旦扎里(Dajjal,伊斯蘭版本的敵基督)將有七萬猶太跟隨者。《穆斯林聖訓》說:「阿納斯‧本‧馬立克(Anas b. Malik)說,安拉使者(願他平安)曾說,旦扎里將有七萬名來自伊斯法罕的猶太跟隨者,都披著波斯頭巾。」[36]此外,旦扎里還有許多不信道、偽善的 跟隨者。《布哈里聖訓》說:「阿納斯‧本‧馬立克說,先知曾說:旦扎里將要來,在麥地那附近駐扎,那時麥地那將震動三次,令所有卡非爾(不信道者)與偽善 者從那裡(麥地那)出來,走向他。」[37]然後爾撒(伊斯蘭的假耶穌)會回來,毀滅一切不信道者、還有旦扎里。如《穆斯林聖訓》所說:「安拉會派遣基督 -馬利亞之子,他要在大馬士革東面的白色宣拜塔那裡降臨,穿著兩件染成淡紅花顏色的袍子,手按在兩位天神的翅膀上…所有不信道者嗅到他的香氣,就立即死 亡。他呼氣遠及目之所極,並要搜尋他(旦扎里),直至在魯特門那裡找著了,就殺死他。」[38]事實上,伊斯蘭教導說,穆斯林要殺死所有猶太人,然後末時 才來到。《穆斯林聖訓》清楚說明:

『阿布‧胡萊賴(Abu Huraira)說,安拉使者(願他平安)曾說,除非穆斯林攻打猶太人,殺死他們,令他們藏身石頭或樹後面,然後石頭或樹會說:「穆斯林,或安拉僕人,我 後面有個猶太人,來殺他吧。」然後末時才會來到。可是白刺樹(Gharqad)不做聲,因為它是親猶太人的。』[39]

如果因為終末一戰的情景,而判定基督教不和平,那麼,據早期伊斯蘭文獻所提末世情況,伊斯蘭也不和平。然而穆斯林護教家似乎持雙重標準。

總 言之,路加福音19:27乃是提到基督再來時,在亞米吉多頓之戰裡殲滅敵基督聯軍的情況,並非叫基督徒現在出去殺人。按該段經文的比喻,基督只吩咐跟隨者 傳平安的福音(即堅持傳福音,帶領人歸信)。可見不能按這節經文,指基督教非和平宗教。(第四部分會詳論今日基督徒應如何做。)

提摩太後書3:16:聖經…都是有益的

穆斯林護教家常引述提摩太後書3:16,指保羅教導說,基督徒應該按舊約記述發動戰爭。經文說: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後書3:16)

穆斯林之理論如Ahmed所言:

「提摩太後書3:16說所有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既說所有經卷都是有益的,不知道有關滅族與恐怖主義的內容(撒母耳記上15:3)又如何像提摩太後書3:16所說,能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人學義呢?」[40]

雖 然我們不認同伊斯蘭對撒母耳記上15:3的扭曲解釋,卻仍需要回應Ahmed關於提摩太後書3:16所提出的問題。首先必須說的是,舊約聖經的戰爭描述對 新約基督徒仍是有益的,這些戰爭讓我們知道神恨惡罪,而且祂有大能;經文給我們重要教訓,我們也會向不悔改的人指出這些經文,讓他們明白神在後世因恨惡罪 所發的憤怒,也就像舊約時一樣,所以人必須悔改。這的確對我們有益,使人學義,因為人既明白神的憤怒,就驅使他追求義,不再悖逆神,以免遭逢祂的憤怒,像 舊約所描述悖逆的諸國一樣。可見舊約裡的戰爭內容的確有教訓、督責、使人歸正學義的功效,同時基督徒只要教導聖經便可,不必像舊約時代那樣用武力。這與使 徒保羅的非暴力信息相一致。

提摩太後書3:16是使徒保羅寫的,哥林多後書10:3-5也是,經文禁止基督徒用武力。Ahmed對提摩太後書3:16的理解與應用,恰與保羅思想相違:

「因為我們雖然在血氣中行事,卻不憑著血氣爭戰。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血氣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堅固的營壘,將各樣的計謀,各樣攔阻人認識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使他都順服基督。」(哥林多後書10:3-5)

因為門徒以為耶穌馬上就回來了,所以才停止爭戰?

