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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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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blical Missiology

對《普世宣教運動面面觀,第四版教科書》傾向局內人運動的文章的回應:第四部份

Donald McKeon,2014年8月14日

四之四

  • 第一部分

    • 引言

    • 20世紀文化人類學與本色化之背景

    • Charles Kraft的文化觀:〈文化、世界觀與本色化〉(“Culture, Worldview and Contextualization”)

  • 第二部分

    • 從Phil Parshall於1980出版之著作《穆斯林佈道新路徑》(New Paths in Muslim Evangelism)看他對局內人運動之警告:〈過猶不及?〉(“Going Too Far?”)

  • 第三部分

    • John Travis回應Parshall之文章:〈所有穆斯林跟隨耶穌就必須離開「伊斯蘭」?〉(“Must all Muslims Leave ‘Islam’ to Follow Jesus?”)

    • Ralph Winter回應Parshall〈過猶不及?〉

    • Rebecca Lewis:〈局內人運動-保持身分與保留社群〉(“Insider Movements: Retaining Identity and Preserving Community”)

    • 小結

  1. 第四部分

    1. Lewis提出,讓「先存社群」變成「教會」,讓C5信徒維持原有社會-宗教身分

    2. Harley Talman:〈成為與持守-反思身分問題〉(“Become Like, Remain Like: The Identity Question Revisited”)

    3. 結語,最後幾點想法

九 Lewis提出,讓「先存社群」變成「教會」,讓C5信徒維持原有社會-宗教身分[1]

評論過Rebecca Lewis極力提倡的國度圈神學,筆者再探討她所提,讓耶穌跟隨者(C5信徒)留在原有社會宗教群體、繼續上清真寺的理據。Lewis指,局內人運動有兩個基本動態:

  1. 持續社群:福音在既有群體或社會網絡扎根,因此不需要發明或引進新的社群架構。信徒不會從各別的社會網絡前來聚集,組成「教會」,而是留在原有社群,在該處境內成為「教會」之主要表達。

  2. 保留身分:信徒保留原有社會-宗教群體成員身分,同時在耶穌基督的主權及聖經權威下生活。(頁673)[2]

Lewis 認為植堂是不必要的,在「群體為本的社會裡」這是擾民的抽離過程,因為「…受影響家庭常覺得新組織『搶走他們的家人』」(頁673)她認為這種「聚合型教 會模式」只在講求個人主義的西方社會才行得通(頁673)。筆者的疑問是,新約教會也採取同樣模式,聚合不同種族、階層信徒,大家抽離猶太會堂,甚至受逼 迫、是被趕離會堂的;若這種方式真有不妥,為何使徒行傳卻以此為平常事?若新信徒應保留既有社會宗教文化身分,保羅為何對哥林多教會說,「信與不信不能同 負一軛」(哥林多後書6:14-7:1)?保羅不主張信徒群體孤立自己,留意他訓誨哥林多人「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時,他是指教內的人(稱為弟兄的),並 非指基督徒群體以外者,不然的話,他說,「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哥林多前書5:9-13)[3]局內人倡導者的理據明顯有問題,因為使徒與新約其他 作者從不鼓勵新基督徒繼續上異教廟去敬拜神![4][5]

http://biblia.com/bible/esv/pp.%20673-74

一,與傳統植堂模式比較,這種方法「讓福音在固有群體內更自然扎根」(「植入」局內群體),她並說,「且不用新成立的教會努力經營『一家人』的氣氛」。

評 論:此說並不太在意建立神的屬靈家庭-本土的「基督身體」-得靠聖靈的超自然工作(參以弗所書2:19-22;3:14-15)。人接受福音,若是在乎血 緣關係,神的靈又怎樣動工呢?我不是要唱高調講屬靈,但新約聖經裡有許多事例告訴我們,不少「宿敵」(尤其猶太人與外邦人)所以能復和,在基督裡合而為 一,全靠十字架大能、並聖靈作工(保羅在以弗所書2:11-22有詳細討論)。

二,「有說固有社群得贖,乃應驗了神對亞伯拉罕之應許,他所有後裔、全家都會蒙福。」(創世記12:3;28:14)

