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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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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 Ernest Hahn

伊斯蘭對飲酒和賭博的懲罰

早在1978年,九名英國人因為飲酒而被沙地阿拉伯判以鞭刑(http://www.corpun.com/saju7806.htm)。該網頁上有一張顯示警員如何執行這判決的照片。

2001年,伊朗官方判決三名男子鞭刑,不但因為他們有不正當的性行為(見古蘭經24:2,這篇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flogging.htm 分析了這節經文), 而且因為他們飲酒(http://www.payvand.com/news/01/feb/1085.html)。

2003年在沙地阿拉伯,一名澳大利亞人因涉嫌走私飲用酒而被判鞭刑並入獄。

2004年,加拿大伊斯蘭議會呼籲要在大學校園裡禁酒,甚至在大學院系裡禁酒(http://www.gateway.ualberta.ca/view.php?aid=2952) 。

2005年,一名伊朗法官判決另一名飲酒者八十大鞭(http://www.corpun.com/irj00501.htm)。所幸的是,這個判決減輕為一大鞭加八十細枝捆綁在一起。這個受刑者有病在身,所以法官把他的判決變成了這一個地方的擊打(http://www.usc.edu/dept/MSA/fundamentals/hadithsunnah/abudawud/038.sat.html#038.4457),而不是八十處不同地方的鞭打。

2005年在尼日利亞,一個伊斯蘭教法法庭頒布法令說飲酒者當處以八十下的鞭刑(http://www.corpun.com/ngj00501.htm)。

2005年,在印度尼西亞的亞齊省,十五名男子因賭博而在清真寺門前遭受苔刑(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4618595.stm) 。這次刑罰在眾目睽睽之下當眾執行,以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還有十一人因賭博將遭受同樣的懲罰。

為甚麼這些法官和伊瑪目們要對飲酒和賭博施加如此嚴厲痛苦的刑罰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首先可以在古蘭經裡找到,其次在聖訓裡也能找到(聖訓就是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言行錄)。後來的法律條文也可以解釋這種懲罰的來源。

本文將探究伊斯蘭和基督教在飲酒和賭博問題上的看法。不用說,伊斯蘭鞭打犯禁者,反之,基督教則幫助他們洗心革面。伊斯蘭

伊斯蘭給酒徒和賭徒施以肉刑。這是不是幫助他們的最好辦法呢?

古蘭經

這裡所用的古蘭經譯文全部摘自MAS Abdel Haleem的翻譯,他先後曾受教於埃及開羅的愛資哈爾大學和劍橋大學,現為倫敦大學東方和非洲研究學院的伊斯蘭研究科的教授。總的來說,他的譯文還是非常優秀的,儘管有時候他會粉飾古蘭經裡的一些尖銳刺眼的措詞。

Sayyid Abul A’La Maududi(卒於1979年)是位巴基斯坦籍的印度人,他設法在巴基斯坦通過伊斯蘭促進會(Jamaat-i Islami Party)來建立一個神權國家,但他的政治野心終歸落敗。不過,他卻是一位受人高度尊敬的古蘭經注釋家(《古蘭經的意義The Meaning of the Qur’an》),代表了傳統的伊斯蘭。

Sayyid Qutb是埃及的激進份子,多產的作家,也是當今現代聖戰主義運動的教父。1966年,他因企圖顛覆埃及政府而被處以死刑。他寫了一部卷帙浩瀚的價值極高的有時富有洞見的古蘭經註解巨著-《在古蘭經的庇蔭下In the Shade of the Qur’an》。

我們在這個部份讓這三位元極具權威的篤信的穆斯林為他們自己的宗教和古蘭經發言。我們還考查了一些古蘭經章節的歷史和文學背景,為的是把問題看得更加透徹,也可以防止穆斯林護教者那一貫的反射性的「脫離上下文」的辯護。

第一次禁律(某程度的禁律):既肯定又否定

Maududi說古蘭經第二章大部份是在公元622年穆罕默德聖遷(從麥加到麥地那的遷徙)之後不久啟示的。第二章下面的這節經文表明穆罕默德在當時部份地或模棱兩可地允許或譴責飲酒和賭博(Maududi,卷1,161頁,note 23)。

2:219他們問你(先知)飲酒和賭博(的律例),你說:「這兩件事都包含著大罪,對於世人都有許多利益,而其罪過比利益還大。」他們問你他們應該施捨甚麼,你說:「你們施捨剩餘的吧。」
 

這句經文決不是針對飲酒和賭博這兩個個人習慣的一條清晰的不容妥協的法令。(伊斯蘭教導說所有的麻醉品都是罪惡的;參考布哈里聖訓,飲酒篇,卷七,第5579-5589條;穆斯林聖訓,第7186條。)稱這兩種行為大部份罪過小部份有益似乎是一種矛盾的說法。可以這樣辯論說飲酒在道德方面是罪過的,但在身體的健康方面是有益的(比如幫助消化)。然而,安拉後來將會完全禁止它,所以它在道德上只可是罪惡的或不是罪惡的,無論是在穆斯林曆法的哪年。

第二次禁律:只在拜功的時候

根據歷史跡象和古蘭經第四章的內容,Maududi說這一章是在公元625年至627年這個時間段啟示出來的,因為不同的經文顯示了不同的事件。例如,1-28節經文論及了公元625年的吳侯德之戰。經文102節顯示在公元626年的一次軍事征途中穆罕默德教導他的穆斯林如何在出征的旅程中做禮拜。經文43節發生在公元627年的另一次軍事征途中,他教導他的聖戰士如何在沒有水的時候用潔淨的塵土行潔淨禮(洗身)。

Maududi推測43節經文按年代順序排列應該出現在這整章的一開頭,也就是在公元625年年初的時候,因為許多穆斯林酒醉醺醺地出現在公共拜功的場面,而且「磕磕絆絆地念錯」古蘭經經文。所以穆罕默德必須得糾正這個問題。然而,有些聖訓段落(聖訓就是除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錄)說有些穆斯林戰士酒氣醺天地參加吳侯德之戰,都陣亡了,但這是在安拉禁止它之前發生的事,所以他們不用承擔責任(古蘭經5:93;見布哈里聖訓,壓迫篇,卷三,第2463條;聖戰篇,卷四,第2815條;注釋篇,卷六,第4618,4620條)。

除去這精確的時間段不說,我們的目的是需要知道第四章是在第二章(見上文)和第五章(見下文)之間啟示的。所以說,安拉對於飲酒的道德性問題的「永恆的」啟示是根據外部環境而不斷改變的。

4:43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在酒醉的時候不要禮拜,直到你們知道自己所說的是甚麼話
 

因為穆斯林酒醉的時候參與公共禮拜,所以「他們改變了喝酒的時間,為的是不跟禮拜的時間相衝突,」Maududi這樣說道(卷一,337頁,註解65)。因此穆罕默德規定只在禮拜的時候禁止醉酒。這意味著在禮拜之後的間隙穆斯林是允許適量飲酒的,儘管每天拜功的次數將使酒量受到限制。然而,這進一步預示說最後一次的宵禮之後,穆斯林甚至可以喝得酩酊大醉。早期的穆斯林是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的呢?是不是酗酒在穆斯林社會裡影響極壞,以至於穆罕默德不得不告訴他們酒醉時不要禮拜,但並不禁止飲酒?如果他告訴過他們不要酒醉時禮拜,那就是允許他們適度飲酒以不醉為準。(畢竟,聖經對於適度飲酒和醉酒是區別看待的,如我們下面將看的)。但是他在古蘭經2:219中已經說過醉人的酒包含著大罪。古蘭經5:90-91也說要完全禁止飲酒。在這種模棱兩可的事態中,穆罕默德沒有完全和絕對地在穆斯林社會最需要禁酒的時候禁止飲酒,這真是十分奇怪的事情。古蘭經的啟示在這個問題上短路了。這條指引怎麼回事了呢?

