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文章

15

41

​作者

AI Index

奴隸(奴僕/婢女)

奴隸(奴僕/婢女)


阿拉伯語:Abd。於穆斯林而言,身為真主之奴為凡人所能獲得的至高榮恩地位,故而信士須在生活中處處全然順從真主,凡由真主而降示或賜予的,無論禍福,必定悉數接納。


穆罕默德本人不僅蓄養奴隸( https://www.answeringislam.org/BehindVeil/btv5.html#owner )而且買賣奴隸(參見論及黑奴的聖訓)( https://www.answeringislam.org/Index/B/blackslaves.html )。他常常將戰俘販賣為奴,如猶太部落古萊扎(Banu Qurayza)( https://www.answeringislam.org/Index/Q/qurayza.html )。


一般穆斯林亦普遍蓄奴。在戰鬥中被打敗的敵人若免於一死,多數被收留或變賣為奴。譬如:


國王(即耶路撒冷的居伊【Guy of Jerusalem】)免於一死,薩拉丁(Saladin)卻殺死了沙蒂永的雷納德(Reginald of Châtillon),並下令處決了約二百名聖殿騎士(Templars)與醫院修士(Hospitallers)。其他被俘騎士受到禮遇,大部分人後來以贖金獲釋。那些步卒則命途多舛,其中多數被販賣為奴。

耶路撒冷…向薩拉丁投降,薩拉丁允准其中居民在支付贖金後離城。雖然薩拉丁提出以特定金額就能釋放貧民,然而仍有數千人顯然無法贖身,極可能被販賣為奴。(《大英百科全書》線上版)( http://www.eb.com:180/cgi-bin/g?DocF=macro/5001/58/6.html )

  • 先知在大地上重懲敵人之前,不該有俘虜。殺戮之後方可獲取奴隸,參見古蘭經8:67。

  • 已信道的奴婢,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婦女,已信道的奴僕,的確勝過以物配主的男人。信士作為奴隸好過作為拜偶像者,參見古蘭經2:221。

此段經文是假定穆斯林可蓄養穆斯林奴隸嗎,抑或僅為某種修辭手法?然而,經文告誡穆斯林不得強迫女奴賣淫,且允准與奴隸發生性行為(見下文),這便暗示穆斯林家庭起初必有奴隸。

  • 當寬待奴僕,參見古蘭經4:36。

  • 不要為了浮利而強迫女奴賣淫,參見古蘭經24:33。

  • 若她們遭遇強迫,真主必赦宥之,參見古蘭經24:33。

  • 關於釋放奴隸:

  • 旨在破除伊斯蘭之前時期的傳統,參見古蘭經90:13。

  • 以示懲罰或懺悔,如以下個例:

  • 發誓後破壞誓言時的罰金,參見古蘭經5:89。

  • 如果奴婢或者奴僕是忠實(端正)的,參見古蘭經24:33。

  • 誤殺一個信士,參見古蘭經4:92。

  • 把妻子(僅僅)當作母親,即發出休妻令,然後反悔撤回,參見古蘭經58:3。

  • 賑款(即施捨)應用於贖身(即無力贖身者)(及其他用途),參見古蘭經懺悔9:60。

  • 贖取奴隸是(與其他行為並列的)「正義」行為(即信士表達敬畏的善行),參見古蘭經2:177。

  • 論及(奴隸)婚嫁,參見古蘭經2:177;古蘭經4:25,36,92;古蘭經24:32,58;古蘭經58:3;古蘭經90:13。

  • 允准穆罕默德的追隨者奴役戰俘,參見布哈里聖訓1:367。

  • 關於贖回敵方奴隸:

  • 待戰事平息,參見古蘭經47:4。

  • 允准與女奴行房,參見古蘭經23:1-7。

  • 與其分享給養,參見古蘭經16:71。

  • 另請參見,古蘭經4:3,24-25;古蘭經24:31,58;古蘭經30:28;古蘭經33:50,52,55;古蘭經70:30。


這篇文章翻譯自在線文章「SLAVES」

https://www.answeringislam.org/Index/S/slaves.html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