評 論:保羅對創世記12:1-3這樣解釋:「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 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加拉太書3:7-9)[6]保羅談的,並非「固有社 群」,重點卻在乎神的福氣已彰顯在耶穌基督的福音裡,令萬族都可以憑信心領受-就是神呼召亞伯拉罕離開家鄉、應許從他後裔建立新國度的時候,亞伯拉罕聽命 所展現的那種信心(參羅馬書4章以另一方式提及這點)。[7]福音具普世性,因為神愛、也施恩予萬民,無論他們來自何種社會組織,因為「神愛世人」(約翰 福音3:16)。

若能全家歸信基督,固妙不可言;但在穆斯林佔多數的國家裡,這往往是例外。事實上,耶穌不止一次說,家庭將會因祂的福音分 裂;人聽聞福音,要非委身基督的愛,以祂為主與救主,就是拒絕祂。[8]雖然耶穌多次強調作門徒要付代價(包括與家庭割離),局內人倡導者對此卻隻字不 提。[9]

三,Lewis認為使徒行傳有家庭歸主、構成「關係核心」的例子(頁674)。

評論:新約裡的「關係核心」並非基 於肉身血緣,卻在乎成員都有基督復活的生命(歌羅西書1:27;3:1-4等)。另參約翰福音17章所載、耶穌作大祭司式的祈禱,祂一再強調信祂的人將與 祂、與父成為一(特別17:20-26)。神從萬國呼召人出來,成為基督的身體,[10]這才完全應驗了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參加拉太書3:13-14; 以弗所書3:4-6)-以基督的血立新約,正如我們在主餐裡所記念的。

四,最後,Lewis說,「情感關係早就有了,惟有委身耶穌基督是新的」(頁674)。

評 論:我認為這種說法貶低主耶穌救贖之工。祂藉著祂的工作,使屬靈上死了的人復活,一起組成基督的身體,包括普世(哥林多前書12:12-13)與本土(哥 林多前書12:27)兩方面。這不在乎兩個人或多人其血緣、或自然關係本來有多親密,他們一旦在基督裡得著新生命,加入祂所救贖的群體內,彼此關係在素質 上就有別從前(參彼得前書2:9-10)。[11]

Lewis正像Travis,認為耶穌跟隨者應「維持原有社會-宗教身分」,不必「藉著 基督教才能進入神的家」。[12]她也舉耶穌與撒瑪利亞婦人談道(約翰福音4章)、並耶路撒冷會議(使徒行傳15章)為例,指新約時代外邦基督徒(包括血 統不純的撒瑪利亞人)也不必脫離原有「宗教」。我們來看看這兩個事例。

約翰福音4:1-42:Lewis說,耶穌給她活水(永恆生命),撒 瑪利亞婦人最初拒絕,因為她不想上聖殿、或改當猶太人。但後來婦人卻向鄉人傳道,令不少人相信耶穌「真是救世主」(4:42),Lewis說:「…這些新 信徒很可能留在撒瑪利亞社群裡,保持既有身分。」(頁674)歷史上,撒瑪利亞人本來就信彌賽亞(他們稱為「塔合伯」[Taheb],摩西後那位大先知) 要來。[13]撒瑪利亞婦人與鄉民現在既相信拉比耶穌是彌賽亞,請祂多留兩天作教導;若說他們後來仍保留原有宗教,實在令人懷疑。更可能的是,在那兩天教 導裡,耶穌顯明自己就是全本舊約聖經裡所應許的彌賽亞,不限於摩西五經所指的那位大先知。

D. A. Carson [14] 談到撒瑪利亞人有否改變宗教的問題(最少是那個鄉的撒瑪利亞人)時指出:第一,對於摩西所說、耶和華的所在地(會幕),他們原本看法有別於猶太人,因為撒 瑪利亞人不承認(五經以外)其餘希伯來聖經;而他們認為耶和華的居處在基利心山,不在耶路撒冷。婦人特別向耶穌提起兩種不同看法,或者本來想挑啟辯論的 (約翰福音4:20),然而耶穌簡單一句就化解爭端,道出神新約的本質,而祂-彌賽亞-降臨,是要將這約帶給世上所有人。敬拜父神的新地點、新方式是「以 心以靈」,因為「神是個靈」(約翰福音4:24;另參以弗所書2:17-22)。[15]