禁止飲酒(和賭博)是一項宗教特權,所以我們不應該對它過多地指指點點。真正的問題是穆罕默德和他的早期同伴們是如何對待醉酒的-過分極端地對待,聖訓和正統的法律條文向我們展示了這點。

第三次禁律:最後的絕對的

Maududi說古蘭經第五章是在公元628年和629年間被啟示的,所以它是晚期的一章(穆罕默德於公元632年因高燒而去世)。它在公元628年侯代比亞和約(Treaty of Hudaybiyah)簽訂之後為一個不斷壯大的社會定下了規則,和約中穆斯林被答應來年允許他們來麥加做一個自由的不受侵擾的朝覲,後來確實是這樣。所以對穆斯林來說做好準備並放棄飲用所有使人發醉的酒就變得十分重要了。因此,下面兩節經文從安拉那裡降臨下來:

5:90通道的人們啊!飲酒、賭博、拜像、求簽,只是一種穢行,只是惡魔的行為,故當遠離,以便你們成功。91惡魔惟願你們因飲酒和賭博而互相仇恨,並且阻止你們記念真主,和謹守拜功。你們將戒除(飲酒和賭博)嗎?

必須承認的是這些經文有某種常識支撐著它們。一小群人在前後禮拜的間隙期間飲酒和賭博可能會遭致彼此的「敵意」和「仇恨」。這種情況在任何一個小群體裡都可能發生,不管他們是猶太人,還是基督徒,是佛教徒還是印度教徒,也不管它是世俗主義者還是任何人。所以91節經文是一句很精確的描述。然而,一個漏洞隱藏在古蘭經中,因為這種描述在穆罕默德十年(公元622-632)居住麥地那的早期並沒有被發現,尤其在穆斯林帶著醉意禮拜和戰鬥的時候。

對於這個關於飲酒和賭博問題的漸進式的啟示,注釋得最好,辯護得最有力的人就是Sayyid Qutb,他把問題在四個領域裡劃分開:神學領域、社會學領域、心理學領域,和歷史學領域;古蘭經2:219,4:43和5:90-91的注釋分別出現在他書中的卷一、卷三和卷四當中。他為每節經文這種漸進式的啟示寫了一個看似有道理的解釋,但每個解釋都到不了位,並且與其他解釋相矛盾。

首先,論到古蘭經裡發現的神學智慧,Qutb說「在信心或抽象的信仰問題上,伊斯蘭給出了具體明確的聲明」…(卷一,332頁)。他舉出伊斯蘭規定認主獨一的例子,伊斯蘭在一開頭就寫明「沒有任何猶豫或妥協的餘地」(332頁)。這一點很重要,因為他將神學領域跟社會和心理領域相對比,指出如果人們要在社會和心理上改變的話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

然而,要回擊的話,可以說古蘭經5:90-91文字背後的歷史事實跟Qutb對人性的解讀相矛盾。在這章麥地那中期或晚期的經文中,安拉不得不提醒穆斯林不要沈湎於偶像(Qutb對90節經文的翻譯)。這也只能意味著當這節經文降臨的時候有些穆斯林沈湎於偶像崇拜。而根據Qutb的說法,安拉的唯一性和多神論的邪惡性必須毫不妥協地在一開始就規定下來。這裡有些東西是錯誤的。這表明人性是慢慢地服從神聖命令的,即使像安拉獨一性這樣的抽象的問題也不例外-尤其在抽象問題上更是如此。那普通人要服從禁止飲酒和賭博-兩個「很不容易改掉的社會習慣」(卷一,332頁)-的實際的命令會慢多久呢?所以,在安拉和他的先知漸進的啟示中和Qutb的辯護中看出,他們都看錯了人性,人性需要從一開始就有堅定嚴格的命令,像摩西展示的那樣,從西奈山下來,被煙和火包裹,讓所有古希伯來人都能看見。

Qutb對這三個漸進的古蘭經啟示所做的第二和第三點辯護分析了社會和心理的方面因素。例如,他說「… 當它觸及傳統問題或複雜的社會習慣時,它(伊斯蘭)就採取一種更加注重實效的有分寸的方法,為更加順利的採納和執行奠定基礎」(卷一,332頁)。然後他討論了瑞典和美國在禁酒方面遇到麻煩的例子。瑞典通過政府接管的方式來限制它。美國在1919年通過了一項完全禁酒的憲法修正案。然而,黑市在一夜之間就猖獗起來,所以酒精的流動從來沒有完全被切斷。Qutb說,這表明酒在社會和人們的觀念裡已經根深蒂固,美國的法律改變得太快,反之伊斯蘭是逐漸地推動,就像從第一到第三禁律中看到的那樣(卷三,151-152頁;參考卷四,243-246頁;亦見布哈里聖訓,古蘭經的美德篇,卷六,第4993條)。

所以,按照Qutb的推理,伊斯蘭的方法好過西方的宗教或世俗的方法。

在我們分析這可疑的第二和第三點辯護之前,Qutb告訴我們說伊斯蘭禁酒的方法所產生的歷史結果是神蹟性的。「另一方面,伊斯蘭能夠成功地根除這種不易改變的習慣,只是用了幾句古蘭經經文就做到了」(卷二,152頁)。他的話「另一方面」意味著它的效果跟瑞典和美國的相反。

還有,當古蘭經5:90-91中這最後的啟示降示的時候,Qutb用這樣的話描述其神蹟般的效果:

所有的穆斯林都停止了飲酒。一旦命令下達的時候,麥地那所有的酒罐子都倒空了並且被砸爛了。的確,當那些正在飲酒的人得到這個禁令的時候,他們沒有吞下正在嘴裡的酒。所以說,這是古蘭經及其方法的一次偉大的勝利。(卷三,155頁)

Qutb進一步寫道:「這一切是怎麼發生的呢?這次人類歷史上空前絕後的神蹟是如何獲得的呢?」(卷三,155頁;參見卷四,247-250頁;參考布哈里聖訓,買賣篇,卷三,第2226條;壓迫篇,卷三,第2464條;飲酒篇,卷七,第5582-5583條)。

因此,歷史證明古蘭經對付人類軟弱的辦法遠遠好過西方(基督教)的辦法。

要反擊Qutb那烏托邦式的描述並不困難。對古蘭經漸進的啟示的這最後三點辯護(社會學、心理學和歷史學方面的)被殘酷的事實推翻得一干二淨了。有些穆斯林在古蘭經5:90-91降示下來之後即刻停止了飲酒也許是事實(雖然這些描寫看似誇大其實而且與事實相悖),但所有穆斯林呢?其實,聖訓和後來正統的法律裁決(見下面兩個部份)證明這樣的結果並不總是全部正面的。穆罕默德不得不鞭打飲酒者,第一代穆斯林,即穆罕默德的同伴,比如艾布伯克爾、歐麥爾和阿里,也是這樣做的。後來的教法學家於是仿效他們的做法,頒布鞭打醉漢的刑罰,甚至輕微的社交性的飲酒也要受懲罰。所以,伊斯蘭畢竟還是出現了美國禁酒時期的那種不甚理想的結果。

因此,Qutb誇大了這種結果,他說古蘭經5:90-91在麥地那的清真寺一宣佈,就出現神蹟般的順從。更值得注目的是,他誤讀了人性。如果連原始的穆斯林包括穆罕默德都同樣誤解了人性,如我們在聖訓和正統的法律裁決中看到的那樣對酗酒者或社交性飲酒者處以肉體的刑罰,那我們有甚麼理由太過嚴厲地譴責他呢?

