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15681
1
作者
伊斯蘭教法的核心主張
伊斯蘭教法的核心主張
The Center for Security Policy
2010
以下是伊斯蘭教法中一些最重要的核心主張,尤其對西方的非穆斯林而言,這些核心主張是存在嚴重問題的,將這些說法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所用引文均出自古蘭經、各伊斯蘭法學流派及其他公認來源,以此作為例證說明在伊斯蘭教法下執行這種做法的依據。
1. 廢除/撤銷(阿拉伯語「Al-mansukh wa al-nasikh」,即被廢除的與廢除的):在古蘭經中按時間順序較晚出現的經文,會取代或廢除較早出現的經文。在實際效果上,這導致麥加時期較為溫和的經文,被後來麥地那時期更為暴力的經文所廢除。「凡是我所廢除的,或使人忘記的啟示,我必以更好的或同樣的啟示代替它。難道你不知道真主對於萬事是全能的嗎?」(古蘭經2:106)
2. 通姦/非法性行為(阿拉伯語「Zina」):非法性行為在伊斯蘭教法下屬於死罪, 可處以鞭笞或投石處死。「你們不要接近私通,因為私通確是下流的事,這行徑真惡劣!」(古蘭經17:32)「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你們不要為憐憫他倆而減免真主的刑罰,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未日。叫一夥信士,監視他倆的受刑。」(古蘭經24:2)「除了三種罪過之外,流穆斯林的血是不合法的:已婚者通姦、因預謀殺人而接受的正當報應、以及叛離伊斯蘭並因此脫離群體(即加入敵人陣營向信士宣戰)的人。」(布哈里聖訓、穆斯林聖訓、阿布達伍德聖訓、提爾米濟聖訓及奈薩儀聖訓)
3. 叛教(阿拉伯語「Irtidad」或「Ridda」):伊斯蘭教法的確立裁決是:叛教者無論身在何處,一律格殺勿論。「既信真主之後,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佈不信、內心卻為信仰而堅定者-為不信而心情舒暢者將遭天譴,並受重大的刑罰。」(古蘭經16:106)「有人把一些無神論者帶到阿里面前,阿里把他們燒死了。伊本·阿巴斯聽到這件事後說,『如果換作是我,我不會燒死他們,因為真主的使者禁止這樣做,說:「不要用真主的刑罰(火獄之火)懲罰任何人。」我會根據真主使者的話殺死他們:「誰改變了他的伊斯蘭宗教,就殺了他。」』」(布哈里聖訓第9卷第17條)
「背離伊斯蘭是最醜陋、最惡劣的不信(Kufr)形式…凡發育成熟且精神健全的人,若自願背離伊斯蘭,即應被處死。殺死叛教者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旅行者的依託》(Umdat al-Salik),第08.0-08.4章)
4. 民主與伊斯蘭:任何人為制定的法律體系在伊斯蘭法律下都被視為非法的,因為真主已經為穆斯林提供了唯一被允許的法律-伊斯蘭教法。伊斯蘭與民主絕不可能和諧共存。「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經典而判決的人,都是犯罪的。」(古蘭經5:47)「在伊斯蘭中,主權專屬於全能的真主。他是價值的絕對仲裁者,是他的意志決定了善惡與是非。」(穆罕默德·哈希姆·卡馬利(Mohammed Hashim Kamali)《伊斯蘭法理學原理》(Principles of Islamic Jurisprudence)第3版修訂本,英國劍橋:伊斯蘭文本學會,2003年,第8頁)
「伊斯蘭教法絕不能通過修改來迎合不斷變化的人類價值觀和標準。相反,它是所有人類價值觀和行為必須遵循的絕對規範。」(尤素福·卡拉達維(Yousef al-Qaradawi),穆斯林兄弟會「精神 領袖」)
5. 女性割禮/殘害女性生殖器:「割禮對男女皆為強制性義務。」(《旅行者的依託》,e4.3)
6. 性別不平等:伊斯蘭教法明確將女性置於低於男性的從屬地位。
• 女性在法官面前的證言效力僅為男性的一半:「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麼,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古蘭經2:282)