第二,當婦人回到自己的城裡告訴鄉人時,耶穌教導 門徒,講播種與收割(指在撒瑪利亞作的工。猶太人視撒瑪利亞人為不潔,通常避之則吉)。繼後兩者耶穌在那裡所做的工,是播種,不僅如約翰福音4章所載馬上 就有收成,大概使徒行傳8章載腓力的收成,也因這次播下道種。[16]再者,耶穌吩咐大使命,應許賜下聖靈能力(使徒行傳1:8)時,重提祂在敘加說過的 話-福音不單為猶太人而設,乃是為所有人-包括猶大人的宿敵!

第三,Carson指出耶穌對婦人所說,「你們[指所有撒瑪利亞人]所拜的你們不知道,我們所拜的我們知道,因為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約翰福音4:22)

耶 穌不是說,撒瑪利亞人的神觀令人完全不知道祂,也不是說他們敬拜自己所不相信的神,好像誠意欠奉似的。祂的意思是,他們其實不認識所敬拜對象,撒瑪利亞人 仍然身處神啟示之流以外,所以就算敬拜,也不是按著真知識,且無法由衷敬拜。相對地,耶穌說,猶太人的敬拜無論多麼錯誤,最少他們認識自己所敬拜對象,乃 是身處神為拯救所啟示之流以內。猶大人認識自己所敬拜的,因為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17]

聖經裡的猶太教不單是另外一個「宗教」,更 包含神與祂兒女所立之約,並指向人與祂道成肉身的兒子-耶穌基督-將要立的新約,祂就是所應許的、為萬國而立的彌賽亞(創世記12:1-3)。希伯來文聖 經(其希臘文譯本《七十士譯本》)也是初代基督徒的聖經;每卷經書都是神漸進的啟示,以祂兒子為高峰(希伯來書1:1-3;約翰福音7:37-39)。文 士、法利賽人、撒都該人的錯誤,在於拒絕信服聖經所講彌賽亞見證-包括祂要完成救贖、其受苦僕人身分,並統管萬國的君王身分(詩篇2篇、72篇)。

Tim 與Rebecca Lewis在經例研討時,[18]都闡述耶穌與撒瑪利亞婦人談道故事,認為「耶穌並非要他們[婦人本村信徒]離開村子,加入猶太教,或其他撒瑪利亞信徒群 體」。誠然,相信耶穌是彌賽亞的撒瑪利亞信徒不必從此上耶路撒冷聖殿敬拜,但他們也不用回到基利心山敬拜。[19]

第二段經文,使徒行傳15章,Rebecca Lewis一如眾局內人倡導者,舉耶路撒冷會議為例,以「證明」耶穌跟隨者不必成為「基督徒」才能加入神的大家庭,正如1世紀外邦信徒不必成為「猶太人」才能為神接納。

實 情是,使徒行傳15章所載耶路撒冷會議的談論重點,在於外邦人要否受割禮(像猶太人所行的)、守摩西律法,才能得救(15:1,5)。對法利賽人而言, 「猶太化」外邦信徒肯定是民族/文化議題(參加拉太書2:11-14保羅責備彼得),但對耶路撒冷眾使徒、長老,還有使徒保羅及巴拿巴而言,這卻是神學議 題,關乎神給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救贖計畫-即藉著相信基督犧牲受死而得救。彼得在那次會議上,憶述如何目睹神拯救哥尼流一家、又令聖靈充滿他們(正如使徒行 傳2章載,神在猶太信徒身上所做的):

知道人心的神也為他們作了見證,賜聖靈給他們,正如給我們一樣;又藉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並不分他們我們。現在為甚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使徒行傳15:8-11)。[20]

雅各所言與彼得同出一轍,認為外邦信徒不必受猶太人的律法習俗,包括割禮,只要遵守四個規定便可:

  1. 禁祭偶像之物(因偶像沾染屬靈的不潔)[21]

