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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恩的若干果效

救恩的若干果效


若要列舉救恩的果效或益處,其項目恐怕多達數百。本章僅擬論及神基於基督已成就的犧牲,所行、正在行或將要行之若干主要作為。


一、稱義


稱義不僅是基督之死的偉大益處之一,更是基督教的核心教義,因其彰顯了基督教作為恩典與信心的宗教的本質。而恩典與信心正是稱義教義的基石。


A. 稱義的真義


稱義即宣告為義。希伯來文(sadaq)與希臘文(dikaioo)的本義皆為宣告或宣判有利判決,即宣告為義。此概念非指使人成為義人,而是宣告義的狀態。其本質源於法庭概念,故稱義即為宣告義的判決。請留意申命記25:1、列王紀上8:32與箴言17:15中「稱義」與「定罪」的對比。正如宣告定罪並不能使人成為惡人,稱義亦不能使人成為義人。定罪或稱義不過是宣告人真實的現狀。當定罪判決宣告時,惡人早已是惡人;同理,當稱義判決宣告時,義人早已是義人。


B. 稱義的難題


因其本質屬司法概念,稱義與「神為審判者」的觀念息息相關。此主題貫穿整部聖經:亞伯拉罕承認神是公義的審判全地的主(創世記18:25)。摩西之歌重述了神的公義與正直(申命記32:4)。保羅稱神為公義審判的主(提摩太後書4:8)。希伯來書作者稱神為萬有的審判者,雅各則提醒讀者審判的主站在門前(雅各書5:9)。


若審判者神在所有裁決中毫無不義且全然公義,而我們都是罪人,祂又如何能宣告罪人為義?當罪人站在祂的法庭前,神僅有三種選擇:定他們的罪,妥協自己的公義接納他們原貌,或將他們改變為義人。若祂能施行第三種選擇,便能宣告他們為義,此即稱義。但罪人所擁有的義必須真正而非虛構,真實而非想象,符合神的標準且毫無欠缺。唯有如此,祂才能施行稱義。


約伯精準道出此困境:「但人在神面前怎能成為義呢?」(約伯記9:2)


C. 稱義的程序(羅馬書3:21—26)


神確實施行了第三種選擇:祂將罪人轉化為義人。如何實現?藉著使我們在基督裏面成為神的義(哥林多後書5:21),藉著使眾人成為義(羅馬書5:19),藉著賜給信徒義的恩賜(第17節)。這項程序的運作包含五個步驟,詳見論稱義的核心經文—羅馬書3:21—26。


1. 計劃(羅馬書3:21)。神提供所需義的計劃以耶穌基督為核心。此計劃獨立於律法之外。其結構未帶冠詞,表明它不僅脫離了無法提供此義的摩西的律法(使徒行傳13:39),更超越一切法律糾葛。此義在基督道成肉身時顯明(完成被動式),這歷史性干預的功效持續彰顯。律法與眾先知不斷為此作見證,眾先知預言彌賽亞的降臨(彼得前書1:11)。故此計劃的核心在於一個位格。


2. 前置條件(羅馬書3:22)。義是藉著信現今顯明的耶穌基督而來的。新約從未說我們因信得救(此需用介詞dia搭配賓格),而是始終將信心視為領受救恩的管道(dia搭配屬格)。然信心欲生效,必有正確對象,而救恩之信心的對象正是耶穌基督。


3. 代價(羅馬書3:24—25)。所付代價無疑是基督的血。祂付出的代價至大。對我們而言,這恩典是白白得來的(約翰福音15:25中相同詞彙譯作「無故地」),即非因我們有任何功德,全然是出於祂的恩典。


4. 地位。當個人領受基督時,便被置於基督裡。這使他成為義人。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唯有這義能勝過我們絕望的罪惡狀態,並完全滿足神聖潔的一切要求。


5. 宣告(羅馬書3:26)。我們所擁有的基督的義,不僅滿足神的標準,更要求神稱我們為義。我們確實(非虛構)是義的,因此聖潔的神既能保持公義,也能稱信主耶穌的人為義。


因此,沒有人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因我們在基督裡,在神面前是義的。這正是神能稱我們為義的緣由。