• 女性繼承的遺產僅為男性的一半:「真主為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古蘭經4:11)
• 真主在古蘭經中允許穆斯林男子打妻子:「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可以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 (古蘭經4:34)
• 真主允許穆斯林男子隨心所欲地進行婚內強姦:「你們的妻子好比你們的田地,你們可以隨意地耕種。」(古蘭經2:223)
• 穆斯林男子被允許娶多達四名妻子,並可按照任意數量納妾:「…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對待她們,那麼,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們的女奴為滿足…」(古蘭經4:3)
• 穆斯林女性只能嫁給穆斯林男子,嚴禁嫁給非穆斯林:「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信道。已信道的奴僕,勝過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們愛慕他…」(古蘭經2:221)
• 未經男性監護人許可,女性不得出門遠行,出門時必須由男性親屬陪同:「未經丈夫或不可通婚的近親陪同,女性不得離開城市,除非該行程是強制性的,例如朝覲。除此之外的旅行皆屬非法,其丈夫允許其擅自出行亦屬非法。」(《旅行者的依託》,m10.3)
• 在伊斯蘭教法下,穆斯林女性若要指控強姦,必須提供四名品行良好的穆斯林男子作為證人。因此,伊斯蘭將避免非法性行為的責任完全推給了女性。在實際效果上 ,指控強姦卻無法提供四名穆斯林男子證人的女性,等於變相承認自己發生了非法性行為;若她或涉事男子已婚,這即等同於承認通姦。古蘭經中以下雖針對男性的章節,卻常被伊斯蘭教法權威和法官在審理強姦案時引用:「凡告發貞潔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為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古蘭經24:4)「他們為何不舉出四個見證者證明這件事呢?他們沒有舉出四個見證者,所以,在真主看來他們是說謊的。」(古蘭經24:13)
• 離婚並再婚的穆斯林女性將失去對前夫孩子的撫養權:「女性在再婚後即失去對前夫所生孩子的撫養權,因為婚後生活會讓她忙於履行現任丈夫的權利,從而無法照顧孩子。」(《旅行者的依託》,m13.4)
7. 「榮譽」殺害(又稱穆斯林家庭處決):穆斯林父母或祖父母殺害自己的孩子或孫輩,在伊斯蘭法律下無需承擔同等償命的法律處罰:「父親或母親(或其祖父母)因殺害自己的後代或孫輩,『不受同等報復(同償/償命)法律的制約』。」(《旅行者的依託》,01.1-2)
8. 固定刑罰(Hudud Punishments):「hadd」的複數形式,「指作為真主之權利而規定的固定刑罰。由於法定刑罰屬於真主,伊斯蘭法律不允許免除或減刑。」
• 「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你們不要為憐憫他倆而減免真主的刑罰,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未日。叫一夥信士,監視他倆的受刑。」(古蘭經24:2)
• 「因此,我對以色列的後裔以此為定制: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妄殺一人的,如殺眾人…敵對真主和使者,而且擾亂地方的人,他們的報酬,只是處以死刑,或釘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腳交互著割去,或驅逐出境…」(古蘭經5:32-33)
• § p0.0. 摘自伊瑪目達哈比(Dhahabi)的《大罪之書》(Kitab al-kaba'ir,Book of Enormities),他將大罪(enormity)定義為任何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罪過:受到古蘭經或聖訓明確提及的後世懲罰威脅、設有法定刑罰,或遭到真主及其使者(願主福安之)的詛咒。(摘自《旅行者的依託》,P卷「大罪」,§ p0.0)
