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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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 Ernest Hahn
古蘭經中希奇古怪的離婚與再婚法
一對已經離婚的夫婦,若想調解並且再婚,這樣的事雖然是稀有的,但確實會發生。
古蘭經給與離婚的夫婦一條奇怪的再婚法,離婚的夫婦若解決兩人之間的差別後是可以再婚的,但條件是這婦人必須先和另一個男人結婚,並且有過性關係,以後被這第二任丈夫遺棄休掉,才能夠再次的嫁回給先前的第一任丈夫。
另一方面,聖經不只不會禁止離婚的夫婦調解好使彼此恢復婚姻關係,它還直接允許和鼓勵要這麼作,不會加插一段婚姻和離婚。
古蘭經
古蘭經2︰230:
「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後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如果後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
意思是說,如果丈夫對他的妻子,做了第三次離婚的公告, 她在這次(絕對)離婚之後,將不再作他的合法的妻子,除非她與另一位丈夫結婚,並且第二位丈夫同意和她離婚,她才可以再和她的第一任丈夫再婚。...(Sayyid Abul A’La Maududi,對此節經文的解說)<?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馬都地(Maududi 1979)是一個傳統和保守的古蘭經解經家,我們應該讓他對古蘭經就離婚的經文作解釋;首先,伊斯蘭離婚再婚的經文記載在古蘭經2︰228至232的這條再婚法律上。一個最後和絕對的離婚,建立在三個步驟上,若要離婚生效,它必須按離婚婦女每月一次月經的循環來作確定。
馬都地報告說:一個男人只能在看見她妻子的月經來過之後,才能宣佈他要與妻子離婚的公告;這樣的公告,不能在妻子月經沒來之前宣佈︰
「為了避免急速的行動,並且繼續開放和解與協調的門,正確的按古蘭經和傳統來宣佈「離婚」的人,應當如此行:如果已經到了不能挽回婚姻的地步,丈夫只能在看見她的月經來了,且潔淨以後,如果他喜歡,他才能宣告第一次的離婚公告(而不是第三次或最後一次的公告)。就算彼此間有爭執,若那時正當太太在月經前或月經過程中,都不合宜於在這時宣佈要離婚的公告。」
按照馬都地的說法:宣佈要離婚的公告,必須再重覆說上二次,到第三次,這離婚的公告就會成為一個最後不能改變的事實。
「故此,他必須等到第二個月的月經來過,且潔淨以後,再宣佈他第二次要離婚的公告(不是第三次或最後一次的公告)。如果他喜歡要繼續那樣作,那麼他就要再等到下一個月,太太月經來過且潔淨後,宣佈第三次-也就是最後一次-的離婚公告。如果第三次宣佈公告,離婚就會成為不能改變的事實」。(卷一,167頁,注250)
雖然規定丈夫以「連續三個月的月經考證」及「三次離婚的公告」來進行離婚手續,伊斯蘭的律法也容許一個男人,可以以一個快速的方法,做出三次解除婚約的公告,而不必等上三個月。此外,離婚的權利,幾乎是全操縱在丈夫的手中。在伊斯蘭的法律中,一個婦女不能照自己的意願和丈夫離婚;而一個丈夫,卻能照自己的意願來和妻子離婚。妻子無權過問其中的原因。
在伊斯蘭離婚法律中的這個等待三個月的月經程序裡,表面上我們承認這個程序有兩個優點。首先,這個過程提供了雙方和解的機會和時間。它給了雙方一個「冷卻」時期。的確,馬都地接著說,丈夫應該在等待時期,重新考慮這件事情,因為他有權在做了第二次的離婚公告後,還能反悔而把他的妻子帶回來。其次,馬都地告知我們說:在前伊斯蘭時期的阿拉伯男人,可以隨自己的意思,對自己的妻子作多次的離婚公告,又取消,反復無常,這對妻子是不公平的。因此,穆罕默德把次數限制在三次的公告。甚麼時候那些男人作了第三次的公告,他就會喪失「把她帶回來」(注250)的權利,這對夫婦因此不能反悔而再結為夫婦。
顯然的,古蘭經並沒有進一步保護失婚的婦女,也不尊重婚姻制度,就如馬都地所說的:離婚的夫婦,「他們不能再次復合」。
這就是古蘭經2:230對離婚的教導。按照這經文,一對正式按這方法離婚的夫婦,就會失去協調與復合的機會-除非那位婦人再嫁給另一個男人,又被這第二任的丈夫遺棄,離婚以後,第一任的丈夫才可以再次把她娶回來。馬都地沒有進一步說明或為這法律進行申辯。他只簡單的說:穆罕默德咒詛用計謀者。這是因為曾有一次,有一位婦女想和一個男人結婚,為的是要離婚,讓這女人可以回到她第一個丈夫的身邊。馬都地接著說:這是不誠實的。(注250)他沒有進一步解說這節經文,我們還需要他進一步的說明這節經文的由來與背景嗎?(譯者按:穆罕默德生前,曾娶過幾位別人的妻子,尤其穆罕默德愛上他養子的太太,他的養子知道以後,自動放棄妻子,好讓她與穆罕默德結婚。穆罕默德不讓他的妻子歸回前夫。)
古蘭經2:230這節經文,清楚交待了奇特的離婚法,即使在誠實的情況,它最終並不尊重婚姻制度。它還鼓勵了第二次的離婚,好讓懷念第一次婚姻的人,再次能回到前夫與前妻那裡。而這明顯是一種通姦的誘導。當第一次離婚的夫婦,若能解決他們的差別,而再次的復和,為甚麼還需要有第二次結婚和離婚來作台階呢?