D. 稱義的明證


稱義的明證在於個人生命之潔淨。「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原文直譯:稱義了]」(羅馬書 6:7)。我們因罪得釋放,罪便不再掌權轄制我們。在神審判台前的稱義,必在世人審判台前以聖潔生活彰顯出來。雅各書2:24所言「人稱義是因著行為,」正是此種觀點。無果效的信心非真信心;因此,我們在基督裡的本質,必顯明於人前所展現的樣式。信心與行為猶如通往天國的雙聯票券:行為之券若缺失,信心之券亦失效;二者不可分離。


最後一項思考:稱義使我們確知得與神相和(羅馬書5:1)。我們與祂的關係是正確、合法且永恆的,這為與神相和奠定了堅實根基。


二、對罪性之審判


基督之死的第二項重要益處,在於祂的死與信徒罪性的審判相關(羅馬書6:1—14)。我們已見證,稱義必顯明於聖潔的生命;而這聖潔生命的根基,正如稱義的根基,皆在於基督的死。


前章保羅曾使用「所賜之義」這驚人表述(5:17),由此引出6:1的疑問:若義乃恩賜,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倘若救恩靠行為,此疑問便不存在,因人須持續行善以換取救恩。但若救恩是本乎恩典,人豈能隨心所欲地犯罪,如此豈不更彰顯恩典?保羅以堅決的否定作答,並提出兩項理由說明蒙稱義者不會持續犯罪。


A. 審判使我們脫離罪的轄制(羅馬書6:2—10)


1. 審判的完成(羅馬書6:2—4)。與基督同死同復活的經歷,實質上成就了我們從舊生命領域轉移至新生命的轉變。因此,向罪而死不再是盼望,而是現實—因基督已為罪死過一次,我們藉著洗禮與祂同死。


死亡意味著分離,而非消滅。因此本段所述「向罪而死」意指脫離罪的轄制領域,而非罪的根除。洗禮的本質在於與某人或某事建立聯合或認同關係。此處所指乃我們與基督同死,從而脫離罪的權勢。此處的洗禮絕非指儀式或聖禮,而是與主建立關係的聯合(類似以色列人過紅海時與摩西的關係聯合,參哥林多前書10:2)。儀式或水禮僅能象徵此聯合,卻無法成就聯合本身。故此洗禮使我們與基督同死於罪(脫離罪的轄制)、同埋葬(徹底彰顯祂真實的死亡)、同復活(賜予我們新生命)。


二、其伴隨效應(羅馬書 6:5—10)。與基督同死於罪,帶來:(a)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第5節),(b)舊我被廢除(第6節),(c)脫離了罪的轄制(第7節)。第5節的未來時態表明此乃必然發生之事(參加拉太書6:5)。故此處所指乃我們在屬靈生命中的復活,而非未來肉身的復活。羅馬書6:6所言「舊人」關乎我們在舊造中受罪與死亡轄制之地位。雖已脫離其權勢範圍,舊秩序仍試圖藉著「舊人」掌控(參以弗所書4:22),並利用身體作為罪的載體來彰顯自身(此即「罪身」一詞的可能含義)。關於羅馬書6:6中「滅絕」或「廢除」一詞的類似啟示性用法,可參閱希伯來書2:14,該處將基督的死與摧毀撒但的權勢相連結。


B. 審判使我們脫離罪的轄制(羅馬書6:11—14)


如今保羅呼籲信徒憑藉基督向罪而死的根基,脫離罪的轄制。此呼籲包含三項行動:算為(看為)(第11節)、拒絕(不要容)(第12節)與獻給(第13節)。「算為」即計算、總結第1至10節所陳述的真理,進而付諸實踐。此外,我們必須拒絕順從罪惡的私慾,並將自己連同身體的各肢體獻給神,任憑祂使用。這些措辭皆呼喚人與舊生命徹底而迫切地斷絕關係。


戈代特將這些思想精闢地歸納如下:


基督徒與罪的決裂,其實踐過程固然漸進,但原則上卻是絕對而徹底的。正如要真正與一位惡性影響深遠的舊友斷絕關係,半途而廢的措施毫無作用,唯一有效之道是坦誠剖白,繼而徹底決裂—這決裂猶如預先築起的屏障,阻隔一切新的誘惑;同樣,要與罪斷絕關係,就需要一個果斷而徹底的行動—神聖的作為佔據靈魂,從此在信徒的意志與罪之間築起屏障(加拉太書6:14)。這神聖的作為必然透過信靠基督犧牲的行動來實現。