• 「對於通姦、同性戀、非正當殺人、盜竊以及『在世上作惡』等罪行,伊斯蘭教法規定了截肢、釘十字架、鞭笞和投石等刑罰與執行方式,因為這些刑罰均由古蘭經或聖行(Sunnah)所強制規定。」(《巴基斯坦伊斯蘭固定刑罰》,1996年版,第5頁)
9. 伊斯蘭至上主義:堅信伊斯蘭優於任何其他文化、信仰、政府和社會,且認定真主已註定要讓伊斯蘭征服並主導它們。「捨伊斯蘭而尋求別的宗教的人,他所尋求的宗教,絕不被接受,他在後世,是虧折的。」(古蘭經3:85)
• 「你們是為世人被產生的優秀民族…」(古蘭經3:110)
• 說起非穆斯林,「這等人是最惡的人」(古蘭經98:6)
• 「對不信道者是嚴厲的,對教胞是慈祥的」(古蘭經48:29)
• 「伊斯蘭的本質是去統治,而不是被統治;是將自身的法律強加給所有國家,並將其權力擴展到整個星球。」(哈桑·班納(Hassan al-Banna),穆斯林兄弟會創始人)
• 「伊斯蘭來到美國不是為了與其他任何信仰平等,而是為了取得主導地位。古蘭經應當是美國的最高權威,而伊斯蘭應當是地球上唯一被接受的宗教。」(奧馬爾·艾哈邁德(Omar Ahmad),美國伊斯蘭關係理事會(CAIR)聯合創始人兼董事會主席,1998年)
10. 仇恨猶太人:反猶太主義是伊斯蘭教法固有的組成部分,其根源在於穆罕默德本人清剿阿拉伯半島全體猶太人口的種族滅絕行為。
• 「你們確已知道你們中有些人,在安息日超越法度,故我對他們說:『你們變成卑賤的猴子吧。』」(古蘭經2:65)
• 「你必發現他們比世人還貪生,比那以物配主的還貪生…」(古蘭經2:96)
•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以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為盟友。他們各為其同教的盟友。你們中誰以他們為盟 友,誰就是他們的同教。真主必定不引導不義的民眾。」(古蘭經5:51)
• 「你們當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經的人,你們要與他們戰鬥,直到他們親手,規規矩矩地交納丁稅。」(古蘭經9:29)
11. 聖戰(Jihad):聖戰即為了傳播伊斯蘭而發動的戰爭:
• 「…你們在哪裡發現以物配主者,就在哪裡殺戮他們,俘虜他們,圍攻他們,在各個要隘偵候他們…」(古蘭經9:5)
• 「你們當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經的人,你們要與他們戰鬥,直到他們親手,規規矩矩地交納丁稅。」(古蘭經9:29)
• 「你們要與他們戰鬥,直到迫害消除,一切宗教全歸真主…」(古蘭經8:39)
• 「我奉命與人們作戰,直到他們作證除真主外絕無應受崇拜者,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並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如果他們這樣做了,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就從我這裡得到了安全,除非是涉及伊斯蘭的法定權利,而他們的最終清算歸於真主。」(布哈里聖訓與穆斯林聖訓中達成共識的聖訓,引自《旅行者的依託》,09.1聖戰)
• 「聖戰意為對非穆斯林發動戰爭,其詞源來自mujahada一詞,表示為確立該宗教而發動的戰爭。」(《旅行者的依託》,09.0聖戰)
• 「伊斯蘭規定,所有身心健康的成年男性穆斯林都有義務做好征服其他國家的準備,從而使伊斯蘭的法令在世界上每一個國家得到遵循…但凡研究過伊斯蘭聖戰的人,都會理解為什麼伊斯蘭想要征服整個世界。那些對伊斯蘭一無所知的人,卻假裝伊斯蘭勸人反對戰爭。說這種話的人是愚蠢的。伊斯蘭說:殺光所有的不信者,正如他們想殺光你們一樣!」
• 「這難道意味著穆斯林應該坐以待斃,直到被不信者吞噬嗎?伊斯蘭說:殺光他們【非穆斯林】,用寶劍解決他們,擊潰他們的軍隊!這難道意味著坐以待斃,直到非穆斯林戰勝我們嗎?伊斯蘭說:為了真主的事業,殺死那些可能想殺你的人!這難道意味著我們應該向敵人投降嗎?伊斯蘭說:世間所有的美好皆因寶劍而存在, 並存在於寶劍的陰影之下!唯有依靠寶劍才能使人們順從!寶劍是通往天堂的鑰匙,而天堂只為聖戰士敞開!還有數以百計的其他古蘭經章節和聖訓在敦促穆斯林重視戰爭並去戰鬥。難道這一切意味著伊斯蘭是一種阻止人們發動戰爭的宗教嗎?我對那些提出這種荒謬主張的愚蠢靈魂吐唾沫!」(阿亞圖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引自阿米爾·塔赫里(Amir Taheri))
