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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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 Ernest Hahn
穆罕默德與同性戀者
James M. Arlandson
了解古蘭經和聖訓(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言行錄)的傳統派穆斯林認為伊斯蘭的律法或者說沙里亞為所有社會表達了最高最好的目標。它是安拉的旨意。
1998年2月,曾統治阿富汗 人的塔利班政權對三個犯雞姦罪的男子處以這樣的懲罰(http://www.rawa.org/handcut.htm):
星期三,塔利班政府下令在阿富汗的南部城市坎大哈處死三名犯雞姦罪的男子。他們被命令活埋在一堆石頭下,一輛坦克還推倒了一堵牆壓在他們正上方。
如果他們能夠存活30分鐘並且當石頭被移走的時候還活著的話,那他們就可以撿回一條命。
有簡單和明確的理由說明處死同性戀者在當今是錯誤的,但塔利班政府從哪裡得到的這種將一堵牆推倒在犯人身上的懲罰?而且,文章還報導說宗教警察正在對一個犯通姦罪的婦女進行奮力鞭打的同時,一位發言人高喊著口號「感謝真主,我們是真主的追隨者,不是西方的追隨者。」這位篤信的穆斯林了解這更深的屬靈的衝突 - 兩種宗教體系在起作用。
在它1991年的憲法中,伊朗採納了雞姦罪處以極刑的法律(http://www.ilga.info/Information/Legal_survey/middle east/iran.htm)。憲法第108-113款說:
雞姦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行為雙方都要受懲罰。如果當事人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而且是出於自願的﹔那就要處以死刑的懲罰;處死的方式由沙里亞的法官來判定。
後面的憲法摘要說如果犯人悔改了,法官可以免除其刑罰。但這種刑罰應不應該在第一個地方出現呢?伊朗憲法中這種極端法律的根源是甚麼?
2005年4月7日,據報導說(http://www.sodomylaws.org/world/saudi_arabia/saudinews040.htm)沙特阿拉伯判決了100多位有「同性戀行為」的男子有期徒刑或鞭刑。
大概在3月26日那天,吉達一法院在拒絕辯護律師到場的情況下進行了一次封閉式的開庭,分別判決31名男子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於未被報導披露的犯人,則判處每人200下的鞭刑。另有四人被判兩年監禁和2000下的鞭刑。警方釋放了70多名不久前初次被捕的男子﹔沙特媒體的報導暗示說與政府的個人接觸為他們爭得了利益。然而,在4月3日的時候,警方又傳喚這70名男子重回當地警局,並通知說他們已被判處一年的徒刑。
因為 「同性戀行為」就要被逮捕和監禁並/或鞭打嗎?為甚麼?這些激進的判決脫離了伊斯蘭嗎?
對同性戀者處以死刑、鞭打和傾倒牆壁在其身上的懲罰來自於可靠的聖訓和後來的伊斯蘭律法條文。它們名正言順。死刑和鞭刑可能還出自於古蘭經本身。
為了解釋這些極刑是如何被植入伊斯蘭的,而基督教又是如何提供更好的解決方案的,本文將分成三大部分來論述:伊斯蘭,基督教和應用,包括補充材料。
主要的「伊斯蘭」部分將再細分成三個部分:古蘭經、聖訓、和正統的律法條文。當我們在分析古蘭經的時候,我們也會提供有關目標經文的一些歷史和文化背景,以避免來自於穆斯林護教者(辯護者)那標準的反身的「脫離背景」的辯護。
主要的「基督教」部分也將細分成四個部分:討拉特、耶穌如何執行律法、耶穌如何寬恕性犯罪、早期教會如何跟隨耶穌。
我們在分析完這兩宗教在同性戀問題上的看法之後,將把我們的發現應用到當今社會中來,這就是第三大部分,包括補充材料。
伊斯蘭
伊斯蘭將同 性戀視為犯罪而不是罪。這是最好的政策嗎?