三、信徒家庭相交的根基


要理解信徒的家庭相交,沒有比約翰一書1:5—10更基礎的經文。約翰在此闡明基督徒日常生活的關鍵原則,而這相交根基在於基督的死(第7節)。因此祂之死的另一益處,在於使人得以在神的家中享受相交。


此段經文所指為家庭相交而非初始稱義,從六節經文中十八次重複出現的代名詞「我們」可見一斑。此外,2:1延續此主題,並明確將其指向信徒。救恩固然帶來完全、徹底且永恆的赦免(以弗所書1:7),但基督徒仍犯罪,因此需要持續的赦免才能在家庭關係中享受相交。有人否認此必要性,聲稱既已蒙赦免便無需求取已得之恩。然而信徒確實需要赦免他人並求得赦免(參路加福音11:4;哥林多後書2:10;以弗所書4:32;歌羅西書3:13)。


享受家庭相交的條件為何?有兩項:順服光明的標準,並認罪悔改。神是光—這對凡人肉體而言是無法企及的標準,所幸這並非要求。真正的要求是我們要行在光中。這使我們與父神處於相同的道德層次,得以共享相交。這項要求是為每位信徒量身訂製的,無論其屬靈成熟度如何,都必從神的話語領受光照,並作出回應。當人回應時,便有更多光照臨,進而帶來更深的回應。當光的圓圈擴展時,相交便隨之增長。


當然,回應並非總是隨之而來。罪侵入,需要認罪才能恢復相交。何謂認罪?就是對罪的定論與神相同,對罪的觀點與神一致。這不僅是複述罪行,因神的觀點更包含棄絕罪惡。因此認罪包含棄絕罪惡的態度。


恢復相交時,向神私下認罪總是必要的。那麼公開認罪呢?這視情況而定。聖經中有公開認罪的實例(雅各書5:16提出普遍勸勉,使徒行傳19:18則記載具體事例)。公開的罪通常需要公開認罪。多年前我與一位年長聖徒討論公開認罪之事,他給予兩項寶貴準則:(1)務必確認是神感動你公開認罪。撒但、情緒或公眾壓力也可能驅使你行非出於主之事;(2)發言前先自問:此話是否造就聽者?因在眾人面前所行的一切,都當為造就人。


當我們向父神認罪時,祂必信實公義地赦免我們,並恢復我們與祂的親密關係。無論我們感受如何,這應許永不改變。請注意,祂如此行乃是因基督的死—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翰一書2:1—2)。


四、律法的終結


基督之死的另一重要益處,在於以信心—稱義的原則,取代了律法—行為的原則。然而,保羅在羅馬書10:4所言「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可解作終結或目的。換言之,基督或終結律法,或其降臨之目的在於成全律法(馬太福音5:17)。然在此上下文中,終結之意顯然更為明確,因羅馬書9:30起便對比了律法與神的義。保羅後續論證並非指猶太人處於不完全狀態,需藉基督降臨完善其在神面前的地位,而是指出,他們在律法—行為原則下的處境絕對錯誤,因其試圖憑人力建立義,而非接受神所賜的義。雖我們的主確實成全了律法,但本段經文所教導的並非此點,而是祂終結了律法,並開闢了一條通往神的嶄新而活的路徑。


A. 律法的本質


我們的主所廢除的律法,根據經文本身的對比,自然是摩西的律法。為闡明基督工作此項恩典的重要性,首先須觀察摩西的律法的若干特徵:


1. 摩西的律法本為一體。通常律法分為三部分:道德律、禮儀律與司法律。十誡構成道德律(出埃及記34:28);司法律始於21:2,包含各項責任規範及違者刑罰;禮儀律自25:1起,規範以色列的敬拜生活。盡管基督教神學幾乎普遍接受此三部分劃分,猶太人卻不承認或至少不堅持此分類。他們將律法六百一十三條誡命劃分為十二類誡命,再細分為十二類正面誡命與十二類負面誡命。具體誡命歸入各類別時,會從律法多處摘錄條文,只因律法被視為整體。