  2. 不犯姦淫

  3. 不可吃帶血的肉

  4. 不可喝血

後 兩則規定源於神的創造律,「因為生命是在血中」,所以要犧牲流血以贖罪(利未記17:10-12)。這些規矩具道德與屬靈含義,也影響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 在內的基督徒群體,他們是一起敬拜的(參哥林多前書8章)。總言之,眾使徒和長老看這問題,不在乎令信主的外邦人襲猶太文化,卻在乎福音旨要-基督死而復 活所作成之工。人不能靠守律法求神接納(加拉太書2:15-16),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也一樣。[22][23]

那麼,當人藉信基督而得救 時(不論種族、文化、語言或宗教背景),到底發生甚麼事?在神面前,他們仍然保持從前身分,但屬靈上,他們都已透過聖靈、讓基督榮耀的大能轉化內心(哥林 多後書5:17;3:17-18)。在基督裡,他們在神面前有了新身分,保羅清楚說明:「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 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拉太書3:27-28;另參歌羅西書3:11)[24]

神並不輕看人的多元 性;甚至保羅曾對雅典人說:「他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並且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使徒行傳17:26)留意約翰在啟示錄裡所提 得贖之人-因羔羊配得打開書卷而唱歌讚美的人(啟示錄5:9);在神寶座前唱歌讚美神與羔羊的人(啟示錄7:9);並傳福音直到世界末了之人(啟示錄 14:6),他從四方面形容他們:[25]

1. 來自萬族(ethnos)、2. 萬民(laos)、3. 萬邦(phulēs)、4. 萬口(glōssa)

這是據神所創造外表而分,此外還有屬靈層面的分野,關乎基督肢體不同功能,如哥林多前書12章說,人各有屬靈恩賜,為要造就基督的身體。為甚麼如此?為使:

  1. (a)各肢體運用獨特屬靈恩賜建立整個身體(12:4-11);

  2. (b)令人知道自己在本土群體內有特別位置;

  3. (c)肢體間互相尊榮、鼓勵,各有服事,一起事奉教會的頭-基督,彼此造就(12:21-26)。[26]

神 所設計基督徒群體是合一又多元的,這看似矛盾,但神已為這古老問題提供出路。神是三位一體位格,若沒有祂,就沒有出路,因為齊一與多元本來就源自神。 [27]聖父給聖子的永恆計畫[28],是以祂超過一切受造,包括舊造(身為萬物創造主和維護者)與新造(教會-身體的頭)(歌羅西書1:15-18)。 局內人運動強調,信耶穌是彌賽亞的跟隨者,可以同時保留伊斯蘭信仰與習俗,試問此類C5策略神學,又如何對應新約神學?

新約書信,主要寫給 羅馬帝國各處眾教會。[29]「實用」部分論不同種族和宗教背景的信徒如何活出真理,活出基督內子民的身分,如何被神改變學像基督(哥林多後書3:18; 以弗所書4:22-24;歌羅西書3:9-11)。[30]保羅書信主題之一,是猶太人與外邦人並無分別,因為十字架已打破敵對民族之分野,使眾人在基督 裡合而為一,和睦共處(以弗所書2:11-18)。保羅說,兩種人都一樣被建造成為聖靈的殿,是神的靈宮(2:19-22)。[31]彼得也說,信徒是 「活石…被建造成為靈宮,作聖潔的祭司」(彼得前書2:4-5)。兩位使徒所言,明顯皆以舊約聖經描述在曠野豎立會幕、及所羅門聖殿為藍本,是真理之一體 兩面-因著基督得勝,令彼此為仇的,首先各自與聖潔的神和好,繼而彼此和好,一起成為神聖靈的居所(以弗所書2:21-22)。因此我們要問局內人倡導 者,C5信徒連接觸其他背景基督徒-即可見教會-的機會也沒有,他們怎能彰顯這榮耀真理?穆斯林背景信徒加入教會,障礙當然不少,如恐懼、懷疑、偏見等, 但神明明吩咐,祂的兒女不可停止聚會,必須認同可見教會,以在耶穌基督裡作神榮耀的見證(參希伯來書10:24-25、以弗所書3:10-11)。惟有神 在祂子民中間運行的愛,才能令從前的宿敵合而為一(歌羅西書3:12-17)。[32]