但是根據古蘭經和其他歷史事實Qutb那些跟堅固的事實相脫離的理想化的信念也是錯誤的。Qutb「明智」的聖書直接而快速地對一節關於偷盜的經文一鎚定音:一個盜賊如果偷了一定貨幣價值的東西,就要砍斷他或她的手(古蘭經5:38)。在這個嚴厲的刑罰中哪裡看出有漸進的方法?如果有甚麼刑罰需要像Qutb吹噓的關於飲酒和賭博那樣的有度量的步驟,那必定是這一個了,因為它是不可逆轉的。確實飲酒的人比偷竊東西的人要多,但那只是描述一個社會事實。

除了社會學方面之外,Qutb還把這個主題分成神學層面,心理層面和歷史層面。安拉怎麼知道在一個啟示裡就判定偷盜是錯誤的,而似乎不知道飲酒和賭博也是錯誤的?其實,Qutb在不同的三卷裡分析這三節經文在結束的時候,對於造物主為甚麼要暫時允許飲酒,他退卻說這是「安拉的奧秘」:「暫時允許它,真主必定有一個好的理由」(卷四,252)。所以說,穆斯林不應再問這個問題或者尋找甚麼答案。這種退卻的說詞正說明了混亂。而且,這個關於偷盜的非漸進的啟示是如何精確地讀懂人的心理的呢?它並沒有。

說到Qutb發表的其他歷史學觀點,他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伊斯蘭是一個擴張主義的宗教,歷史表明它使用軍隊在前台或幕後從阿拉伯向外進軍。它每到一個地方,便把沙里亞或者說伊斯蘭的律法強加給這個新近被征服的領地,因為它公開聲稱它是給人類的最好的東西或者說這是安拉的旨意。對於新的被征服的皈依伊斯蘭的人,被強加這種關於飲酒和賭博的律法,這個強加過程是怎樣一種有步驟的有理有寸的方法呢?即使一個法官在宣判之前想給罪犯第二次機會,但禁令仍然在古蘭經裡寫著。因此,另一個法官可能就不會表現惻隱之心。而且,被當作二等公民對待的濟瑪(dhimmis)即曾受天經的人(猶太人和基督徒)可能已經免除了這項伊斯蘭律法,視地方而定。所以他們為甚麼開始喝酒和賭博?不管怎樣,穆斯林當然不相信皈依伊斯蘭的人可以在瞬間達到無罪的盡善盡美的境界。然而,反對飲酒和賭博的律法並不是分階段地施加給他們;它已經在古蘭經裡了,他們被指望服從它最後的形式。實際上,聖訓和正統的法律裁決(下兩個部份)顯示說伊斯蘭社會必須處理(現在仍要處理)這些問題,正如西方社會那樣(現在也是)。本文導言部份的這些鏈接文章就表明了這點。這就是全世界的人性。古蘭經對他們的靈魂或社會不「敏感」不「溫柔」,像Qutb錯誤地想讓我們相信的那樣。

簡而言之,Qutb忽略了太多的事實,所以他通過把這個主題分成神學、社會學、心理和歷史四個領域來對這漸進式啟示的辯護沒能夠提供合理的論據。古蘭經和它的天啟人誤解了人性,其注釋者Qutb也是如此。

埃及是Qutb的故鄉。這裡有一個網頁(http://www.touregypt.net/casinos/CasinoRamsesHilton.htm) 為開羅的一家埃及賭場做廣告。這個網頁(http://www.wcities.com/en/record/244,175705/113/record.html) 也是一家賭場的廣告,說該賭場還有一個品種齊全的酒吧。這個網頁(http://www.wcities.com/en/cat/42/113/category.html) 也是告訴外國人哪裡的酒吧和酒廊是喝酒的好去處。雖然這些地方是為外國人而設立的,但是不是所有埃及的穆斯林都會避免去這些消遣的地方呢?如我們將在下面「正統法律裁決」部份看到的那樣,歐麥爾(穆罕默德的一個同伴)統治期間飲酒變得「過度」。

總結這一部份看來,古蘭經在沙漠裡走了很長一段路才頒布飲酒和賭博是罪過。古蘭經4:43似乎暗示說穆斯林允許飲酒,但不要在規定的禮拜時間裡飲酒。這意味著他在晚上說完了最後一句祈禱詞,就可以打開酒罐子痛飲一番了。Qutb辯論說這顯示了他的聖書的智慧,因為它逐漸地把真主的律法施加給執拗的人類,但是他沒有把歷史的現實作為因素計入,他誤讀了人的心理和社會。神學方面,這種漸進的變化著的啟示將啟迪古蘭經的神靈推向了難堪的境地。他太誤解人性了。對於穆罕默德被正確指引的能力,這說了甚麼呢?最好是立刻把律法定下來,這樣人們就可以知道他們站在了哪裡,可以決定服不服從這個標準。它不應該漂在空中懸而未決,困惑民眾。然而,必須得說的是古蘭經5:90-91確實強硬地對兩大潛在的惡行下了禁令,雖然有點姍姍來遲,許多基督徒-尤其是在美國南部的基督徒-會認同這兩節經文。

但頭腦冷靜的人沒用誰會同意在聖訓和正統法律裁決看到的伊斯蘭對酗酒者和賭博者的懲罰。

聖訓

聖訓是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錄。三大最可靠的聖訓蒐集者和編輯者是布哈里(卒於870年),穆斯林(卒於875年),和艾布達伍德(卒於875年)。古蘭經和聖訓是後來法律裁決的立法基礎。這一部份將首先討論飲酒問題然後討論賭博問題。

整個聖訓裡到處可以找到論及飲酒的話。例如,穆罕默德在清真寺宣佈禁酒令,大概是說古蘭經5:90-91,或者也許所有三段古蘭經章節在不同的地方宣佈過(布哈里聖訓,禮拜篇,卷一,第459條;買賣篇,卷三,第2226條;注釋篇,卷六,第4541-4543條)。

還有,穆罕默德的堂弟阿里敘述了一則聖訓講他要娶穆罕默德跟第一任妻子赫蒂徹所生之女法蒂瑪的事情。穆罕默德的叔叔哈姆扎喝醉了,一個唱歌的女孩慫恿他去追逐阿里的兩隻肥大的母駱駝。哈姆扎砍下了它們的兩個駝峰並把它們的側腰切開。阿里告訴了穆罕默德,先知責罵了他的叔叔。但是當穆罕默德意識到「哈姆扎是醉酒的狀態時,他退卻了,向後走了幾步,出去了,我們跟著他一起離開了」(布哈里聖訓,軍事征途篇,卷五,第4003條)。穆罕默德變卦了。阿里和法蒂瑪在聖遷之後的大約第二年結婚了,所以穆罕默德是不是就在那個時候頌布了古蘭經2:219中的那法令說飲酒是罪過的/有益的?因為他似乎不情願拿這句經文來攻擊他的叔叔,所以它可能是在這件尷尬的插曲過去之後啟示出來的。或許如果安拉在古蘭經2:219中的啟示在這位穆斯林英雄丟臉的行為發生之前就被啟示了的話,那安拉的這個啟示就是太不清晰以致於不能確切地解釋。

這些和其他一些軼事都有它們自身的有趣的特點,但我們轉而關注於飲酒和賭博的懲罰,雖然聖訓和後來的正統裁決論及賭博的話沒有它們對飲酒所說的話那麼多。

布哈里的聖訓集說在抽打一個醉酒者的時候,可以用棕櫚樹的葉柄和鞋子。但穆罕默德親密的同伴艾布伯克爾卻使用了另一種工具-鞭子。

先知用棕櫚葉葉柄和鞋子抽打醉漢。艾布伯克爾給(這樣一個罪人)四十大鞭。(布哈里聖訓集,懲罰篇,卷八,第6776條)

艾布伯克爾使用鞭子。「這樣一個罪人」這幾個字不是原始的阿拉伯語文字,而是由翻譯者穆罕默德穆哈希乃漢(Muhammad Muhsin Khan)和他的團隊補充進去的。但伊斯蘭錯誤地把酗酒者當犯人來懲罰,即使沒用喝醉的輕微的飲酒者(這是可能的)也不能倖免。

這個可憐的「罪犯」被帶到了穆罕默德面前,穆罕默德憤怒了:

先知覺得事情很嚴重(變得憤怒了),於是命令所有在房子裡的人都去打他(這個醉漢被拖到了穆罕默德跟前)。(布哈里聖訓,懲罰篇,第6774-6775條)

所以我們看到當酗酒者被拖到穆罕默德面前的時候,他得不到任何的幫助。後來的傳統說穆罕默德能行神蹟-雖然除了說古蘭經本身的存在是個神蹟之外,古蘭經從未提到過一個神蹟,像這篇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Wood/best_argument.htm) 展示的那樣,但這是一個不大有說服力的標準。一個神蹟般的轉變為甚麼不能為此和其他飲酒事件而發生呢?為甚麼他不給飲酒者提供恢復性的幫助呢?為甚麼他立刻想到的總是肉體的刑罰呢?