12. 謊言/欺騙(塔基亞)(Lying/Taqiyya):穆斯林被允許說謊,尤其是對非穆斯林說謊,以保護自身安全或維護伊斯蘭。
• 「信道的人,不可捨信士們而以不信道者為盟友;誰犯此禁令,誰不得真主的保祐,除非你們對他們有所畏懼(而假意應酬)。真主使你們防備他自己,真主是最後的歸宿。」(古蘭經3:28)
• 「『除非你們對他們有所畏懼(而假意應酬)』的意思是:除了那些在某些地區或時代因不信者而擔心自身安全的信士。在此情況下,允許這些信士在表面上向不信者示好,但內心絕不如此…『我們當面笑臉相迎,而內心卻在詛咒他們。』」(《凱西爾經注》(Tafsir Ibn Kathir),第2卷,第141頁)
• 「穆罕默德說:『戰爭即詭道/兵不厭詐。』」(布哈里聖訓第4卷,第267與269條)
• 「通過編造好消息或說好話來調解人與人之間矛盾的人,算不上騙子。」(布哈里聖訓第3卷,第857條,第533頁)
13. 誹謗/褻瀆:在伊斯蘭教法中,「誹謗」指任何可能冒犯穆斯林的言行:「…搬弄是非的本質在於洩露秘密,揭露那些披露後會引發不滿的機密資訊。一個人除了講述對穆斯林有益或能防止違逆行為的事情外,不應談論他所注意到的關於他人的任何事。」(《旅行者的依託》,r3.1)
14. 未成年婚姻:伊斯蘭教義允許與未達青春期的女孩 結婚。婚姻契約沒有最低年齡限制,且可在女孩八歲或九歲時圓房。
• 「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的;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真主,他將使誰順利。」(古蘭經65:4)
• 「阿伊莎傳述:先知在她六歲時娶了她,在她九歲時與她圓房,之後她與先知共同生活了九年(直到先知逝世)。」(布哈里聖訓第7卷第62冊第64條;亦參見第65和88條)「她們尚未月經初潮,可能是因為年齡尚小,或是像某些女性那樣月經推遲,亦或是終生無月經(雖屬罕見但確有此種情況)。無論如何,此類女性的待婚期與已絕經女性相同,即自宣佈離婚之日起算三個月。」
• 「此處應當牢記一個事實:根據古蘭經中的解釋,待婚期問題僅針對已圓房的女性,因為若在圓房前離婚則不存在待婚期((艾赫扎布章)古蘭經33:49)。因此,提及尚未初潮女孩的待婚期,明確證明了在此年齡將女孩許配給他人不僅是許可的,而且丈夫與其圓房也是許可的。顯然,任何穆斯林都無權禁止古蘭經認定為許可的事物。」(賽義德·阿布·阿拉·毛杜迪(Syed Abu-Ala' Maududi),《理解古蘭經》(Towards Understanding the Qur'an)第5卷,第620頁,注釋13)
15. 天課/法定施捨(Zakat):穆斯林繳納天課的義務源於古蘭經9:60,是伊斯蘭的「五功」之一。天課只能發放給穆斯林,絕不能給非穆斯林。
• 「賑款(天課)只歸於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途中窮困者;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蘭經9:60)「你要從他們的財產中徵收賑款,你借賑款使他們乾淨,並使他們純潔…」(古蘭經9:103)「天課是強制性的:(a)針對每一個自由的穆斯林;(b)擁有達到起征點財產(Nisab,即觸發天課的最低數額)的人。」(《旅行者的依託》,h1.1)
• 根據伊斯蘭教法,天課的受援者共有八類:窮人、缺錢者、天課工作者(負責收集天課的人)、心需要被團結/爭取的人、贖身奴隸、負債者、為真主之道奮鬥 者(聖戰分子)、以及需要資助的旅人。(《旅行者的依託》,h8.7-h8.18)
• 「嚴禁將天課發放給非穆斯林。」(《旅行者的依託》,h8.24)
這篇文章翻譯自「SHARIAH: THE THREAT TO AMERICA, An Exercise in Competitive Analysis, Report of Team B」的27-33頁「Key Tenets of Shari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