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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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thany Blankley
伊斯蘭三階段的第一階段:寬容和塔基亞原則
在第一階段,穆斯林遵循古蘭經中適用於在特定的社會政治環境下作為少數群體生活的經文。
伯大尼·布朗克利(Bethany Blankley)(http://www.westernjournalism.com/author/bethanyblankley/)
2015年4月22日 下午4:15
對於感興趣的美國公民,明白伊斯蘭不是一種宗教很重要,伊斯蘭的意思是「順服」。它是一種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它的三個階段都呈現於2015年的美國。
暴政的定義是「國家對社會擁有絕對權威並試圖最大限度控制公共和私人生活的各個方面的政治制度。」
伊斯蘭就像極權主義,是一個包括宗教、政治、法律、社會規範的完整系統,由司法機關、國民衛隊和(或)軍隊監督來管理和落實,植根於古蘭經的教導,古蘭經的意思是「誦讀」。
僅次於古蘭經的、律法和道德指導的基礎是聖行,其中概述了一整個系統的源自聖訓的義務。聖訓是記錄穆罕默德的傳統和言行的經典。伊斯蘭學者還在此框架下引用廣受尊敬的,最早期最全面的穆罕默德傳記-穆罕默德生平(Sira of Ibn Ishaq)(http://www.amazon.com/Life-Muhammad-I-Ishaq/dp/0196360331)。
穆斯林認為,古蘭經是他們的真主安拉(古蘭經76:34)借由他的先知穆罕默德溝通給一個文士,然後將之寫到紙上的真言。各章不按主題分類,但經文按編年順序與伊斯蘭的每個階段相對應。
伊斯蘭的廢棄的教義(古蘭經2:97,106;16:101,102),對明白古蘭經是最重要的。廢棄是指以「合理或合法的權威」代替另一經文的經文、跡象或啟示(「ayah」意為跡象)。後面的經文可推翻前面的經文。
古蘭經比較長的篇章一般代表伊斯蘭「神聖」的第一階段,反映出穆罕默德成年後的前期。穆罕默德在公元610年首次將伊斯蘭引入生活在麥加及周邊地區的人,那裡的人崇拜350多個神。他們從未聽說過安拉,不相信穆罕默德,在未能殺死他之後把他趕出了麥加。
第一階段包含了對社會寬容與和平的言論,這個社會可能容忍伊斯蘭存在,而不接受或拒絕它。古蘭經中的較早期的經文特別適用於移民到一個新國家作為少數群體生活的穆斯林。這些「和平」或「溫和」的穆斯林一般等於或小於總人口的大約5%。
儘管他們的人口規模較小,穆斯林仍然主張作不成比例的改變,先是通過強烈要求,再是威脅。少數群體強烈要求,食物銀行(http://www.thefederalistpapers.org/us/muslim-immigrants-demand-halal-approved-welfare-benefits-claim-its-a-human-right)和糧票是清真的,要求拆除冒犯他們的培根(熏肉)的標誌(http://www.nydailynews.com/news/national/vermont-diner-takes-bacon-sign-offends-muslim-residents-article-1.1915158),或者生活在自己私人領地的養豬農戶(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egZXm1rCPg)搬到其他地方去以「潔淨這片土地」。
在主張造成大改變的同時,穆斯林也會傳遞「寬容」的信息[「你們有你們的報應,我也有我的報應」(古蘭經109:6),「對於宗教,絕無強迫」(古蘭經2:256)],他們充分明白少數群體的地位與穆罕默德住在麥加的時候類似。
那些聲稱伊斯蘭是和平的人要麼遵行塔基亞(taqqiya)原則(http://www.redstate.com/diary/bblankley/2014/08/14/taqiyya-quran-sanctioned-deceit-promote-islam-religion-peace/)-古蘭經認可的謊言(古蘭經3:185)-要麼就是害怕,明白這點至關重要。穆罕默德的同伴阿布·艾德·達爾達(Abu Ad-Darda)說,「就算我們心裡詛咒一些人,也當著他們的面報以微笑。」
恐懼是因為知道在伊斯蘭教法之下叛教和褻瀆所要受的懲罰。哈佛大學教長(http://talkislam.info/2009/04/03/on-the-listservs-there-is-an-uproar-dev/#more-5933)塔哈·阿卜杜拉·巴瑟(Taha Abdul-Basser)和世貿遺址(Ground Zero)清真寺的伊瑪目(http://nation.foxnews.com/culture/2011/01/30/new-ground-zero-imam-says-people-who-leave-muslim-faith-should-be-jailed)阿卜杜拉·阿達米(Abdallah Adhami),分別清楚解釋要判決那些放棄伊斯蘭的人死刑和監禁的需要。(「凡改變伊斯蘭信仰者,要殺死他」(布哈里聖訓,第9卷,84書,57號;對於「敵對真主和使者,而且擾亂地方的人」拒絕伊斯蘭的懲罰是死刑,包括釘十字架和割去手腳(古蘭經2:191,5:32、33;9:5,123,29))。
幾個世代之後,穆斯林作為合法公民改善了他們的社區,卻仍然把他們自己和他們的新社會當作異類(http://www.redstate.com/diary/bblankley/2014/08/14/taqiyya-quran-sanctioned-deceit-promote-islam-religion-peace/),在哲學上拒絕西方對公民身份的定義。
在第一階段,穆斯林遵循古蘭經中適用於在特定的社會政治環境下作為少數群體生活的經文。
這篇文章翻譯自Bethany Blankley的在線文章「Phase One Of The Three Phases Of Islam: Tolerance And Taqqiya」
http://www.westernjournalism.com/phase-one-of-the-three-phases-of-islam-tolerance-and-taqqi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