觀察特定誡命所附帶的刑罰,更凸顯律法整體性的特徵。當有人在安息日撿柴而違背守安息日的誡命(即「十誡」之一)時,刑罰是用石頭把他打死(民數記15:32—36)。當以色列人違背土地安息年的誡命(屬「審判」類),神便將他們擄往異地,致使眾多子民死亡(耶利米書25:11)。拿答和亞比戶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屬「典章」類),當場便死亡(利未記10:1—7)。顯然這些散見於律法各處的命令具有同等約束力,其刑罰亦同等嚴厲。律法本為一體。


雅各將律法視為整體。他譴責偏心,因這違背了「愛人如己」的律法,而他指出,此單一違背已使百姓在整部律法下有罪(雅各書2:8)。若非律法為一體,他幾乎不可能得出此結論。


2. 律法是賜給以色列的。新舊約對此皆一致(利未記26:46;羅馬書9:4)。此外,保羅將領受律法的猶太人與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對比(2:14)。


B. 律法的終結


耶路撒冷會議早早明確解決了此事(使徒行傳15)。會議針對割禮是否為得救必要條件的爭論,明確宣告無此必要。彼得將律法形容為難以承受的軛。當領袖致函外邦信徒,要求他們在觸犯猶太信徒的事務上約束自由時,他們並未試圖將信徒置於律法之下(此舉本可迅速解決問題),因他們深知律法已然終結。


在哥林多後書3:7—11中,保羅更明確指出刻在石版上的律法部分(十誡)已被廢除。他甚至敢於將律法的道德部分稱為死亡與定罪的職事,但感謝神,這已被帶來生命與稱義的新約所取代。


希伯來書7:11—12的作者闡明了麥基洗德的祭司職任優於亞倫的祭司職任。他結論道:若亞倫或利未的祭司制度真能使人臻於完全,便無需另立基於麥基洗德的祭司制度。而祭司職分的更替必然伴隨律法的變革。換言之,若律法未被廢除,利未祭司制度便仍存續,基督今日亦非我們的大祭司。但若基督確為我們的大祭司,律法便不再對我們具有約束力。


C. 引發的疑問


若基督終結了律法,為何新約倫理仍包含摩西的律法中的部分誡命?整體律法既已終止,其中特定條文何以仍對基督徒具約束力?倘若新約完整收錄十誡,答案便很簡單:道德律持續有效,其餘部分已告終結。然而新約僅收錄九條誡命,更因納入律法道德部分以外的條文(羅馬書13:9;雅各書2:8),使問題更趨複雜。


D. 問題解決方案建議


1. 加爾文觀點。加爾文主張律法的廢除旨在解放良心脫離恐懼,並終止猶太古代儀式。他區分道德律與儀式律:前者僅廢除其定罪效力,後者則廢除其效力與施行。論及哥林多後書3章時,他僅概括性區分舊約與新約中死亡與生命的差異。其對十誡的闡釋極為精妙,但未將主日視為安息日的延續(與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立場相異)。換言之,加爾文與其後諸多追隨者皆認為律法部分而非全部已終止,十誡對當代信徒仍具約束力,唯獨安息日誡例外—他將此誡解讀為非字面意義(基督教要義II,XI,4 及 II,VIII,33)。顯然此觀點並未真正解決問題。


2. 穆雷的觀點。約翰·穆雷明確宣稱誡命已被廢除,但他認為這些誡命在某種更深層的意義上仍具適用性—無論此說法意指何物。他寫道:「因此,這些規條的廢除與對誡命神聖性的更深層理解相契合。同樣的思考脈絡也必須應用於第四誡。」廢除某些摩西的律法規定?是的!但這絲毫不會影響誡命的聖潔性,亦不減損與此聖潔性相輔相成的嚴謹遵守要求。」


3. 本人觀點。唯一能完整詮釋這些經文字面意義的解決方案(我從未見他人提出),在於區分律法典與其中所載誡命。摩西的律法是神在人類歷史中頒布的眾多道德規範之一,該典籍包含六百一十三條誡命。此外尚有其他法典:亞當生前遵循的律法可統稱為亞當法典或伊甸法典;挪亞需遵行神的律法,故有挪亞法典。我們知道神向亞伯拉罕啟示了許多命令、律例、法度(創世記26:5),可稱為亞伯拉罕法典。摩西法典涵蓋了律法書的所有律例。而今我們活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加拉太書6:2),或稱活在基督裏生命聖靈的律中(羅馬書8:2),此法典包含新約記載的數百條具體誡命。