事實上,新約從不鼓吹動武,使徒也從沒有出去到處殺害非信徒。面對這事實,穆斯林護教家轉而說,這是因為他們以為耶穌很快就回來了,所以才不動武,不然的話,他們一定會出去殺害非信徒的;穆斯林就用這種藉口掩飾他們扭曲聖經。

要駁倒此說當然不難,舉例說,約翰福音21:18-19記載耶穌對彼得說的話,顯示彼得知道他有生之年耶穌也未回來,因為耶穌說,他到年老時會殉道: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你年少的時候,自己束上帶子,隨意往來;但年老的時候,你要伸出手來,別人要把你束上,帶你到不願意去的地方。」(耶穌說這話是指著彼得要怎樣死,榮耀神。)說了這話,就對他說:「你跟從我吧!」』

另此路加福音17:22-24基督對門徒說,雖然他們很想看見祂再來,卻是看不見的。

他又對門徒說:「日子將到,你們巴不得看見人子的一個日子,卻不得看見。人將要對你們說:『看哪,在那裡!看哪,在這裡!』你們不要出去,也不要跟隨他們!因為人子在他降臨的日子,好像閃電從天這邊一閃直照到天那邊。」

馬太福音24:27,30清楚說明,路加福音17:24所說人子「像閃電」般回來的日子,就是指基督再來:

「閃電從東邊發出,直照到西邊。人子降臨也要這樣…那時,人子的兆頭要顯在天上,地上的萬族都要哀哭。他們要看見人子,有能力,有大榮耀,駕著天上的雲降臨。」

可見按路加福音17:22-24記載,耶穌告訴門徒,他們不會看見祂再來。因此,若說門徒之所以沒有向不信的人發動戰爭,乃因他們以為基督快要回來,這並不合理。門徒不爭戰,因為基督教確是和平的宗教。

此 外,馬太福音25:5也說明耶穌要許久才回來,經文說,「新郎延遲…」;馬太福音25:19又說:「過了許久,那些僕人的主人來了。」再者,馬太福音 24:14亦顯示,基督不會在門徒有生之年再來,因為福音必須先傳遍世界:「這天國的福音必須傳遍世界,然後末期才來到。」

可見門徒之所以不用武力,不因為他們以為基督快要回來,乃因為他們真心講和平。

關 於這課題,還有幾段經文是穆斯林常誤解的,這裡要解釋一下。他們常引路加福音9:27證明門徒以為耶穌快要回來,經文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站在這裡的, 有人在沒嘗死味以前,必看見神的國。」然而,這並非指基督實在地回來,而是指他們因著耶穌愈發彰顯的工作,而看見神國的果效,如路加福音17:20-21 後文說:「神的國來到不是眼所能見的。人也不得說:『看哪,在這裡!看哪,在那裡!』因為神的國就在你們心裡。」

穆斯林常扭曲的另一段經 文,是馬太福音24:34:「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世代還沒有過去,這些事都要成就。」按上文下理,「這些事」包括災難、並基督再來。穆斯林因此認為,門徒 之所以不用武力,不因為愛和平,乃是因為他們期望基督馬上就回來了。然而正如Gundry所言,基督所說的「這世代」,有其獨特含義:

『馬 太福音23:34-36的「這世代」不單指耶穌當時代的人,也包括舊約時代謀殺撒迦利亞的人,甚至可以包括歷代殉道者,遠遠追溯至亞伯;最少馬太福音所提 「這世代」不僅有時間上、更有本質上的含義。(比較馬太福音12:39、16:4所說邪惡淫亂的「世代」)可見殺害義人的事將會持續,直至人子再來時。』 [41]