接下來,該段聖訓說如果醉漢態度惡劣不肯服從的話,歐麥爾會將刑罰的鞭數從四十下提高到八十下。連同艾布伯克爾一樣,歐麥爾不再使用像鞋子和衣服那樣的湊合著使用的工具,而是專門使用鞭子。

. . .在先知時代、艾布伯克爾統治時期(632-634)和歐麥爾哈里發統治(634-644)的早期我們常常用手、鞋子、和衣服(把它扭成一股繩做成鞭子的樣子)抽打醉酒者。但是到了奧斯曼哈里發統治(644-656)的末期,他經常給醉酒者打四十大鞭;如果醉酒者耍花招不服從的話,他就會加到八十大鞭抽打他們。(布哈里聖訓,懲罰篇,第6779條)

有時候聖訓之間彼此矛盾。這條聖訓遺漏了艾布伯克爾也使用鞭子的事實(見上面的第6776條)。

穆斯林是我們要分析的第二位聖訓搜集者和編撰者。

在標題為「(飲)酒的規定性懲罰」這部份當中,他一開頭就寫到先知和艾布伯克爾用兩個鞭子抽打一位醉漢四十大鞭:

他(穆罕默德)用兩個鞭子抽打了他四十下,艾布伯克爾也是這樣做的,但是當歐麥爾繼承了哈里發職位的時候,他跟人們商議此事,阿卜杜·拉赫曼說:(對飲酒者)最輕的懲罰應該是八十(大鞭),於是歐麥爾便把這種懲罰規定了下來。(第4226條)

很容易看到布哈里聖訓裡的傳統在一定程度上是怎麼跟穆斯林聖訓相交疊的。穆罕默德好像不只是用手、鞋子或扭緊的衣服來打,而是用專門的鞭子或笞子。見穆斯林聖訓第4228條,這條跟布哈里的更加相似,仍然斷定說八十大鞭是一種可以接受的刑罰。

最後,艾布達伍德是我們要討論的第三位聖訓蒐集者和編撰者。

他認同布哈里和穆斯林的觀點,所以我們在這裡沒必要重複他的傳統。然而,他確實記載了這麼一條法令,說如果一個醉漢四次重複犯罪,安拉將使他死後飲用「永居火獄之人傷口流出的膿」(第3673條)。他還說如果一個沉溺於飲酒的人死後,他將品嘗不到伊斯蘭樂園裡的美酒(第3671條;參見布哈里聖訓,飲酒篇,卷七,第5575條)。伊斯蘭樂園裡的美酒不會醉人不影響頭腦,所以很顯然現世的酒鬼正在喪失樂園的待遇。他願不願意放棄今世的快樂去換取樂園的快樂呢?這比喝地獄的膿液要好得多了。

然而,艾布達伍德發現早期的穆斯林將懲罰提升到了終極的程度:

安拉的使者(說):如果他們(人們)飲酒,鞭打他們,如果再次飲酒,再鞭打他們。如果他們還要飲酒,就殺了他們。(第4467條;參見第4468-4470條)

艾布達伍德聖訓的翻譯者做了一個腳註,說這終極的懲罰被布哈里的一位學生提爾密濟(Tirmidhi,卒於892年)記載的一條傳統所廢除了,這條傳統推測起來大概就是類似下面的那則提爾密濟聖訓:

賈比爾傳述先知的話說:「誰飲酒,就打誰,如果他四次飲酒,就殺了他。」他說此後有一個已經四次飲酒的人被帶到先知的面前,先知打了他,但並沒用殺他Miskhat al-Masabih,翻譯者James Robson,卷一,懲罰篇,第四章,771頁)

這段文字是不是允許死刑了呢?話上說是,但舉出的例子說不。艾布達伍德提供了四段說允許死刑的聖訓(4467-4470);然而,第4470條中有句話說「殺死(飲酒者)的刑罰被廢止了」。如我們在古蘭經啟示的三個階段中看到的那樣,聖訓中的這種變化對於穆罕默德被正確指引的可信性是怎麼說的呢?一個主流的宗教應該玩笑似地對待因飲酒四次而判的死刑嗎?任何一個頭腦清醒的旁觀者,只要他沒有被伊斯蘭完全洗腦,那必定會回答不。

根據艾布達伍德的報導,即使飲用很少量的會使人醉的東西都是禁止的:

賈比爾…傳述安拉使者…的話說:如果有甚麼東西大量飲用就會使人迷醉,那少量飲用這東西也是禁止的。(第3673條)

對於一個嗜酒如命的酒鬼來說,這種推理也許是正確的,因為如果他要保持清醒的話,必須滴酒不沾。但極端的情況對其他人製造不好的政策。例如在用餐的時候,如果少量飲酒能讓人享受快感,並且完全不會導致飲用者喝醉(這是可能的),那就沒有犯醉酒罪。我們將在下一部份看到,有些伊斯蘭的教法學家有區別地看待飲用少量的發酵飲料和致醉的飲酒。但伊斯蘭通常都是把事情極端化,尤其是在懲罰人方面。所以如果伊斯蘭要禁止哪怕是飲用一滴的發酵飲料,難道我們對此該感到驚訝嗎?這種極端就是它自己稱聖的理由。然而,我們不必對此窮追猛打,因為伊斯蘭更大的問題是它如何懲罰飲酒者-過分地懲罰,從不公正。

在結束這一部份之前,我們應提一提賭博,相對於飲酒來說聖訓並沒用詳細地論述過它。甚至精通伊斯蘭律法的保守派學者Maududi也沒用提供給我們有關賭博的聖訓章節或後來的法律裁決。

我們應該認真揣摩布哈里的這則聖訓裡面的措詞:

…誰要是對他的同伴說,「來讓我賭一把吧」,那他必須給出東西來施濟(作為犯這種罪的補償)。(好行為篇,卷八,第6107條;參見誓言篇, 卷八,第6650條;請示篇,卷八,第6301條,上面說「來吧,讓我們賭博!」)

如我們將看到的那樣,一位後來的教法學家注釋說一個人即使是嘴上說了一句「來讓我(或我們)賭博吧!」,也需要施濟以贖他的罪。如果他和他的朋友們真的參與了賭博,會是甚麼樣的懲罰呢?