古蘭經
這一部分當中我們來分析兩段古蘭經經文,這兩段經文就是後來的聖訓(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錄)基礎,也是教法學家還有法律學者考慮如何懲罰同性戀者的判斷基礎。然而,如我們將看到的,古蘭經對同性戀在法律懲罰方面的態度是不明確的,但在其道德方面的譴責則是明確的。
古蘭經7:80-84
當穆罕默德在遷徙之年即公元622年之前還居住在麥加的時候,他還似乎沒有頒佈對同性戀者的一個正式懲罰。然而,他經常講述有關居住在所多瑪的魯特(羅得)的故事。代表麥加章的第七章是在麥加晚期啟示的,但學者們很少有信心確定古蘭經麥加章節的精確日期。
無論如何,對穆罕默德在麥加這段時間的這個總的評述是毋庸爭議的:他在麥加人的手下經歷著嚴重的迫害,所以他警告他們將來會受到神的審判。在他從前派遣使者警告他們之後,如果安拉以死和毀滅對他的敵人相報復,那他就可以審判麥加人,因他們反對最好的最後的先知 - 穆罕默德。古蘭經7:80-81和84寫道:
[7:80]( 我確已派遣)魯特,當時他對他的宗族說:「你們怎麼做那種醜事呢?在你們之前,全世界的人沒有一個做過這種事的。[81]你們一定要舍婦女而以男人滿足性欲,你們確是過分的民眾。」… [84]我曾降大雨去傷他們,你看看犯罪者的結局是怎樣的。(Maududi, The Meaning of the Quran,卷2,45頁)
總的說來,這段經文譴責同性戀是因為它「違反了自然的界限」。對所多瑪居民的懲罰是暴風雨,「我曾降大雨去傷他們」,這是以創世記第18章和19章為基礎的懲罰。古蘭經11:82和15:74說乾土傾降所多瑪。從這些和其他一些有關魯特的古蘭經經文和一些聖訓章節(聖訓就是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錄)出發,律法學者們便提出了對雞姦罪的懲罰方案,我們將在下面的「正統的律法條文」部分探討這個問題。
如果讀者想看到古蘭經7:80-84的其他翻譯版本,他們可以登錄這個網站http://quranbrowser.com/, 輸入關鍵詞,比如7:80-84。數字7代表章數,80-84代表經文的節數。這裡是其他一些描述魯特和雞姦者的經文,它們的主要意思跟7:80-84相重疊:11:77-83; 15:61-77; 26:165-173; 27:54-58; 29:28-30。所有這些經文都譴責雞姦是一種罪,並告知藉著真主至高無上的行為所多瑪這個罪惡之地將被毀滅。即使這些段落沒有明確地在法律背景上規定如何懲罰同性戀者,但穆斯林教法學家卻有神的許可去施加人類的刑法給同性戀者,特別是當判決還包括聖訓的時候。
古蘭經4:15-16
古蘭經4:15-16的含義引發了許多的爭論。我們首先分析其歷史和文學的背景。我們上面用到的古蘭經翻譯本的作者賽義德阿拉阿布毛杜迪(Sayyid A’La Abul Maududi,卒於1979年)是一位巴基斯坦籍的印度人,他不遺余力地企圖通過伊斯蘭促進會(Jamaat-i-Islami Party)來在巴基斯坦建立一個神權國家。他是受高度尊敬的傳統派經註家,他說這一章,本身的標題為「婦女」,是在不同的時期被啟示的,但仍然在公元625年至626年這個時間段,是在穆罕默德已經遷往的麥地那啟示的。他面對反對者和逆境正在建立他的穆斯林公社,雖然伊斯蘭設法戰勝它們。經文34節符合經文1-35節的框架,這些經文都是為家庭制定具體的條規。例如,在625年穆斯林陣亡了許多將士的吳侯德戰役之後,穆罕默德說孤兒的財產應該交還給他們,不要用壞的東西換取他們好的東西,這意味著要公平恰當地處理他們的財產(1-6節)。他還討論了財產繼承方面的條規,比如一個兒子分得的財產等同於兩個 女兒的份,或者丈夫應該繼承他妻子一半的財產,除非他們有孩子,如果有孩子,他就只能繼承四分之一的財產(11-14節)。
現在我們轉到我們的這兩節目標經文。MAS Abdel Haleem的翻譯如下:
4:15 If any of your women commit a lewd act, call four witnesses from among you, then, if they testify to their guilt, keep the women at home until death comes to them or until God gives them another way out. 16 If two men commit a lewd act, punish them both; if they repent and mend their ways, leave them alone—God is ready to accept repentance from those who do evil out of ignorance and soon afterwards repent: these are the ones God will forgive. (The Qur’an, Oxford UP, 2004)
(中文大意:4:15你們的婦女,若作醜事,你們當在你們的男人中尋求四個人作見證;如果他們已作證,你們就應當把她們拘留在家裡,直到她們死亡, 或真主為她們開闢一條出路。16你們的男人,若作醜事,你們應當懲罰他們倆;如果他們倆悔罪自新,你們就應當原諒他們倆。真主只赦宥無知而作惡,不久就悔罪的人;這等人,真主將赦宥他們。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
15節經文是指男跟女的性犯罪還是指兩女的同性戀?15節經文是不是指男跟男的性關係?各人有各人的說法。然而,Haleem對16節經文的翻譯說如果兩個男人 做了淫穢的醜事,暗示說同性戀,那他們就要被懲罰,但這樣的翻譯仍然比較模糊。
由沙特皇室家族資助的Hilali和Khan的譯本對這兩節經文的翻譯增加了包含在阿拉伯語版裡的附加性註釋,但原文並沒有這樣的註釋:
4:15 And those of your women who commit illegal sexual intercourse, take evidence of four witnesses from amongst you against them; and if they testify, confine them (i.e. women) to houses until death comes to them or Allah ordains for them some (other way). 16 And the two persons (man and woman) among you commit illegal sexual intercourse, hurt them both . . . (The Noble Qur’an, Riyadh: Darussalam, 2002)
(中文大意:4:15你們的婦女,若作了非法的性交,你們當在你們的男人中尋求四個人作見證;如果他們已作證,你們就應當把她們(即婦女)拘留在家裡,直到她們死亡, 或真主為她們開闢(其他的道路)。16你們的兩個人(男人和女人),若作了非法的性交,你們應當懲罰他們倆…)
對於犯了非法性交罪的婦女,15節經文的這個翻譯跟Haleem的翻譯是一樣的。她們是跟男人犯的罪還是跟女人呢?但這裡的翻譯將16節經文解釋成是出現在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 的性行為。
對於同樣的經文,兩位卓著的經註家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
毛杜迪說古蘭經4:15-16跟同性戀行為沒有任何關係,這暗示說穆罕默德並沒有遇到這種正常生活之外的在異常環境下才被發現的違背自然的罪。毛杜迪指出,先知死後,他的門弟子或者說他親密的追隨者從來沒有參考這些經文來判決同性戀罪行((The Meaning of the Qur’an,卷1,317頁,note 24)。
