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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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kat Ullah
耶穌基督釘十字架
Barkat Ullah牧師,倫敦皇家亞洲研究學會院士
Sohail Barket Morris翻譯(烏爾都語譯英語)
2010年10月17日
又因為他們說:「我們確已殺死麥爾彥之子麥西哈爾撒,真主的使者。」他們沒有殺死他,也沒有把他釘死在十字架上,但他們不明白這件事的真相。為爾撒而爭論的人,對於他的被殺害,確是在迷惑之中。他們對於這件事,毫無認識,不過根據猜想罷了。他們沒能確實地殺死他。(古蘭經4:157)
耶穌釘十字架,不僅是福音書的關鍵,連世界歷史也有記載的。羅馬史家在古籍裡提到誰下令把耶穌釘十字架,也提到這原是猶太人的計謀,是他們慫恿的。可見這是史實,有歷史文獻作外證,就算沒有福書記載,也無人能否認。既然福音書的確記載了這事件,因此就兩種證據/記錄,都是目擊者,後人毋庸置疑。世上有兩種事件/事情,分別是屬靈的與屬世的,而有些事情兼具兩種元素,主釘十字架即為一例。這並非毫無史實根據、獨立於歷史記載以外的宗教義理,但批評基督教者不僅想貶低世俗歷史,也企圖抹煞歷史的福音。
本文將從福音書及世俗歷史記載兩方面提出證據,證明主釘十字架並非想像或杜撰故事。其實這事件影響至深,甚至連紀元亦以此區分成公元前和公元後(主前和主後)。
耶穌基督經兩種法庭受審,兩庭都判死刑。我們的主先受猶太公會審訊,當時的大祭司作判官先判祂死刑,然後大祭司在羅馬官員面前變作控方,最後由羅馬執政官下令釘十字架處死。
本文將據猶太律法仔細分析猶太公會審訊過程,看看安拉的兒子是否經公平審訊,或是大祭司繞過神聖的猶太律法控訴耶穌祂處死。我們細看基督受苦與釘十字架的整個過程,就知道記述所言非虛,因此Shire勳爵曾說:「任何裁判官(若看過當時記錄與見證)就知道,雖然幾卷福音書記載略有不同,但這不過作者風格各異而已,都反映著他們看事件之不同角度;但記載已足證基督釘十字架屬實,聖言之可信實毋庸置疑。」
神兒子的審訊過程記載簡明,沒有花巧的文筆修飾,不需任何增刪,叫人一讀難忘,可謂文辭簡潔但感人至深。猶太律法要求嚴謹,且比羅馬律古老,尤其看重生死問題,其審訊過程往往反映了事情的嚴重性。
猶太律法要求公正嚴明,每個步驟很仔細以免寃枉好人,且視人命為最寶貴恩賜,必謹慎處理。據猶太律法,處死多以石頭打死,有的是淹死,或被掛在木頭上,或砍首;然而釘十字架並非猶太律例裡的死刑。
刑場一般遠離審訊處,「行刑必須在營外,直至行刑前一刻仍有繁複程序,盡可能保人性命」,如《米示拿》(Mishnah)寫道:「法庭外守衛手持一塊布,刑場外會有人騎著馬,若遠遠看見庭外守衛揚起布來,即表示有人證明犯人無辜,騎馬人會立刻趕往刑場救人。」
毫無疑問,公會(新約裡指的是最高公會)的確有權到客西馬尼園拘捕真主兒子。猶太公會由71人組成,其組織機關則由其中23人組成。猶大雖為羅馬行省,凱撒卻容他們有宗教自由,這做法實甚有智慧。該亞法是當年公會主席,成員裡有法利賽人,也有撒都該人,其法律程序以猶太律法和傳統為依歸。猶太律法見於舊約聖經,傳統則見於《塔木德》(Talmud),其中心部分稱《米示拿》(Mishnah),上面已引述一例。明顯地,在耶穌時代,猶太人必須遵守傳統律例。
真主兒子被捕時沒有任何抵抗,其中一個門徒出賣祂。這次逮捕,是公會成員也牽涉的陰謀,但仍必須經審訊程序,他們亦因此違犯了自己的律法。除此以外,他們亦花了30舍客勒行賄,這也違犯了聖律與猶太傳統。
若有上訴機制的話,耶穌很可能不會死,不過猶太公會之上不另設更高審訊機關,它本身就是最高法院,裁決不容置喙。由於耶穌基督之案情嚴重,必須據神聖律法與猶太傳統,按正常程序處理。
關於耶穌基督的審訊,有一點值得留意的,當時祂獨自一人受審,門徒因為害怕都離祂而去;再者,當時無論貴族與老百姓都處於亢奮狀態,為此公會更要小心對待耶穌的審訊。