穆斯林聖訓重複了布哈里的這則聖訓(第4041條),穆斯林聖訓的翻譯者Abdul Hamid Siddiqi添加了下面這條腳註,上下文是說一個人以兩個阿拉伯偶像拉特(Lat)和歐薩(Uzza)發誓言,並叫他的朋友跟他賭博。他必須照這樣子悔改:

(他)應該給出賽德蓋(Sadaqa,施捨)以補償他的錯誤行為。按照伊瑪目艾布哈尼法(一位偉大的教法學家;見下一部份)的說法,必須強制他如沙里亞規定的那樣來補償他的罪,即給十個貧困者飽餐一頓,或給十個配得的人衣服穿,又或者守齋戒三日。其他教法學家的觀點認為只要施捨了就足夠了,不管量多量少。(腳註2087)

伊斯蘭裡面的缺陷之一就是穆斯林必須要為他自己的罪付出代價。哪裡才是它的終點呢?怎麼樣才能保證他能進天堂呢?行一次麥加之旅?對於所有沒能夠做到這點、尤其是在現代交通發明之前的穆斯林怎麼辦呢?在基督教裡面,相反地,耶穌藉著祂在十字架上的死為祂所有信徒的罪付出代價。他們所需要做的一切就是信祂,那他們就踏上了通往天堂的路。然而,為自己的罪而作物質的償還是一回事,比方說偷盜的情況(償還是好的),但通過自我的努力來「補償」自己的罪以保證進入天堂卻是另一回風馬牛不相及的事了。

但我們不該太過大聲地譴責這種僅僅因為提議賭博沒用實際參賭而被罰給予施捨的做法。施捨比遭受四十或八十大鞭的肉體懲罰好多了。但是不是賭博的人都一概免於挨打呢?下一部份將回答這個問題。

現在對這個部份做個總結。聖訓裡說穆罕默德和他的同伴用四十到八十下的鞭打來懲罰飲酒者。起先的時候,用手、鞋子、或擰緊的衣服來打,但後來它們很快被鞭子取代了-也許在用手、鞋子或衣服的同時也在用鞭子,但鞭子或笞杖似乎成了今天選擇的工具。接下來,穆罕默德甚至頒布法令說如果醉漢四次或四次以上地違犯了古蘭經的話,那就應該殺死他。對飲酒者來說所幸的是在那個時候(直到今天),這條法令就被廢除了。從對酗酒者死刑的懲罰到鞭打他們的懲罰,這種變化對穆罕默德的智慧和被正確指引的可信性提出了質疑。最後,聖訓沒用詳細說到如何處罰賭博者。聖訓說賭博者應通過奉獻施捨來償還他的罪,這罪僅僅是提議說他要跟他的朋友玩一玩碰運氣的遊戲,實際上沒用真正那樣做。如果他真正犯賭博罪了,那他應該受到何種懲罰呢?伊斯蘭在這點上沒用明確的規定。從而,法律裁決也將是稀少的含糊的。

正統的法律裁決

沙里亞(Sharia)的意思是以古蘭經和聖訓為基礎的伊斯蘭律法主體;菲格海(fiqh)的意思是解釋和應用這種律法的學科,是由符合資格的伊斯蘭法官和法律學者來做的工作。在公元632年穆罕默德死後的頭兩個多世紀以來,出現了四個主要的遜尼派教法學派,分別是由這四位學者創立的:馬立克(卒於公元795年),居住於阿拉伯的麥地那;艾布哈尼法(卒於公元767年),居住於伊拉克的庫法;沙斐儀(卒於公元820年),大部份時間居住於阿拉伯的麥加,但埋葬在埃及的開羅;伊本罕百里(卒於公元855年),居住於伊拉克的巴格達。他們的法律見解都是以古蘭經和聖訓為基礎的。我們將從概述早期觀點的法律書籍和手冊的記載中考查這些學派的其中一些觀點。

中世紀有一本簡明的法律書叫《遜尼派沙斐儀法典A Sunni Shafi Law Code》(翻譯Anwar Ahmed Qadri, Lahore: Sh. Muhammad Ashraf, 1984),裡面寫了下面一段話:

如果任何人喝了酒或任何其他會醉人的東西,那其固定刑(hudd,法律上的懲罰)將是四十鞭子,依照酌定刑(tazir)或者說任意的懲罰將它加到八十鞭子也是合法的。在以下兩種情形之下,固定刑對於醉漢是必須施行的:如果有證人證明你喝醉(譯者註:須要有一個男證人和一個女證人或者只有兩個女證人…),或者自己坦白了罪行。(119頁)

所以說,這條法規跟聖訓一致:四十大鞭。它揭示了女人的權利甚至今天也是兩個女證人才能抵一個男證人。伊斯蘭能不能改革並改寫一下正統的菲格海(教法)呢?

另一本法律書《旅行者的依靠:伊斯蘭神聖律法的經典手冊》(Reliance of the Traveler: A Classic Manual of Islamic Sacred Law,修訂版本、翻譯Nuh Ha Mim Keller, Beltsville, Maryland: Amana, 1994)也是在中世紀編撰的,它說在施用四十大鞭到八十大鞭的懲罰之前案情必須符合以下標準:(a)他喝酒了;(b)他已經達到了青春期的年齡;(c)他心智健全;(d)他是一個穆斯林;(e)他是自願喝酒的;(f)他知道喝酒是違法的(617頁, o16.0)。該手冊還特別提到如果四十大鞭把犯人打死了,那死亡賠償金是應給的。如果哈里發將刑罰增加到八十大鞭,從而把犯人打死了,那統治者必須支付賠償金(617頁,o16.0)。我們看看這篇報導(http://www.jihadwatch.org/dhimmiwatch/archives/003943.php),說伊朗一位十幾歲的男孩在齋月破了齋戒,於是法官判他八十五下鞭刑。這八十五下把男孩給打死了。這表明鞭刑是可以致命的。

論到賭博,這本沙斐儀學派的手冊說,「每一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參與的,依靠運氣、估計和猜測來判勝負的遊戲都是非法的,不管有沒有以錢為賭注」。然而,如果這個遊戲對聖戰有幫助,比如用弓用箭的打靶練習,那它們就是合法的(435頁,k30.0)。任何人怎麼可以否認聖戰在正統伊斯蘭裡的深刻地位呢?但這本手冊沒用明確對賭博施以何種懲罰。它重新提起聖訓的章節,說如果一個人僅僅嘴上提議要跟他的朋友賭博,那他就要通過施濟來補償他的罪。該手冊反問道:「如果僅僅嘴上說說就犯罪了就需要用施濟來補償,那如果一個人行動上也真正賭博了,該是甚麼懲罰呢?它是通過謬誤來消耗別人財富的一種形式」(697頁,p72.0)。屬於通過謬誤來奪取別人財產的犯罪種類包括可處以十字架釘死或切斷手足的攔路搶劫罪,和可處以砍斷手腳的偷盜罪(666頁,p20.0)。賭博者在印度尼西亞要被判笞刑,應該對他們的懲罰表示感激。還有更糟糕的懲罰呢。

伊瑪目馬立克編輯了一部律法書,它也被推崇為是一部可靠的聖訓集:《伊瑪目馬立克伊本艾奈斯的穆瓦塔聖訓集:第一部伊斯蘭法典Al-Muwatta of Imam Malik ibn Anas: The First Formation of Islamic Law(修訂翻譯Aisha Bewley, Inverness, Scotland: Madina Press, 1989, 2001)。他回顧了聖訓(見本文的前一部份),下結論說四十到八十大鞭是應該執行的。馬立克引用了一則聖訓說當一個喝醉的人胡言亂語的時候,他就是在說謊話。所以穆罕默德的親密同伴歐麥爾類給誹謗者受八十下鞭刑的判罰也給飲酒者八十大鞭。最後,一個穆斯林遭受了飲酒的懲罰,「不管他有沒用喝醉」(355頁,42.1)。它沒用將適度飲酒和醉酒加以區別。

馬立克規定玩骰子遊戲的人要挨打:「葉哈雅向我述說…據阿卜杜拉伊本歐麥爾說,當他發現有一個家庭的人在玩骰子的時候,他就打了他並把骰子搗毀了」(402頁,52.2.7)。這裡的懲罰是加在一個家庭內成員的身上,但顯然它也可以施加於一般的大眾,如這篇文章(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4618595.stm) 導言部份顯示的那樣。