十 Harley Talman:〈成為與持守-反思身分問題〉

Talman用哥林多前書兩段經文,談到傳道者要「成為」(9:19-22)當地人,信基督的穆斯林要「持守」原有身分(7:17-20)。

甲 「成為」

Talman略述他多年前在穆斯林國家服事時,故意「成為」當地人,是按保羅在哥林多前書9:19-22所提做法。[33]第二部分論Parshall所言,「…我們愈學穆斯林的形式,他們對我們所傳信息態度愈好…」,已討論過這情況。

這裡要說的是,Talman引述經文時並未提及以下種種(我並非說他故意不提,而是說此句其實相當重要,具指導性):

  1. (a)保羅的處境:他在談自己放下作使徒的權利-尤其沒接受會眾經濟支持(9:3-18);此段主旨其實在乎處事靈活,因對象而施政。身為耶穌基督福音的僕人,他必須節制,以防不必要誤會阻礙對方聽福音(9:24-27)。

  2. (b)保羅寫以下句子的表達:

  3. (i)「向律法以下的人…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句中,其實有「我雖不在律法以下」句(9:20);

  4. (ii)「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沒有律法的人」後,有「其實我在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句。(9:21)[34]

可 惜大多數英譯本以插句形式寫此兩句,讀來大大削弱其重要性,因為兩句皆是上文下理之條件,保羅乃是同時對猶太人和外邦讀者強調,他是有自由的。保羅在猶太 人中雖也守猶太傳統,可以按俗例向主起誓(使徒行傳18:18;21:17-26);[35]甚至當提摩太(父親是希臘人)開始與保羅一起服事時,保羅讓 這位年青同工受割禮(使徒行傳16:1-3),因為保羅傳道通常先進猶太會堂,為免招來反對,就讓同行的提摩太受割禮。但要留意的是,一次保羅回耶路撒 冷,卻拒絕讓同行的希臘籍年青同工提多受割禮,並指「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裡的自由,要叫我們作奴僕」(加拉太書2:4)。可 見,保羅命一人割禮,為方面傳道;但另一次卻基於原則問題拒絕讓步,以免令自己、同工,還有眾教會重受律法捆綁,因為基督的死已打破了這個捆綁(加拉太書 5:1-5;以弗所書2:14-16)。這就是保羅說,「我雖不在律法以下」之含義。基督已釋放他得自由,不再受任何律法主義捆綁,他不讓自己再受捆綁, 但除此以外,他不介意「成為」像福音對象那樣的人。

第二,論牧養律法以外/沒有律法的人(大概指外邦人),[36]保羅也有補充-「其實我 在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這是說,他乃是藉基督在我們心裡那犧牲的愛而作事:「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 心互相服事。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拉太書5:13-14)

這都是保羅處事的界線,都是因基督在十字架上買贖而得的-就是在基督裡敬拜、事奉的自由,不受恐懼捆綁;同時活出新生命的樣式,遵守主愛的王律。這令我們可以愛服事對象,但不必隨從其信仰系統,以免阻礙他們歸向基督,讓基督來改造。

乙 持守

Talman 引哥林多前書7:17-20教導穆斯林「信基督後仍保持穆斯林身分」(頁146),問題就更大了。正如第一至三部分提到其他局內人作者的做 法,Talman以貶抑的口吻,指外國宣教士令穆斯林作「改皈的基督徒」(頁147)。並指穆斯林信基督主後受逼迫、遭趕出家門,這是「…不必要的,但這 種做法令家庭蒙羞,令當事人被本身文化摒諸門外,也出賣了自己的群體」(頁147)。筆者在前面提過,耶穌與眾使徒豈不一早說了,基督跟隨者必要受迫害? 真信徒若是敢認耶穌基督為主,難道Talman以為他們能避過逼迫,家人就不會指他們有辱門楣,宗教文化社會就不會指摘他們出賣同胞?他大概認為不會了, 因為他說逼迫「往往是不必要,也不合聖經的」(頁147)。