摩西的律法作為律法體系已全然廢止,被基督的律法所取代。基督的律法包含新命令(提摩太前書4:4)、舊命令(羅馬書13:9)及修訂命令(羅馬書13:4關於死刑的規定)。摩西的律法典的廢除,源於其作為典籍的終結。凡屬基督律法典的摩西具體誡命,並非作為摩西的律法延續或需以更深層意義遵守,而是被明確納入新律法體系,因而對當代信徒具有約束力。某條原屬摩西的律法的誡命若被廢除,同一誡命若成為基督律法的一部分,則仍具約束力。必須同時闡明這兩項真理,方能避免對哥林多後書3章或希伯來書7章進行非字面解讀,亦無須藉助神學上的曲解來保留部分摩西的律法。


此概念的實例:當子女成長,父母便制定不同規矩。這些規矩中可能出現相同的誡命,但新規生效時舊規即告廢除。當我們的主耶穌成為所有信徒的義之終結時,摩西的律法亦是如此。


五、收養


我們被收養進入神的家,是基督之死的另一項益處。


A. 收養的意義


收養是神將信徒置於祂家中成為成年人的作為。相較之下,重生強調的是以嬰孩之姿進入神家,伴隨而來的是成長與發展的需要(約翰福音1:12;3:3)。但收養教導我們在神的家中享有成年人的地位與完整權利。收養同時意味著脫離原生家庭的所有關係與責任。收養與重生皆發生於得救的信心時刻,但它們分別彰顯我們與神家關係的不同面向。


B. 收養的背景


多數文化皆存在類似收養的習俗。摩西身為奴隸,在埃及被法老的女兒收養。努茲石碑記載了無子夫婦可收養兒子侍奉終生並繼承家業的習俗。希伯來律法未載收養條款,七十士譯本亦未出現希臘文收養術語。此現象可能源於兄終弟及的婚姻律法,該制度為家族繼承產權提供了後嗣保障。一夫多妻制或許是解決無嗣問題的另一途徑。


收養在希臘羅馬社會極為普遍,此乃新約概念的背景。無子夫婦常收養兒子作為繼承人,即使被收養者尚有親生父母,收養完成後親生父母即喪失對其權利。父母若認為收養能為兒子帶來更優渥的處境,往往樂意將其送往他家。


C. 保羅的收養教義


此教義為保羅獨創,他五度使用此術語(羅馬書8:15,23;9:4;加拉太書4:5;以弗所書1:5)。


1. 以色列民族的收養(羅馬書9:4)。參見出埃及記4:22。


2. 信徒個體的收養。此乃神預定的作為(以弗所書1:5),故可說神預定的計劃已包含我們作為收養兒子的命定。此恩典因基督的死而成就(加拉太書4:5)。當我們信靠祂並成為神家中的成員時(羅馬書 8:15),收養便已發生,但其完全實現尚待我們得著復活身體之時(羅馬書 8:23)。


D. 收養的深遠影響


1. 收養意味著將我們置於原生血緣之外的家族中(參見以弗所書 2:3)。本屬憤怒之子的人,如今成為神的兒女。


2. 收養意味著徹底脫離舊有關係,特別是脫離律法(加拉太書 4:5)。換言之,收養的另一面即是脫離律法的捆綁。


3. 收養的實現完全源於施予者自願的作為。早在世界奠基之前,神的計劃就已包含我們的收養(以弗所書 1:5)。


4. 收養意味著我們享有神家所有特權的完全權利(羅馬書 8:15)。享受這些特權或許涉及屬靈成長,但每位信徒自得救之刻起便擁有這些權利。


而這一切皆因基督的救贖而成為事實(加拉太書 4:5)。


Charles Caldwell Ryrie, Basic Theology: A Popular Systematic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iblical Truth (Chicago, IL: Moody Press, 1999), 343–353.


這篇文章翻譯自Charles Caldwell Ryrie的文章「Some Results of Sal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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