對於其他教法學派,我們使用伊本路世德(Ibn Rushd),也就是拉丁名阿威羅伊(West as Averroes,卒於公元1198年)的教法概論來考查。到目前為止,他是教法觀點的最徹底的集大成者。他是一個法官、醫生和科學家,但他主要作為一個法官在-從八世紀到十五世紀被伊斯蘭統治的-西班牙從事他的事業。他最終埋葬在科爾多瓦。他兩卷的專著《傑出教法學家的入門書The Distinguished Jurist’s Primer》(翻譯Imran Ahsan Khan Nyazee, Center for Muslim Contribution to Civilization, Reading, UK: Garnet, 1994-1996)花費了二十多年的時間才寫成。伊本路世德集成了頭三個教法學派和其他各樣教法派的觀點,因而為整個伊斯蘭世界的法官和教法學者奠定了伊斯蘭教法學的基礎,而且沿用至今。

伊本路世德在他的教法學家概要中緊貼聖訓,所有我們在這裡就不再重複它們了。但他注意到兩個有趣的見聞。第一,伊拉克的教法學家(艾布哈尼法和伊本罕百里的教法學派)說除酒之外還有其他可使人犯罪的東西(發酵型飲料)「只有喝醉的行為才被禁止」…(卷二,534-535頁)。雖然這不符合聖訓所說的即使喝一點點都是禁止的,但這個許可是合理的,意味著至少有一部份教法學家會把適度飲酒與醉酒區別開來。這正是聖經包括舊約和新約在飲酒問題上如何吩咐的-將適度飲酒 (即喝酒後仍然可以保持他所有的理智和行為)跟喝醉酒區別開來。第二,伊本路世德說大部份教法學家引證了歐麥爾統治時期的情況,說「在他當政時期飲khamr(酒)行為變得非常過分」(卷二,535頁),所以八十下的鞭刑被強加執行。這種說法否決了Sayyid Qutb那可笑的聲稱,說古蘭經5:90-91中的第三法令一在清真寺裡被宣讀伊斯蘭就享受了一個禁酒令的神蹟。它還否決了那毫無支撐的信仰說伊斯蘭社會在飲酒問題上是純粹的聖潔的。從根本上講,藉著外在的力量要全然地停止人類的惡習是完全不可能的。見下面的「補充材料」部份。

對這一部份的總結是,正統的教法學家們在飲酒問題上是緊緊依隨聖訓的。有一個學派區別地對待適度飲酒和過度醉酒。這是一種合情合理的做法,因為如果有人只是喝了一點點發酵型飲料,這樣他並不會喝醉,所以他就沒用犯罪。然而,這種合理的裁決卻跟一個過分的不理性的聖訓相違背,因為這聖訓說即使少量飲酒也是犯罪,不管它有沒有導致醉態,所以都應至少抽打四十大鞭。賭博的問題沒有徹底清楚的規定,只是說犯人要施捨不確定數量的錢或物以補償他的罪,即使他只是口頭上提議說要跟他的朋友賭博。馬立克說早期伊斯蘭的時候有一個家庭的成員被打。這個人的判罰還算是輕的。在類比定罪的時候,賭博被看成是像通過謬誤掠奪財產之類的罪,有些情況下這樣的罪可以判死刑或砍斷手腳,那他可遭受嚴厲的懲罰。他僅僅被打了一頓應該感激不盡了。

在轉移到聖經對飲酒和賭博問題的看法之前,我們再來盤點一下以上的三個部份。古蘭經在達成說這兩種行為都是罪過的結論之前,經歷了幾個混亂的階段。一開始它說飲酒是罪過但也是有益的(古蘭經2:219)。然後它允許醉酒,但不要在規定的禮拜時間醉酒(古蘭經4:43)。最後它完全禁止飲酒和賭博(古蘭經5:90-91)。然而,對於一個宗教來說禁止這兩種行為是一回事-那是一個宗教的特權。但如果它用鞭刑懲罰喝酒或賭博的人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那它就太過分了。伊斯蘭為了改變社會似乎總是主張肉體的懲罰,但伊斯蘭社會卻仍然不純真不質樸。為甚麼它不能對犯人在根源上和內心處提供幫助呢?

基督教耶穌願意為所有請求祂的人提供免費的幫助。祂不鞭打罪人或需要幫助的人。甚至連施行嚴厲律法的舊約也沒有命令對醉酒者進行身體的懲罰。

舊約聖經

舊約聖經在飲酒問題上態度是很明確的。它允許人們喝酒,但只能適度。它譴責喝醉酒。賭博的問題將在下面的「應用」這一部份分析。

這一部份和下一部份所使用的聖經版本是新國際版。

首先,律法書(討拉特)論證了醉酒導致各種麻煩,所以我們不應該喝醉酒。創世紀講述了兩個聖經先祖喝醉酒的故事-不,這些章節沒有像許多穆斯林聲稱的那樣被破壞了,因為穆斯林被誤導,認為一個先知必定是完美的無罪的。聖經揭示即使在一個聖經英雄的身上也會有罪和軟弱,這樣的章節教導我們當我們犯了罪的時候,我們也可以被寬恕,仍然可以服事神。它們給了我們安慰。該怎樣就怎樣,挪亞在洪水之後喝醉酒了,這引起了他家庭的麻煩(創世記9:18-29)。推理很清晰:不要喝醉,這樣家裡人就會少很多心痛。醉酒在另一個家庭裡引起了禍害。羅得的兩個女兒讓她們的父親喝醉酒,並與他犯下了亂倫罪(創世記19:30-38)。這段經文告誡社會醉酒是不對的,它還通過一個故事的方式闡明亂倫是不對的,如律法書在別處所明令禁止的那樣(利未記18:1-30)。律法書中的第三個例子也是關於家庭麻煩的。當一個兒子變得叛逆的時候,父母便把他帶到長老面前,告訴他們其兒子包括喜歡醉酒的生活方式:「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申命記21:20)。這裡必須強調的是這個兒子並不是因為飲酒,而是因為悖逆不聽話而被懲罰,飲酒只是導致悖逆的一部份原因。如果他不飲酒但悖逆,照樣要受懲罰。第四個例子是說當古希伯來人背離摩西和十誡,崇拜金犢。在向它獻萬祭之後,「就坐下吃喝,起來玩耍」(出埃及記32:6)。

所以說律法書的觀點很清楚:醉酒是錯誤的。

也許大多數譴責醉酒的栩栩如生的章節都是來自於箴言。誰有禍患,誰有憂愁,誰有爭鬥,誰有哀歎,誰無故受傷,誰眼目紅赤。箴言在23章當中自問自答了這些問題:

30就是那流連飲酒,常去尋找調和酒的人。31酒發紅,在杯中閃爍,你不可觀看,雖然下嚥舒暢,32終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 33 你眼必看見異怪的事。你心必發出乖謬的話。34 你必像躺在海中,或像臥在桅杆上。35 你必說,人打我,我卻未受傷,人鞭打我,我竟不覺得,我幾時清醒,我仍去尋酒。 (參見箴言20:21和23:20-21)

這個酒鬼喝得太多了。他沈湎於酒,所以他超過了適度的量,是過度了,這永遠是不對的。

如果讀者還想看到這些和其他一些關於譴責醉酒的章節,可進入這個網站(http://biblebrowser.com/)或這一個 (http://www.biblegateway.com),輸入下面的章節進行搜索:撒母耳記上1:13-14;25:36;撒母耳記下11:13;列王記上16:9;20:16;詩篇69:12;傳道書10:17;以賽亞書19:14,24:20,28:1-3;耶利米書13:13,25:27;以西結書23:33;約珥書1:5。

但是希伯來聖經也說不要喝醉的適度飲酒是允許的。實際上,律法書中記載在某個祭奠儀式上酒是必需的-一欣酒(一欣等於四夸脫或四升)的四分之一作為奠祭。「和這一隻羊羔同獻的…又用酒一欣四分之一作為奠祭」(出埃及記29:40;參見利未記23:13;民數記15:5-10,28:7)。民數記28:7明確說用於祭奠的酒是發酵酒,所以它不是純粹的葡萄汁。舊約在這裡再次允許適量飲酒。傳道書說:「你只管去歡歡喜喜吃你的飯。心中快樂喝你的酒。因為神已經悅納你的作為」(9:7)。酒在本質上不是罪惡的,但濫用它就是罪惡的。