局內人倡導者常引哥林多前書7:17-20「證明」C5信徒應該留在原有宗教社 群內,如常上清真寺禱告等。筆者在第二部分說過,Parshall的觀察一點不誇張,他說,「清真寺處處有伊斯蘭神學」(頁666)。這裡想談的,是局內 人倡導者如何誤用經文。首先,保羅的教導,「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7:20)是論婚姻狀況,其實Talman也留意到(頁 147)。但他繼而推論「這原則也適用於宗教、社會,及文化身分」(頁147),因為保羅也提到割禮問題(不要改變肉體狀況,7:18)。Talman對 割禮的詮釋(使徒行傳15章),問題與Lewis一樣(見上文)。保羅的重點在於,「…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 了。」(7:19)

更令人不安的,是Talman的詮釋方法,他取某處境下一項原則,推及另一處境,但其實聖經早已論及另一情況。換言之, 他的推論/應用直接與另處經文衝突,結果生出不合聖經的原則-稱新信徒應留在原有宗教裡。後來Talman再引述保羅說法,然後無限上綱;經文論夫妻中若 有一人信主,可以「聖化」婚姻(和孩子[37]),他說:(頁147)

神將穆斯林背景的基督跟隨者,賜給穆斯林群體。基督的跟隨者繼續與穆斯林交往,他們雖然不信,生命也不像他,卻不會玷污他。反倒他的存在「聖化」了既有群體,這是神的旨意。更重要的是,信徒因為留在社群之內,救恩的福音得以在其親屬網絡內運動,令基督可以作工。

總言之,局內人倡導者不僅再詮釋古蘭經,以掩飾聖經與古蘭經之巨大差異,[38]更扭曲聖經以支持其立場。這種做法違反了重要的釋經原則-任何詮釋或應用,不能違逆經文清楚顯明的原則(相關經文參第一部分)。

十一 結語,最後幾點想法

前 面討論過,激進的本色化策略可能對穆宣事工產生無意的後果,諸如混合主義問題,又或者貶低傳統宣教方法,指這令認信基督的穆斯林「抽離」社群。雖有很多見 證,但我們不知道多少人嘗試留在家庭裡,向家人作見證等,卻被拒絕、趕出家門、坐牢、虐待、逃離家鄉甚至殉道。這不是「抽離」。近日伊斯蘭軍國主義崛興, 令穆斯林國家和地區內教會深受影響,逼害愈來愈嚴重,但植堂仍然繼續,基督的僕人-包括外來宣教士和本土同工-依然忠心作工,不畏逼迫,願一切榮耀歸於 神!我們實在需要為受迫害的弟兄姊妹禱告,他們也請我們這樣做!

《世界基督教運動的觀點》幾篇文章(作者為Parshall、 Travis、Lewis、Winter、Kraft與Talman),我們可見激進本色化策略無論在宣教方法、或是對局內人運動(C5級)的神學均影響 甚深;某程度上對Parshall提倡的C4級也有影響。不少宣教學家已探討過C5(甚或C4策略)的相對主義問題,所使用激進本色化方法令信徒不認同本 土教會;其中關鍵問題是,這些信徒的聖經知識如何能成長?他們如何能認識三位一體神的屬性,知道自己在基督身體裡的位置,明白身為神新約子民的身分?這幾 期文章也談到局內人倡導的混合主義,尤其輕視「基督教」之態度。宣教士在使用淡化信仰教義的新方法以先,實在應該和差傳教會商討,看如何能避免混合主義。 [39]

前面說過,局內人倡導者常用聖經記述支持己見,指耶穌跟隨者不必「藉著」基督教信主,但相關詮釋往往有違聖經教導。(本文只討論過《世界基督教運動的觀點》幾篇文章情況,相關問題,應另文詳細探討。)

我也詳細探討過宗教知識相對於信徒與基督的情誼,並與此關係千絲萬縷的文化、宗教-特別是伊斯蘭-的問題;幾個範疇不能分而論之。若說人可以信耶穌,而不必觸碰基督教,在我看來,這說法實在太天真了。

最 後,本文論及《世界基督教運動的觀點》幾篇文章,有幾個值得關注問題,其實筆者一開始就提到了:局內人運動其立論、其本色化方法不合聖經,實行起來難免妥 協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福音。該書若是再版,應加入更具批判眼光的文章,如穆斯林背景的基督徒的作品,讓他們來見證神如何在「封閉」國家運作,奉祂榮耀的名 將人呼召出來(使徒行傳15:15;啟示錄5:9-10)。[40]