因此,「這世代」並不限於指當時在世的人,卻帶有性質上的含義;所以該段經文並非說當時在世者會目睹耶穌再來。

最後 討論的一段經文,是希伯來書9:26,也是穆斯林常誤解的:「如果這樣,他從創世以來,就必多次受苦了。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 罪。」穆斯林認為,這段經文的作者以為耶穌很快就回來了。他們以為創世的「世」與末世的「世」,同指「這世代」。中英譯本可能令人有點混淆,其實希臘原文 是用兩個不同的字,「他從創世以來就必多次受苦了」,其中「世」字希臘原文為kosmou,指世界;「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 句中「世」字希臘原文為aiōnōn,指「時代」而非「世界」。今天大多數較新的譯本都譯作「時代」。(NIV, ESV, NASB, HCSB, NET, ISV)。按《韋氏新舊約辭典彙篇》(Vine’s Complete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Old and New Testament Words)解釋,aiōn 一字「有時誤作『世界』」。[42]可見經文是說,基督若是自創造世界以來年年獻上自己,就必須多次受苦了(因祂是永恆的,參1:2,10-12);然而 祂不必如此,只在最後一個世代獻上自己就可以了。所謂「末世」,非如穆斯林以為的,指世界的終結馬上要來臨,卻是指猶太人之前所歷各個世代都要終結,進入 新世代,也就是將要來的那位彌賽亞之世代,參希伯來書6:5。Leon Morris解釋說:「新約作者都認為神在基督裡所做的決定性行動,將事情大大逆轉。彌賽亞時代已經來臨,此前所有世代因此都終結了。」[43]

第四部分:證明基督教是和平宗教的事例

穆 斯林扭曲經文,以指基督教不是和平宗教,上文已一一駁論。現在來看看若干經文,證明聖經命令基督徒愛和平,無論對信徒或是不信的世界都講求和睦,這才合乎 體統。穆斯林說,初代門徒所以不動武,只因為他們以為基督馬上要回來(第三部分已駁論);然而從聖經可見,他們之所以不動武,乃因相信和平是其信仰之重要 特質。

舉例說,耶穌命令信徒愛那些恨他們、逼迫他們的人:「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 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嗎?」(馬太福音5:44,46)耶穌又教導說:「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加福音 6:31)耶穌是和平之子(以賽亞書9:6),所以說:「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馬太福音5:9)彼得偶爾違反基督和平的教導,耶 穌馬上糾正他說:「收刀入鞘吧,因為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馬太福音26:52)論到日常生活,耶穌說:「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馬太福音 19:19)

基督徒不會命令信徒殺害不信的人、或反對他們教義者;使徒保羅說:「然而主的僕人不可爭競,只要溫溫和和地待眾人,善於教導, 存心忍耐,用溫柔勸戒那抵擋的人;或者神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提摩太後書2:24-25)面對惡事,信徒要堅忍,溫柔勸戒對方,溫和待眾 人;聖經非如穆斯林所以為的,命信徒殺害非信徒。

論到耶穌升天後、再來之前這時段內,信徒該怎樣做,提摩太後書4:5說,要忍受苦難,也要 傳福音:「你卻要凡事謹慎,忍受苦難,做傳道的工夫,盡你的職分。」彼得前書2:17說要「尊敬眾人」。使徒雅各吩咐,「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 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雅各書2:8)使徒彼得也教導:「不以惡報惡,以辱罵還辱罵,倒要祝福;因你們是為此蒙召,好叫你們承受福氣。」(彼 得前書3:9)保羅也說明基督徒所持戒:

「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 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 的國。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拉太書5:19-23)

至 於希伯來舊約聖經,不僅教導猶太人愛他人(「誰都不可心裡謀害鄰舍」,撒迦利亞書8:17),也要愛從遠方來寄居的(非猶太人):「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 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參利未記19:34;申命記10:19)