另一位經註家賽義德庫特布(Sayyid Qutb)是現代聖戰主義運動的教父,因涉嫌企圖推翻埃及政府而於1966年被處死。在題為「根除性罪惡的第一步」(錯誤地預示說在一開始就根除是可能的﹔見他的下一部分,「一個道德完美的社會」)這個部分當中,他同意說15節經文中的這兩個婦女是跟男人在作淫蕩之事 - 這就是說,他沒有說她們是女同性戀者-但16節經文中的這兩個行淫之事的男人是同性戀者(In the Shade of the Qur’an,卷3,67-72頁)。
所以,根據毛杜迪和庫特布的說法,比較混亂的條規是經文16節(同性戀罪),但不是15節(異性戀罪)。清楚的是古蘭經裡常有的一個聲稱,但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不真實的。經註家在重要話題上意見不一是一回事,但在麥地那只有兩節經文對待的是同性戀的話題,穆罕默德常常在麥地那為性醜事制定法規 - 但在古蘭經4:15-16中沒有提供清楚的指引。
最後,15節的末尾說男人應該將犯罪的婦女拘禁在他們的家中 - 父權制阿拉伯社會的一種家庭軟禁 - 直到死去或安拉提供另外的道路。庫特布正確地指出這些條款表現出一種過渡性的規定,因為「直到真主為她們開闢另外的道路」(Haleem)這句話是開放式的。這也是毛杜迪和庫特布認同的地方(Maududi,卷1,317頁,note 26; Qutb, In the Shade of the Quran,卷3,68-71頁):古蘭經24:2廢除或取消了古蘭經4:15-16)。應該提起的是24:2說那些犯zina罪或者說性淫亂(本節經文通常被理解為是通姦或婚姻外的性行為)的人應該受鞭打的懲罰(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flogging.htm) 。被許多學者認為跟24:2相關聯的可靠的聖訓說奸夫和淫婦應當用石頭打死。但如果我們將古蘭經24:2與它對性淫亂(zina)的具體懲罰隔開來看,那法官就可以選擇鞭打同性戀者,雖然說同性戀是一種特殊的情形,因為它在伊斯蘭律法裡被看作是一種另類的反自然的性行為。
庫特布引用了一則聖訓表明穆罕默德是如何接受到古蘭經4:15中這個「另外出路」的啟示的:
… 每次有啟示從天上降示給先知的時候,先知的面部常常會有所感應。他的面部表情會有改變,而且看起來很不安的樣子。有一天,在他領受完啟示並恢復了面部表情之後,他說:「向我學習吧。真主已經為他們開闢了另外的出路,不管犯淫亂罪的是已婚的男人還是已婚的女人或是未婚的男人和未婚的女人。對於已婚的男女,一百下鞭刑再加石刑﹔對於未婚的男女,一百下鞭刑外加流放一年。(卷3,69-70頁;參見穆斯林聖訓,卷三,911頁,第4192)
所以說,「另外的出路」並不是通向寬恕和復原,而是鞭打和石擊。穆罕默德將性醜惡提昇為犯罪,這意味著它必須用對待盜賊(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hands_off.htm) 和攔路搶劫者(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crucify.htm) 那樣的刑法來懲罰。這個政策是被誤導了的 - 不管它是不是來自神的啟示,雖然庫特布的這段文字暗示說它是來自於屬靈世界,但這個信仰還是值得懷疑的。然而,古蘭經24:2並沒有像這樣清楚地處理同性戀問題,所以後來的穆斯林教法學家在制定懲罰這種「犯罪」的條規的時候必須以一般的古蘭經原則和問題變得更清晰的聖訓為基礎。