注:

  1. .Rebecca Lewis. “Insider Movements: Retaining Identity and Preserving Community” in Perspectives, pages 673-76

  2. 局 內人運動提倡此兩重原則,有別於宣教機構一直秉持的本土化原則,後者的目標在於:推動宣教工作,包括建立符合聖經教導的教會,此為本土教會,由得贖信徒組 成的見證群體。因此,初信者(或許來自不同宗教、社會-經濟文化背景)都要來參與,讓傳福音給他們的當地教會來做門徒訓練。教會成員包括當地家庭,但也有 為信仰遭家人拒絕者。筆者不打算仔細談其他宣教策略,尤其植堂原則與過程等;相關議題太多,已超越本文範圍。關於如何在穆斯林佔多數的國家建立本土化教 會,參Roger Dixon的網站www.sunda.org,裡面談到在印度建立蘇丹人教會的過程。

  3. 即是說,我們在世但不屬世。

  4. 此觀點蒙Peter Esser博士賜教(個人訪談)。

  5. 論到信徒吃祭偶像之物的問題,保羅提到,信徒「在偶像的廟裡坐席」會絆倒信心軟弱的弟兄。(哥林多書前8:10)《新標準本啟讀本》論該章及後說,當時神廟也有飯堂,因此保羅不是說,有信徒仍然上廟裡敬拜。

  6. 留意保羅在短短幾句內多次提及「信」字。

  7. 亞伯拉罕的後裔範圍很廣,已超越肉身的血緣關係,包括「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羅馬書4:24-25)。

  8. 馬 太福音10章記載,耶穌大篇幅描述門徒將經歷苦難,包括受家人迫害(參21-22,34-39節)。另參祂如何回應三個有心跟隨、但因留戀家庭未能成事的 人(路加福音9:57-62);還有祂對彼得所說的話,彼得曾說,「我們已撇下一切跟從你」(馬可福音10:28-30)。另參Khalil Ullah的〈局內人運動-綜覽及分析〉(“The Insider Movement: A Brief Overview and Analysis”,尤其第一部分: http://biblicalmissiology.org/2011/03/20/the-insider-movement-a-brief-overview-and-analysis/

  9. 使徒行傳及新約書信均常提到信徒受逼迫。

  10. 啟示錄描述,歷史以羔羊婚宴為高峰(如啟示錄19:6-8)。保羅認為基督與祂新郎的婚宴是一大奧秘(以弗所書5:22-33)。

  11. 這是耶穌自己說的。一次祂地上的母親和弟弟想見祂,當時祂正在教導:「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看哪,我的母親,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姊妹和母親了。」(馬太福音12:46-50)

  12. Lewis提出此問,再否定之。(頁674-75) http://biblia.com/bible/esv/pp.%20674-75

  13. 參F. F. Bruce談撒瑪利亞人的宗教,並他們版本的摩西五經(他們的「聖經」)。F. F. Bruce. The Gospel and Epistles of John.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83), pages 107-11.

  14. D. A. Cars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93), pages 214-33.

  15. 留意司提反對猶太公會的人說:「其實,至高者並不住人手所造的,就如先知[以賽亞書66:1-2]所言:主說:天是我的座位,地是我的腳凳;你們要為我造何等的殿宇?哪裡是我安息的地方呢?這一切不都是我手所造的嗎?」

  16. Cars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pages 232-33.

  17. Carson, p. 223;標楷體為作者所加。

  18. Tim and Rebecca Lewis, “Planting Churches: Learning the Hard Way” in Perspectives, http://biblia.com/bible/esv/pp.%20690-93

  19. 散佈地中海東岸之眾教會也不必上耶路撒冷敬拜主,因為主已經在他們中間(馬太福音18:20;哥林多前書12:28;以弗所書2:19-22)。

  20. 保 羅在加拉太書及羅馬書,發展出惟獨在基督救贖之工裡因信稱義的信仰。加拉太書應寫於耶路撒冷會議前,保羅在書信中說,有人教導信徒說,必須受割禮、守律法 才能得救,他稱這些人為假弟兄,要窺探他們在基督裡的自由,叫人受守全律法之捆綁,這本是無人能做到的(參加拉太書3章,5:1-12)。保羅稱此為「另 一種福音」,並咒詛(anathema)作此假教導者:「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拉太書1:6-9;2:21)