論 到聖經沒記載、眾使徒後代門生的事蹟,明顯地,他們也教導要愛和平、不動武。示每拿的坡呂甲(Polycarp)是使徒約翰的門徒,經外文獻記載他教導 說:「經上沒說明之事,他[保羅]已寫信給你們,若是仔細讀,就曉得他已傳給你們建立信德的方法,只是懷著盼望,專心遵從,愛神、愛基督、愛鄰舍-這是我 們所有人的原則。」[44]明顯地,使徒後初代基督徒依然教導,必須愛鄰舍。坡呂甲又勸腓立比的弟兄幫助他們的妻子「凡事清潔,愛眾人」。[45]

安 提阿的伊格那丟(Ignatius)也是使徒門生,從經外文獻相關記載可知,基督教是和平的宗教。他教導說:「有人愛,就不會恨別人。」[46]又說: 「和平勝過一切,因著和睦,上天下地一切戰爭都要止息。」[47]使徒的門生都持這信念,不像伊斯蘭讓信士向不信道者發動聖戰。此外,伊格那在《推拉里人 書》(Epistle to the Trallians)寫道:「每個人都要專心彼此相愛。」[48]他說過,羅馬的基督徒皆以愛為先,[49]也就是說,一世紀基督徒常以愛、和平、恩慈為 宗旨。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是另一位經外文獻作者,也是認識使徒的;他的教導也帶著基督教愛和平的氣質,他說:「只求眾人的益處。」[50]

總 言之,種種證據顯明,和平是基督教宗旨之一。門徒之所以沒發動聖戰,也沒有這種教導,因為他們相信在世上要愛與和平。經外文獻記載門徒的學生-早期教父- 事蹟亦肯定此事,可見他們也教導和平與非暴力原則。我們若是誠實、負責任地檢查種種證據,所得合理結論必然是,基督教是和平的宗教。

注:

1.) Paul Copan, Is God a Moral Monster? Making Sense of the Old Testament God, [Baker Books. 2011], pp. 171-172

2.) Sami Zaatari, The Terror in the Bible www.answering-christianity.com/sami_zaatri/terrorinthebible.htm

3.) Paul Copan, Is God a Moral Monster? Making Sense of the Old Testament God, [Baker Books. 2011], p. 159

4.) R. Laird Harris, Leviticus, ed. 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with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vol. 2, [Zondervan, 1990], p. 601

5.) Sami Zaatari, The Terror in the Bible www.answering-christianity.com/sami_zaatri/terrorinthebible.htm

6.) Nadir Ahmed, The Terrorism and Genocide of Jesus Christ www.examinethetruth.com/update/Jesus_and_genocide.htm

7.) Paul Copan, Is God a Moral Monster? Making Sense of the Old Testament God, [Baker Books. 2011], p. 174

8.) Sahih Bukhari, Book 5, Volume 59, Hadith 293

9.) Sunan Abu Dawud, Book 38, Number 4434

10.) The Life of Muhammad: A Translation of Ibn Ishaq’s Sirat Rasul Allah, with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Alfred Guillaum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268

11.) Sami Zaatari, The Bible Allows Rape, Slavery, the Sex Trade, and Murder!,  www.answering-christianity.com/sami_zaatri/book_with_no_limits.htm

12.) Edward J. Woods, Deuteronomy, Tyndale Old Testament Commentaries, [InterVarsity Press, 2011], p. 242 brackets mine

13.) F. Brown, S. Driver, C. Briggs, The Brown-Driver-Briggs Hebrew and English Lexicon, [Hendrickson Publishers, Inc., 2010], p. 304

14.) W. E. Vine, Merrill F. Unger, William White Jr., Vine’s Complete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Old and New Testament Words, [Thomas Nelson Inc., 1996], p. 255

15.) William D. Mounce, Mounce’s Complete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Old and New Testament Words, [Zondervan, 2006], p. 9

16.) James Strong, Strong's Exhaustive Concordance of the Bible, [Hendrickson Publishers, 2009], p. 1553