我們來總結一下這一部分。古蘭經沒有規定處理同性戀問題的明確方式。這本聖書在講魯特的故事時譴責同性戀行為,這個故事是在麥加時期講的,但在麥地那時期啟示的古蘭經4:15-16是唯一提到這個問題的經文,似乎要對這個罪拿出最終的處理方案,但它還是如此的含糊其辭,以至於穆斯林學者對它的意思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這同穆罕默德說古蘭經為生命提供完全的指引這個一貫的聲稱相矛盾。在人類性行為的這個主要領域裡,穆斯林聖書的論述有所缺乏。所以現在我們必須轉到事情不那麼含糊的聖訓裡尋找答案。
要得到更多關於古蘭經4:15-16及其同性戀方面的信息,請看這篇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Responses/Menj/homosexual.htm) ,並注意文章的四分之三處的部分。
聖訓
聖訓就是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記錄。最可靠的四大聖訓收集者和編輯者是布哈里(Bukhari,卒於公元870年),穆斯林(Muslim,卒於公元875年),艾布達伍德(Abu Dawud,卒於公元875年),和布哈里的學生提爾密濟(Tirmidhi,卒於公元892年)。古蘭經和聖訓是後來律法條規的基礎。但在同性戀問題上,古蘭經是不明確的,所以聖訓在這方面更加清晰地指引著伊斯蘭。
據信當穆罕默德出口詛咒某人的時候,它會變得如此靈驗和有效力,以至於它可以攜帶永遠的詛咒 - 或者至少它可以讓它的承受者被逐出穆斯林社群,他的頭上將懸著火獄的信號(見古蘭經9:30)。在這部由布哈里編輯的聖訓中記載說穆罕默德詛咒過女人氣的男人和男人氣的女人,而且這則聖訓是由穆罕默德的堂弟高度可靠的聖訓傳述者伊本阿拔斯(Ibn Abbas)傳述的:
據伊本阿拔斯的傳述:先知詛咒過女人氣的男人和那些呈現男人樣子的女人。他還說:「把他們趕出你們的房子」。他把這樣一個人趕出去了,歐麥爾(穆罕默德的一位主要的門弟子)也把如此這般的人趕出去了。(布哈里聖訓,卷八,第6834條﹔另見卷七,第5885和5886條)
所以,女子氣的男人和男子氣的女人受到詛咒並被趕出早期的穆斯林社群。這些男人可能不是同性戀者,但可能失去了他們對女人的性衝動或性慾。不管哪一種情況,拒絕而非拯救仍然是穆罕默德指引下的早期伊斯蘭的規則。
公元630年,當穆斯林的軍隊正奮力或準備攻佔塔伊夫(Ta’if)城的時候,穆罕默德聽到一個女人氣的男人正在談論俘獲一個男人的胖女兒作為包辦婚姻,於是同樣的拒絕再次發生。先知回應說:「這些(女子氣的男人)永遠不該進入你們(女人)」的房子。這就是說,穆罕默德的妻子們不應該與女子氣的男人有任何交往(布哈里聖訓,卷五, 第4324條;另見卷七,第5235和5887條)。
以彙編者名字命名的達伍德聖訓集是另一部可靠的聖訓集。伊本阿拔斯敘說了下面這樣一件事情,是關於早期的伊斯蘭和穆罕默德對同性戀者的懲罰的:…「如果你發現有人做像魯特那裡的人所做的那樣的醜事,那就殺了當事的雙方」(卷三,145頁,第4447條)。
這則聖訓的下一則說一個犯雞姦罪的未婚男人應用石頭砸死:「伊本阿拔斯說:如果一個未婚的男人做雞姦的醜事時被抓,那他將被石刑砸死」(卷三,145頁,第4448條)。
所以,達伍德聖訓集中的這兩段聖訓遠不只是如我們在布哈里聖訓集中看到的那樣拒絕和流放同性戀者或性犯罪者。相反,伊本阿拔斯說,穆罕默德和早期的穆斯林公社命令處死他們。
聖訓彙編者提爾密濟重複伊本阿巴斯的傳述:「伊克里邁根據伊本阿拔斯的傳述說,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說:『如果你發現有人做像魯特那裡的人所做的那樣的醜事,那就殺了當事的雙方。』」(記載於《米什卡特‧麥薩比哈聖訓集Mishkat al-Masabih》,翻譯James Robson,卷二,763,規定的懲罰篇)。
在同樣的《米什卡特‧麥薩比哈聖訓集》中,發現包含其他聖訓集的一個摘要說犯同性戀罪的人其懲罰是被燒死和投 擲重物到他們身上:
伊本阿拔斯和艾布胡萊賴傳述:真主的使者說:「行魯特族人那样丑事的人當受詛咒」。在一個版本中 … 據伊本阿拔斯講,阿里(穆罕默德的堂弟兼女婿)令兩個人處以火刑,而且艾布伯克爾(穆罕默德主要的門弟子)還下令將一堵牆推倒在他們身上。(卷一,765頁,規定的懲罰篇;參見毛杜迪經註,卷二,52頁,註釋68)