我們來總結一下這一部份。希伯來聖經對飲酒問題有成熟的見解。適度享受酒是可以的,甚至在一個宗教儀式上須用上酒,但一旦人流連於喝醉,那就變成壞事了。這是對人性的一個現實的方法。許多人可以自我控制,所以他們不應因為少數不能自我約束的人而被懲罰。後者必須被提醒。他們一定要被告知醉酒是錯誤的,但是連除了一等謀殺罪之外還為其他一些犯罪制定了死刑的舊約都沒有說醉漢應當受鞭打,更不用說要處死了。

聖經給需要幫助的人提供的是甚麼樣的幫助呢?我們將在下面的「應用」部份回答這個問題。

新約聖經

新約完全認同舊約的神聖啟示。它抨擊醉酒,但允許適度飲酒。

耶穌親口說醉酒是不對的。在講完當主人不在有個儆醒的僕人的比喻之後,祂又描述了一個相反的不儆醒的僕人,那人心裡說:「我的主人必來得遲」,於是這個不儆醒之人開始濫用他的職權,「並且吃喝醉酒」(路加福音12:45)。「吃喝醉酒」這句話是上下文中對玩忽職守的另一種說法,文中類似的說法還有「舉辦聚會」和「狂歡作樂」。這是過分的,所以是錯誤的。接下來,耶穌在進行末日教誨的時候,祂警告祂的門徒:「你們要謹慎,恐怕因貪食醉酒並今生的思慮,累住你們的心,那日子就如同網羅忽然臨到你們」(路加福音21:34)。翻作「消散」的希臘文詞語意思不僅是醉酒而且包括作樂,跟路加福音12:45一樣。這也是過分的,所以是錯誤的。

但耶穌向我們表明如果被適度使用,酒本身不是錯誤的。例如,祂在最後的晚餐上拿起餅舉起酒杯(這酒叫做「葡萄汁」),這餅和酒象徵著祂為世人的罪在十字架上所獻祭出的身體和血(馬太福音26:26-30;路加福音22:14-23)。所以在這神聖的時刻,是適量飲酒的。另外,耶穌參加了在加利利的迦南舉行的一個婚禮。宴席上把酒都喝完了,於是祂將六大石缸的水變成了明顯高質量的好酒,婚禮的司儀為這事還提給新郎(約翰福音2:1-11)。赴宴就代表了祂同意消遣時間的行為,甚至願意跟「稅吏和罪人」還有那些喝過發酵飲料的人交朋友;祂實際上被錯誤地說成是「貪食者和酒鬼」,這與施洗約翰被對比,他是一個拿細耳人(見民數記6:2),所以被置於特別的約束之下,要求遠離飲酒和其他一些事情(路加福音7:31-35;馬太福音11:16-19)。所以耶穌沒有(像穆罕默德那樣)鞭打飲酒者;相反祂還通過與他們為友尋求改變他們。

耶穌復活之後的早期教會追隨了祂的榜樣,因為新約的作者允許喝少許酒,但譴責喝醉酒。保羅說貪酒者將不能承受神的國,但如果他們悔改了,他們仍然會被高興地歡迎進到神的國。他們領受了來自耶穌的聖靈,因而他們有能力保持節制(哥林多前書6:9-11)。再者,保羅告訴他的門徒提摩太,說「因你胃口不清,屢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點酒」(提摩太前書5:23)。但他也對羅馬人說,叫他們行事為人要端正,不可荒宴醉酒和犯其他一些罪(羅馬書13:13)。最後,保羅說基督徒「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以弗所書5:18)。酒和聖靈之間的聯繫類似於耶穌派祂的靈充滿祂的門徒的五旬節那天所發生的事情那樣。他們都被聖靈深深地充滿,以至於他們看起來就像喝醉了酒一樣(使徒行傳2:1-15)。在這些事例中,醉酒都是遭譴責的,但適度飲酒卻是允許的,這不但符合耶穌的觀點,而且符合律法書的觀點。

酒和聖靈的關係是一種健全的關係,因為基督教給非信徒或有困惑的信徒提供的東西是比自然的化學品更好的東西:聖靈。這正是伊斯蘭所缺少的,根據傳統的穆斯林神學,伊斯蘭把聖靈簡化為天使長吉卜利里(加百列)。因此,穆斯林不會領受聖靈去幫助他們解決問題並從裡到外地改變他們。相反的是,伊斯蘭給人們的是一種無力的古老的新律法和嚴酷的懲罰,以此懲戒出格者和「治癒」他們的問題。

應用

基督教和伊斯蘭在倫理上的問題的一個核心區別是基督教提供一種從裡到外的屬靈的轉變,反之伊斯蘭提供的是一種古老的新律法並用鞭子和石頭懲罰人們。在頒布了這些針對普通民眾的苛刻的條規之後,一旦懲罰飲酒者和賭博者的判決宣佈了下來,它就恐嚇人們去服從它。

在由位於伊利諾斯州芝加哥附近的柳溪教會(Willow Creek Church)組織的這個復原計劃(http://willowcreek.org/twelvestep/twelve.asp) 中可以最清楚地看到它們的不同之處。這間教會是美國最大的教會之一。這裡只列出了十二個步驟中的三步來幫助好酒者從酒癮中自拔出來。

第一步就是認識我們的弱點。我們承認我們離開了神就毫無能力-我們的生命將無法操縱。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馬書7:18)

第三步就是決定讓神來掌管我們的生命。(我們)決定將我們的意念和生命交托給我們所認識的神。

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侍奉,乃是理所當然的。(羅馬書12:1)

第八步就是審視我們的關係並準備賠罪。(我們)列出我們傷害過的人,並且願意向他們所有的人賠罪。

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加福音6:31)

從十二步驟中的這三步中,可以推出兩個結論。第一,基督教不為罪人規定肉體的懲罰,不像伊斯蘭那樣。第二,聖經經文展示出一種內在的改變,它是藉著友誼、愛心和聖靈來實現的。這兩點跟只知道鞭打飲酒者不提供聖靈的伊斯蘭形成了尖銳的對比。

最後,聖經指引今天的教會如何處理賭博的問題。隨著教會在整個希臘羅馬世界甚至更廣範圍的傳播,一些具體問題不斷出現,早期教會需要在這些問題上的指引。從新約對飲酒問題上的清晰態度中就可以看到這點。哪裡出現了問題,領袖們就對付問題。但新約的作者沒有需要去對待賭博的問題,所以他們沒有詳細地敘述如何處理它。(這跟穆罕默德的情況不同,他要處理它,但他又是如此混亂或稀疏地做的。)然而,從神聖經文中可以見到聖經關於賭博的基本原則。這個網頁(http://www.apologeticspress.org/articles/2301) 列出了至少三個信徒必須考慮的原則,如下所述。

第一,「神是地上萬物的終極擁有者。詩篇的作者評論說主擁有千山的牲畜(詩篇50:10)。使徒雅各寫道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都是從神來的(雅各書1:17)」。這意味著神掌握著我們的財政。祂給我們體力和智力去賺取我們的金錢。所以賭光祂的恩賜是不可取的。第二,耶穌說我們應當成為管理祂所託付給我們的錢財的好管家(路加福音12:42;16:10-11)。賭博是不是對神的錢財負責任的最好方法呢?第三,許多值得做的慈善需要我們的幫助。在哥林多後書8-9章中,保羅論到了為耶路撒冷教會的貧苦基督徒提供慈善的幫助。他稱讚哥林多教會「既然在信心,口才,知識,熱心,和待我們的愛心上,都格外顯出滿足來,就當在這慈惠的事上,也格外顯出滿足來」(哥林多後書8:7)。如果哥林多人把他們的錢浪費在賭博上,那他們怎麼會有足夠的錢去施捨有需要的人呢?