17.) K. A. Mathews, Genesis 11:27-50:26, The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B&H Publishing Group, 2005], p. 591 brackets mine

18.) John Gill, John Gill’s Exposition of the Entire Bible, Deuteronomy 22:28

19.) Sami Zaatari, The Bible Allows Rape, Slavery, the Sex Trade, and Murder!, www.answering-christianity.com/sami_zaatri/book_with_no_limits.htm

20.) Ronald B. Allen, Numbers, ed. 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with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vol. 2, [Zondervan, 1990], p. 966

21.) Nadir Ahmed, Christianity, Islam and Atheism Compared, www.examinethetruth.com/compared/rape.html#1

22.) Geoffrey W. Grogan, Isaiah, ed. 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with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vol. 6, [Zondervan, 1986], p. 100 italics mine

23.) Nadir Ahmed, Christianity, Islam and Atheism Compared, http://www.examinethetruth.com/compared/rape.html#1

24.) Geoffrey W. Grogan, Isaiah, ed. 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with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vol. 6, [Zondervan, 1986], p. 101

25.) Sahih Muslim, Book 33, Number 6406

26.) Osama Abdullah, Rebuttal to ‘Muhammad’s False Prophecies’, www.answering-christianity.com/rebuttal_false_prophecies.htm

27.) Craig A. Evans, Luke, New International Biblical Commentary Based on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Hendrickson Publishers Inc., 1990], p. 322

28.) Walter L. Liefeld, Luke, ed. 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with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vol. 8, [Zondervan, 1984], p. 1029

29.) Sami Zaatari, Did Jesus Come to Preach Peace?, http://muslim-responses.com/Peace_or_no_Peace/Peace_or_no_Peace_

30.) Robert Gundry,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Verse-by-Verse Explanations with a Literal Translation, [Hendrickson Publishers, 2010], p. 43

31.) Abdullah Smith, Jesus and Muhammad Compared, www.answering-christianity.com/abdullah_smith/jesus_and_muhammad_compared.htm

32.) Robert Gundry,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Verse-by-Verse Explanation with a Literal Translation, [Hendrickson Publishers, 2010], p. 317

33.) William Hendriksen, Exposition of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Luk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Baker Book House, 1978], p. 859

34.) Robert Gundry,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Verse-by-Verse Explanation with a Literal Translation, [Hendrickson Publishers, 2010], p. 317

35.) Walter Liefeld, Luke, ed. 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with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vol. 8, [Zondervan, 1984], p. 1008

36.) Sahih Muslim, Book 41, Hadith 7034

37.) Sahih Bukhari, Book 9, Volume 88, Hadith 239

38.) Sahih Muslim, Book 41, Hadith 7015

39.) Sahih Muslim, Book 41, Hadith 6985

40.) Nadir Ahmed, The Terrorism and Genocide of Jesus Christ, www.examinethetruth.com/update/Jesus_and_genocide.htm

41.) Robert Gundry,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Verse-by-Verse Explanations with a Literal Translation, [Hendrickson Publishers, 2010], p. 108

42.) W. E. Vine, Merrill F. Unger, William White Jr., Vine’s Complete Expository Dictionary of Old and New Testament Words, [Thomas Nelson, Inc., 1996], p. 19

43.) Leon Morris, Hebrews, ed. 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with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Zondervan, 1981], p. 93

44.) Polycarp,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3

45.) Polycarp, Epistle to the Philippians, 4

46.) Ignatius, Epistle to the Ephesians, 14

47.) Ignatius, Epistle to the Ephesians, 13

48.) Ignatius, Epistle to the Trallians, 13

49.) Ignatius,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eeting

50.) Clement, Letter to the Corinthians, 48

這篇文章翻譯自Keith Thompson的在線文章「Is Christianity a Religion of Peace? Muslim Arguments Answered & a Positive Christian Case」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thompson/religion_of_peace.html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