  21.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8章特別提到,偶像背後有屬魔鬼的力量(哥林多前書10:20);然而信徒不應吃祭偶像之物,則基於兩個理由:一,以免絆倒信心軟弱的弟兄姊妹(8:7-13);二,以免無意中參與敬拜魔鬼(10:18-22)。

  22. 雅各在信裡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各書2:24),他並非自相矛盾,這裡(2:14-26)是論「掛名的信仰」(「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是死的」),也就是說,真信心讓人順服神話語,如保羅所說,「為主的名信服真道」(羅馬書1:5)。

  23. Nikides 相關討論很有意思,參〈譯經迷失-局內人運動與聖經詮釋〉(“Lost in Translation: Insider Movements and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in Chrislam, pages 44-61)

  24. David Garner論局內人運動所造成屬靈身分問題,論點相當有見地: http://thegospelcoalition.org/blogs/kevindeyoung/2014/07/22/insider-movements-why-should-i-care

  25. 次序無分先後。

  26. 保羅以人身體的設計,闡述本土教會各樣功能。

  27. 此真理乃筆者受教於Francis Schaeffer時首聞。Lectures at L’Abri Fellowship, Huemoz, Switzerland, Summer, 1966。

  28. 祂是首造(祂是永恆話語,萬物都由這話語造成;創世記1:1-3及後;約翰福音1:1-3;歌羅西書1:15-16)及新造(是救贖者,至高祭司,也是完美的贖罪祭;希伯來書9:14)的中保。

  29. 另幾封以個人為對象的書信,談教會內問題,如牧養等。

  30. 從新約書論所提教會內種種問題,即可知當時教會成員來多種族背景(猶太與外邦信徒)。

  31. 祂的「家」(oikos),局內人倡導者在出版物裡常就這個字肆意發揮,大談C5信徒應保持原來身分,留在固有宗教-文化家庭裡。

  32. 筆者並非要批評在某些巿區裡專為某些民族而設的教會,因為語言不通固是一大障礙。但設立此類教會,只應基於實際考慮,不應從原則上故意將信徒區分開來;分離的主張,這世界已經太多了。X. Harley Talman, “Become Like, Remain Like”: The Identity Question Revisited 41 Harley Talman, “Become Like, Remain Life,” in Perspectives, pages 146-148.

  33. 見Georges Houssney’s “Would Paul Become a Muslim to Muslims?” in Chrislam, pages 62-76。

  34. 經文引自www.bible.org《新英文譯本》,因Talman用這個版本。

  35. 非以稱義或取悅神,只為表感謝(也許是短暫的拿細耳人誓願)。

  36. 《新英文譯本》作:「從律法裡得釋放…」

  37. 也許指二人的孩子「分別出來」,最終讓聖靈引領他們接受救恩。

  38. Talman並未在這篇短文裡再詮釋聖經,我是指局內人倡導者一般做法,見第二部分。

  39. 這裡並未提所謂「宗教用語譯本」等較新聖經版本的問題,包括《穆斯林用語譯本》,裡面以其他字眼取代以形容三位一體神的家屬用語-聖父、聖子、聖靈,因為古蘭經否定這種教義。第二部分提過,這種譯本乃是受功能對等譯法影響。對此情況,得另文討論。

    1. 關於北非某本色化運動參Bassam Madany, “Learning from the ‘New” Maghrebi Christians”: http://biblicalmissiology.org/wp-content/uploads/2010/01/LearningfromtheNewMaghrebiChristians-January2010.pdf

這 篇文章翻譯自Donald McKeon的在線文章「Part IV: A Response to Some of the Insider-Movement Leaning Articles in Perspectives on the World Christian Movement, 4th ed. Textbook」

http://biblicalmissiology.org/2014/08/04/part-iv-a-response-to-some-of-the-insider-movement-leaning-articles-in-perspectives-on-the-world-christian-movement-4th-ed-textbook/#comment-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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