真主兒子受審時,猶太公會從頭到尾都違犯了神聖律法和猶太傳統,成員希望案子早早了結,故意違犯所有傳統程序。首先,審訊在夜間進行,同一天晚上就宣判;然而律法表明審訊不應在夜間進行,更不可同時間完成審訊程序,應該在早上舉行,時間不夠的話審訊應延至翌日,正如《米示拿》指:「審訊應在日間進行,但可以在日落後作裁決,關乎人命之事則必須在日間裁決,留待翌日繼續。」如果被告被判無罪可當庭釋放,如果被判有罪,審訊會延到下一天。然而當時公會為除掉耶穌可謂無所不用其極,他們在週四晚逮捕祂,同一天晚上公會審訊,同一晚宣判。
因此,他們並非據猶太律法判耶穌死刑,反倒是棄掉了律法,所以有罪的並非耶穌基督,而是宣判的法官。
問題是,公會為何如此恐懼,要快速了結此案,甚至不惜違犯傳統?因為百姓的情緒起伏不定。才幾天前人們才高聲喊哈利路亞歡迎基督,現在竟急不及待流其血。將祂判死刑的法官必須把握此機會除之而後快,以防百姓記起祂高尚、憐憫的教導,與慈悲善行,就維護起祂來。所以案子要速速了結,不惜違反律法傳統。
耶穌被捕後,公會領袖與成員馬上聚集展開聆訊,但漸漸出現了問題,是之前沒想過的-該指控以甚麼罪名呢?沒錯,按猶太律,有兩個目擊證人罪名即成立,公會負責開庭審訊,目擊證人負責起訴,如果沒有人舉證指控,審判即無法開始;而根據律法,若沒有見證人的話,疑犯即屬無辜。
此時法庭會傳召證人說:「見證人要謹記,你若作供致人枉死,這血將歸到你和子孫頭上。因為亞當是全人類始祖,你應該知道,任何以色列人若損毀弟兄一條性命,根據律法,即等於損毀全世界;救一個以色列人,等於救全世界。」
據猶太律法,必須有兩個證人作供指控才成立,然而對真主兒子的指控,他們找不著異口同聲的證供,供辭總是彼此矛盾的,也沒有哪道指控真正成立,可判之以死刑。最後以入罪的供辭是,有人指耶穌曾預言聖殿被毀,因此擾亂公安,但這也不足以判死刑。可見從一開始,真主兒子都是清白無辜的。
大祭司和眾法官看見這種情況,恐怕陰謀落空了,馬上想方設法使審訊繼續,其實這已經違犯了律法。為將真主兒子入罪處死,該亞法開始發問,方便扭曲真主兒子的話,以言入罪,這當時也是違犯律法的,因為審訊應該由證人指控展開,只是眾審判官想終結基督性命,盡快擺平風波,「一個人替百姓死是有益的」(約翰福音18:14)。
據約翰福音18:19,他們開始審問,以真主兒子其言入罪,但耶穌知道他們想扭曲猶太律法,即三緘其口。(馬可福音14:6061)
但敵人心意已決,就不斷發問(約翰福音18:19),真主兒子終於開口說話,句句合符猶太律法,合理而無虛言,祂說:「我從來是明明的對世人說話。我常在會堂和殿裡,就是猶太人聚集的地方教訓人;我在暗地裡並沒有說甚麼。」(約翰福音18:20)祂每句話都訴諸猶太法律。審判官與公會成員惱羞成怒,即在庭上打祂的臉,這也是違犯傳統的。耶穌再次以律法回應說:「我若說的不是,你可以指證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甚麼打我呢?」(約翰福音18:23)
他們知道根本沒事情發生過,所以也無法展開審訊程序,於是大祭司使出殺手鐧-以言入罪,而這也是明顯違犯律法的。「審訊時,不能以疑犯的話入罪。」但大祭司定意要引真主兒子說話,並以言入罪,他仔細挑選問題,令真主兒子不得不答。大祭司問道:「我指著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訴我們,你是神的兒子基督不是?」(馬太福音26:63)
真主兒子別無選擇,因為這是必須回答的,祂無法否認自己的使命,於是祂說:「我是。你們必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駕著天上的雲降臨。」大祭司見詭計得逞,馬上撕裂外袍說:「我們何必再用見證人呢?你們已經聽見他這僭妄的話了。你們的意見如何?他們都定他該死的罪。」公會成員把「不得以言入罪」、「不得以言處死」等公平審訊原則都拋諸腦後。
他們回應大祭司說:「我們不需要見證人了!我們都聽見他說的話!」他們都同意判祂死罪,罪名是說褻瀆話。大祭司是猶太人,也期盼彌賽亞來臨,他若問另一個猶太人說:「你是彌賽亞、至高者的兒子嗎?」其實正好證明耶穌並非鼓吹甚麼新教導,並沒有違背「那應許的彌賽亞盼望」的教導,大祭司其實是問:「你就是那位我們所期待、帶來好消息的彌賽亞嗎?」而主的答案是:「我是。」
這篇文章翻譯自Barkat Ullah牧師的在線文章「The Crucifixion of Jesus Ch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