在本文的導言部分,有新聞報導說塔利班組織將一堵牆傾倒在兩個同性戀者身上(http://www.rawa.org/handcut.htm)。現在我們知道了他們是從哪裡得到的這種殘忍的非比尋常的懲罰方式的。所以說,塔利班組織對我們來說看起來非常極端(他們也確實如此),但他們也只不過是在遵循早期的伊斯蘭。因此,既然這種極端主義來自於原始的伊斯蘭本身,那這些洞悉他們自己宗教的傳統派穆斯林為甚麼今天想去改革呢?改革甚麼呢?忽視他們的宗教核心嗎?認知的衝突或精神的震動將會過於強烈。
最後,現代的一位穆夫提(教法學家)哈馬達尼(Muhammad Aashiq Illahi Muhajir Madani)寫了一本書叫做《有關聖古蘭經的一些啟發性的討論Illuminating Discourses on the Noble Quran》,第二版,翻譯者和編輯者: A. H. Elias,((Karachi: Pakistan, Zam Zam, 2003)。在他對古蘭經4:15-16的註釋中,他公開解釋說這兩節經文論及的同性戀問題,所以他提供了兩段他認為可靠的有關懲罰同性戀者的聖訓(卷二,365-369頁)。
這個早期的條規重複了那個說同性戀者必須火刑燒死的聖訓:
對於處死這些人(同性戀者)的方式問題,艾布伯克爾在跟阿里和其他薩哈巴(Sahaaba,穆罕默德的直傳弟子)商議之後,裁定他們要被火燒。
穆夫提哈馬達尼的下一個引文說犯同性戀罪行的人應當經受這可怕的懲罰(參見毛杜迪經註,卷二,52頁,註釋68):
…伊本阿拔斯規定他們當從最高的山峰頭向下地被扔出去。
中東媒體研究所電視台(Memri TV)網站上有一個顯示一位現代學者聲稱同性戀者應該被扔下懸崖的視頻片斷(http://memritv.org/View.asp?P1=674)和字幕文本(http://memritv.org/Transcript.asp?P1=674) 。 現在我們知道了他是從哪裡得出的這種主張 - 從早期的伊斯蘭和穆罕默德的堂弟伊本阿巴斯那裡。
我們來總結一下這部分。這些聖訓顯示性別傾向不符合常規的人(女人氣的男人和男人氣的女人)和同性戀者不但在伊斯蘭社會裡不受歡迎(那是一個宗教的特權),而且他們還要被處以刑罰。聖訓的懲罰範圍從排斥和流放到用極其可怕的方式處死,比如石頭砸死,活活燒死,或從高處拋下。這裡應該重申的是,如果後來的伊斯蘭法官遵循古蘭經24:2為zina(性淫亂)給出的那種懲罰的話,那他們可以鞭打同性戀者一百大鞭。事實上,他們會根據情況施加某些或全部的這些刑罰,如我們現在將在下一部分看到的那樣。
正統的律法條規
沙里亞(Sharia)就是根植於古蘭經和聖訓的伊斯蘭律法的總稱;菲格海(fiqh)的意思是解釋和應用這種律法的學科,是由符合資格的伊斯蘭法官和法律學者來做的工作。在西元632年穆罕默德死後的頭兩個多世紀以來,出現了四個主要的遜尼派教法學派,分別是由這四位學者創立的:馬立克(卒於西元795年),居住於阿拉伯半島的麥地那;艾布哈尼法(卒於西元767年),居住於伊拉克的庫法;沙斐儀(卒於西元820年),大部份時間居住於阿拉伯半島的麥加,但埋葬在埃及的開羅;伊本罕百里(卒於西元855年),居住於伊拉克的巴格達。他們的法律見解和條規都是以古蘭經和聖訓為基礎的。我們來考查一下這些 學派的某些觀點。
毛杜迪記載道沙斐儀親自說過「雞姦行為的雙方當事人都應被處死,不論結婚與否」(卷二,52頁,註釋68)。
然而,沙斐儀學派後來的發展在懲罰同性戀罪行的問題上產生了分歧。中世紀的簡明律法書籍《遜尼派沙斐儀學派法典》(A Sunni Shafi Law Code,翻譯:Anwar Ahmed Qadri,拉合爾:Sh. Muhammad Ashraf, 1984)說「雞姦和人獸性交的犯罪行為等同於zina(通姦,亂倫或強姦)」… (118頁)。一腳註說「法律上的刑罰(對奸夫的刑罰是石刑)應該不可避免」,但「公認的觀點是採取酌定刑(tazir,塔吉爾,由教法官自行裁定適當量刑)」(118頁)。所以懲罰的範圍從石刑到法官的任意定刑,可能將減至鞭刑。