如果穆罕默德允許在離婚之前,有一名法官要求先接受和解的協調,這不是更好嗎?給那些後悔而想復合的夫婦,加上一個必須再婚又離婚的障礙,那不是在破壞婚姻的制度嗎?
而且,離婚只有丈夫一人有權指使,作妻子的為丈夫的無情、草率付出代價,接著她又需要受再婚和被第二任丈夫休妻的羞辱,才能回到第一任丈夫的身邊。為什麼要讓一個婦人,再經過另一次婚姻和離婚,才可以回到第一次婚姻的復合中呢?為甚麼不是那啟動第一次離婚的丈夫呢?為甚麼要讓一個婦人,接受第一任丈夫錯誤行為的處罰呢?
這樣的一個離婚和再婚制度和聖經的教導成為對比。
聖經
這本神聖的書,促進自由和正義,並不帶著混亂。
作為新約的啟示背景,申命記24︰1許可男人寫一份休書,給他不願意相處下去的太太:「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這「不合理的事」在希伯來文的意思是指「下流、可恥、暴露」,這單詞所要表達的意思是和「性」有關。這限制了離婚的理由。但來到耶穌的時代,有些猶太的拉比擴大了這經文的範圍,一個男人只要有足夠讓他不滿意的理由,他就可以給太太休書。在那時代,一位不再被丈夫所愛的婦女,其處境是困難的。如果一個婦女被她丈夫命令收拾行李回家,這對女方家人是個羞辱;而且加重生活負擔。
就離婚的事,耶穌做了以下清楚的教導:
(馬太福音5:31至32)「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只是我(耶穌)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太19:3至9)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耶穌重新拉緊申命記24︰1的這種流行和鬆散的解釋,為了保護婦女,離婚只能在發現婦女在性方面對丈夫有了不忠實的行為,才允許休妻。沒有一個男人可以使用任何瑣屑原因來同他的妻子離婚。
然而,除了離婚的協調之外,離婚在聖經裡形成一個拱形的主題,舊約和新約,都不會禁止原先的夫婦在離婚後,因後悔而再次想復合。我們從以下兩處舊約,看見神渴望看見破碎的婚姻,獲得復合:
(以賽亞書54:5至8)因為造你的是你的丈夫;萬軍之耶和華是他的名。救贖你的是以色列的聖者;他必稱為全地之神。耶和華召你,如召被離棄心中憂傷的妻,就是幼年所娶被棄的妻。這是你神所說的。我離棄你不過片時,卻要施大恩將你收回。我的怒氣漲溢,頃刻之間向你掩面,卻要以永遠的慈愛憐恤你。這是耶和華你的救贖主說的。
(耶利米書3:8至14)背道的以色列行淫,我為這緣故給她休書休她;我看見她奸詐的妹妹猶大,還不懼怕,也去行淫。因以色列輕忽了她的淫亂,和石頭木頭行淫,地就被玷污了。雖有這一切的事,她奸詐的妹妹猶大還不一心歸向我,不過是假意歸我。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和華對我說:「背道的以色列比奸詐的猶大還顯為義。你去向北方宣告說:耶和華說:背道的以色列啊,回來吧!我必不怒目看你們;因為我是慈愛的,我必不永遠存怒。這是耶和華說的。只要承認你的罪孽,就是你違背耶和華你的神,在各青翠樹下向別神東奔西跑,沒有聽從我的話。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和華說:背道的兒女啊,回來吧!因為我作你們的丈夫,並且我必將你們從一城取一人,從一族取兩人,帶到錫安」。
從神對人的赦免與接納,可見當一對在婚姻上發生狀況的夫婦,在收起恨惡之心,放下各人的冤情,解開心裡困擾,希望和解,彼此赦免,重新再來,這在基督的靈裡是個蒙接納和受歡迎的事。聖經不會禁止這樣正確的事。
我們可以針對聖經及古蘭經,有關離婚與婚姻復合的教導,作如此的圖案陳述:
聖經:結婚-離婚-鼓勵再復合
古蘭經:結婚-離婚-結婚-離婚-才鼓勵再復合
也許穆罕默德真的詛咒那些用計謀濫用再婚的人,但是這樣的一個法律,卻是給了另一種計謀開一道門。
明顯的,聖經對婚姻的教導與要求,是更簡單、更促進和保護婚姻─尤其第一次的結婚─的持久。婚姻出於神的設立,沒有人可以分開。故此,對一時的誤會、彼此傷害所導致的離婚,聖經促進和解和再復合,以至婚姻能從始至終。
結論
在聖經與古蘭經之間,就離婚與再婚有明顯重大的差距。
古蘭經禁止一對離婚的夫婦和解復合;它要求被休的太太先要嫁給另一個男人,以後被第二任丈夫休掉,才允許和第一任丈夫再婚復合。
另一方面,聖經鼓勵一對離婚的夫婦,重新協調復合,不要他們去經歷另一段婚姻和離婚。聖經要求,就算遇見有離婚的理由-即另一半有不道德的婚外性行為,對方若真心悔改,要求赦免與復合,也當效法神那樣,對背道的罪人,採取赦免,接納,挽回(以賽亞書54:5至8;耶利米書3:8至14)。
比較起來,聖經的結婚-離婚-鼓勵再復合,遠比古蘭經的結婚-離婚-結婚-離婚-才鼓勵再復合,來得優越。
穆罕默德的伊斯蘭婚姻法律,不鼓勵和促進和解與復和,且顯得混亂,對出現狀況的婚姻,成了一種破壞的制度。聖經的公義促進復合和寬恕,沒有混亂。
這篇文章是翻譯自James M. Arlandson的在線文章‘A strange divorce and remarriage law in the Quran’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women_remarry.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