這篇妙文(http://jmm.aaa.net.au/articles/679.htm)對賭博的問題進行了略有差別的討論。它定義了什麼是強迫性的賭博並問及了二十個問題找出有沒有人有這情況。它還回答了這個問題:賭博是不是一種罪?它列出每個信徒應該問自己的標準並回答的問題,而不作論斷。結論

許多虔誠的基督徒,尤其是美國南部的基督徒,認為飲酒和賭博都是罪,不管什麼場合或多少量。他們針對古蘭經5:90-91來說是沒有問題的。這是他們的特權。然而,沒有基督徒會說聖經支持鞭打飲酒者和賭博者。相反,這些基督徒尋求幫助有需要者。

這是聖訓通常還有安拉永恆話語古蘭經本身所描述的穆罕默德存在的核心問題。他和他的神似乎總是借助於肉體的懲罰來改變社會,比如砍斷男盜賊和女盜賊的手,或砍斷攔路搶劫者的手和腳,或鞭打即使喝了很少量的酒的人,或鞭打私通者和石刑打死通姦者。很難發現哪裡有章節顯示了穆罕默德不用砍手或打背的方法來醫治和改造犯罪之人。

耶穌可不像他那樣。祂的一生都在向祂的追隨者展示如何從裡到外地幫助罪人。祂差派聖靈進入他的生命來幫助他恢復他。祂還在祂啟示的話語中提供了許多聖經的原則,向祂的追隨者指明如何幫助人,而不是把他拉到法庭前看他被鞭打。

但這是不是意味說社會不應該有法律來管治在公共場合醉酒的人呢?當然不是了。例如,法律應該懲罰醉酒駕車的人-但不是鞭打。他們應該償還欠社會的債,還債方式可以是沿路撿拾垃圾,吊銷他們的駕駛執照,或花時間進行恢復計劃的訓練(或三管齊下)。

無論甚麼情況,耶穌把祂的追隨者送進監獄和別的地方為了幫助他們(馬太福音25:31-46)。

耶穌拯救人。穆罕默德鞭打人。補充資料

在給我的一些私人電郵中或網站上,穆斯林善辯論者聲稱伊斯蘭處理惡習的方法比西方的方法優越,即使像鞭打或石刑這樣的懲罰亦是如此。更有甚者斷言耶穌的使命失敗了,所以穆罕默德和他的使命必須接管。確實,因為許多人拒絕耶穌的道路,所以西方充滿著罪惡。但伊斯蘭國家難道真像這些穆斯林護教者暗示的那樣是徹頭徹尾的純潔和質樸嗎?對於任何一個了解人性的人來說,這個反問句的答案是很顯然的。

如導言部份說過的,2003年有一個人在沙特阿拉伯因走私酒而被起訴(http://www.corpun.com/saj00303.htm) 。假設指控是公正的(這在沙特阿拉伯是個很大的假設),任何一個心智健全頭腦清醒的人會相信他是唯一一個做這件事的人嗎?的確其他走私者仍然還在走私,只不過他們還沒有被抓到,他們的故事還沒有登上新聞而已。

萬一讀者錯過了上面「古蘭經」部份的這些鏈接,這裡再重寫一遍。這個網頁(http://www.touregypt.net/casinos/CasinoRamsesHilton.htm) 為開羅的一家埃及賭場做廣告。這個網頁(http://www.wcities.com/en/record/244,175705/113/record.html) 也是一家賭場的廣告,還說該賭場還有一個品種齊全的酒吧。這個網頁(http://www.wcities.com/en/cat/42/113/category.html) 也是告訴外國人哪裡的酒吧和酒廊是喝酒的好去處。雖然這些地方是為外國人而設立的,但是不是所有埃及的穆斯林都會避免去這些消遣的地方呢?這些場所的老闆和那裡工作的人呢?如我們在「正統法律裁決」部份看到的那樣,歐麥爾(穆罕默德的同伴)統治期間,飲酒變得非常「過分」。這在伊斯蘭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否則,後來的法官就不會被迫對這個問題或「犯罪」立法了。

這篇分析文章(滾到下面的2.5部份)報導:三個穆斯林…「2001年6月被判每人1500大鞭另加15年監禁。三人被控私藏毒品。鞭打的數量分整個服刑的15年來執行,每六個月打50下。」在沙特阿拉伯使用毒品的人只有他們三個嗎?

本文導言中的這些鏈接文章或網站表明了在沙特阿拉伯、伊朗、尼日利亞和印度尼西亞當然還有其他飲酒者和賭博者存在。這些國家有數以百萬計的人口。所以誰能合理地推斷說鏈接文章中報導的犯人是僅有的犯人呢?他們只是被抓的並被媒體曝光的人。

這篇文章(http://washingtontimes.com/upi-breaking/20041229-041515-4998r.htm) 說,與沙特阿拉伯一橋相連的獨立島國巴林為沙特人提供了一個「呼吸的肺」,因為這個伊斯蘭島允許自由飲酒和夜生活。使用「呼吸的肺」這個形容巴林的說法意味著沙特阿拉伯是個使人窒息的地方。週末的時候平均有4萬輛汽車駛過那座橋。

這篇文章(http://www.library.cornell.edu/colldev/mideast/saudjstc.htm) 討論了沙特阿拉伯的酒品走私問題,它說:「西方的分析人士指出,沙特阿拉伯正存在的數量巨大的酒品走私-大概每年非法商品的案值達數千萬美元-很可能牽涉到沙特海關機構和也許更高級別的官員合謀其中。」

這篇文章(http://news.bbc.co.uk/2/hi/middle_east/1740617.stm) 揭示了伊朗人如何躲避官方對酒類-如啤酒、伏特加酒和其他麻醉品如鴉片-的禁止令。一個地下黑市應運而生-正如美國禁酒令時期的黑市那樣。

這篇文章(http://www.csmonitor.com/2003/0724/p06s01-wosc.html) 說即使統治阿富汗人的前專制政府塔利班組織將鴉片的原料罌粟的種植宣佈為違法,但塔利班的領導人還可以從毒品交易中獲取暴利。新的民主政府要控制住這種毒品勢頭有很大的困難。

這篇文章(http://www.netimperative.com/2005/03/14/turkey_online_gambling) 說土耳其當局威脅說要將網絡賭博者關進大牢,這個網頁(http://www.iran-daily.com/1383/2099/html/)鏈接了一篇報導(滾到第二篇) , 報導討論了土耳其為甚麼必須處理好貨幣利息、飲酒和賭博的問題。它揭示穆斯林的宗教領袖為了幫助伊斯蘭金融機構賺錢是如何設法擺脫古蘭經反對取利的律法的。

這些鏈接文章的目的並不是譴責伊斯蘭國家或揚言西方的社會狀況比他們好。事實表明西方也有許多問題。相反,其目的是證明伊斯蘭國家也存在問題。這意味著伊斯蘭社會當中也有罪人。這意味著伊斯蘭國家並不純潔和質樸。這意味著伊斯蘭社會也有像美國禁酒令期間那樣的黑市(而且也有毒品走私)。這意味著伊斯蘭的懲罰沒有完全起到作用(除了使用恐嚇策略之外),但它們可以將罪惡逼到在暗地裡。

這就是為甚麼對這些惡習的終極解決方案就是改變個人的心靈,而不是鞭打或石刑對付成癮者或罪人。穆罕默德的使命未能做到這一點,因為作為一個人類使者(古蘭經3:144),他不能夠派遣聖靈進入人們的心裡去改變他們。作為神永恆的兒子,耶穌就可以差遣聖靈進入所有請求祂幫助的人的心裡,以勝過他們的罪。

本文翻譯自James M. Arlandson的在線文章「Islam’s punishments for drinking and gambling」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drinki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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