也是在中世紀編撰的另一部沙斐儀學派的律法書《旅行者的依靠:伊斯蘭神聖律法的經典手冊Reliance of the Traveler: A Classic Manual of Islamic Sacred Law》(rev. ed., trans. Nuh Ha Mim Keller, Beltsville, Maryland: Amana, 1994)說倘若同性戀者(不管男女)已經達到了青春期年齡,心智健全,而且出於自願的話,那對他們(她們)必須施以石刑的懲罰,「不管這個人是穆斯林還是隸屬於伊斯蘭國家統治的非穆斯林,也不管他是不是已經離開了伊斯蘭」(610頁,o12.1)。一個額外的條件就是這個人是否可以保持貞潔(在一個合法的婚姻裡)。所以說,這部律法書限定了法官必須施加石刑處死犯人,不像《遜尼派沙斐儀學派法典》那樣允許法官自行決定。
毛杜迪還記載了另一類觀點,說「(雞姦罪)的懲罰跟(zina)的懲罰一樣,也就是對未婚者一百大鞭外加流放,對已婚者石刑處死」(卷二,52頁,註釋68)。有些學者將流放重新解釋為監禁。
至於艾布哈尼法,毛杜迪說他的觀點認為「應該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給犯人一種警戒性的懲罰」(卷二,52頁,註釋68)。警戒性的懲罰意思就是它必須當眾公開執行,以起到警戒威嚇他人的作用。但很明顯,法官可以自行裁決確定具體的懲罰方式。
馬立克頒佈的法令更加直截了當:「馬立克 … 問伊本希哈布該怎樣處理犯了雞姦罪的一個人。伊本希哈布說,『他當被石擊死,不管他是否已合法結婚(muhsan)』」。不管他的婚姻狀況,犯了雞姦罪的人都必須被石擊死 - 不可留有憐憫之情或可減輕罪行的情況。(Al-Muwatta of Imam Malik ibn Anas: The First Formation of Islamic Law,修訂翻譯,Aisha Bewley, Inverness, Scotland: Madina Press, 1989, 2001,346頁,41.1.11)。
我們來總結一下這一部分。教法學派之間各有分歧。比石刑更輕一點的酷刑比如鞭刑可以根據法官的裁決而生效。但有時候的懲罰是石刑處死。似乎有些學派已經弱化了先知和他的門弟子在聖訓中的清楚榜樣。他們命令以石擊死罪犯,從高處扔下摔死罪犯,或傾倒荒廢 的建築軋死罪犯。這表明古蘭經的混亂或者說不清晰的法令滑進了後來的律法條規裡。與這種情況相反的是亂倫和通姦或者說zina的情況,根據聖訓,通姦罪最小的處罰是鞭打,最大的處罰是石刑。法官對zina的判決多了很多的明確性,因為古蘭經在這方面也更加明確。然而,對雞姦罪的判罰就不是這樣了。
在離開「伊斯蘭」這個主干部分之前,上面的這三個分支部分可以濃縮為這個簡單的結論:伊斯蘭把同性戀者當成罪犯來對待,並且力圖通過威嚇、鞭打和死亡等外在的手段來改變他們。這一點可以在賽義德庫特布對古蘭經4:15-16的兩個註釋部分中清楚地看到,這兩部分的標題分別為「根除性罪惡的第一步」和「一個道德完美的社會」(In the Shade of the Qur’an,卷3,68-71頁)。這個目標看起來很崇高,但實際上它是有害的。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取得道德上的完美,即使由嚴肅、刻薄和有超常能力的宗教精英和正人君子來管理也不可能達到完美。所以這個政策和目標是完全誤導人的。它沒能夠了解人性。
基督教
根據傳統和聖經的基督教,性罪,尤其是同性戀,不是犯罪行為,只是一種罪。基督教和伊斯蘭在這個問題上的不同觀點導致了處理同樣的不道德的性行為時採取了不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