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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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m Dieppe
我們應該有批判伊斯蘭的自由
我們應該有批判伊斯蘭的自由
宗教自由包含批判信仰系統的權利,也包含堅持信仰系統的權利。
蒂姆•迪耶普(Tim Dieppe)(https://thecritic.co.uk/author/tim-dieppe/)
2024年9月25日
「我們不住在巴基斯坦,也不住在沙特阿拉伯。我是基督徒,因此我相信穆罕默德是個假先知。我應該被允許在英國這樣說,而不會被刺傷或一再被捕。」
基督徒佈道者哈屯•塔什(Hatun Tash)(https://christianconcern.com/news/preacher-wins-payout-after-arrest-for-damaging-her-own-quran/)在大都會警察局支付她一萬英鎊的損害賠償和費用後如是說,因為她在演說廣場(Speakers' Corner)被偷了一本古蘭經後,遭到非法逮捕和脫衣搜身。
這種事情竟然還需要說出來,真是非比尋常。警察真的需要被提醒我們不是生活在一個伊斯蘭國家嗎?他們是否需要提醒他們,在大不列顛以最強烈的言詞表達穆罕默德是假先知並不構成犯罪?冒犯並非犯罪。
我是基督徒,因此我當然相信穆罕默德是假先知。鑒於在最近一次人口普查(https://www.ons.gov.uk/peoplepopulationandcommunity/culturalidentity/religion/bulletins/religionenglandandwales/census2021)中,只有6.5%的人口認為自己是穆斯林,因此93.5%的英國人同意我的看法,認為穆罕默德不是-或至少可能不是-神(真主)的先知。
然而,哈屯•塔什卻因為這樣說而被捕好幾次。她曾被扣留過夜,甚至被脫光衣服搜身。警方似乎也意識到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用來對付她,因為她每次被捕後都會被釋放,沒有受到任何起訴。
在基督教法律中心(Christian Legal Centre)的協助下,哈屯採取了法律行動,控告警方非法逮捕她並侵犯她的人權。警方於2022年就兩次錯誤逮捕向她支付了10,000英鎊的賠償金,同時也發表了道歉聲明。上週宣佈(https://christianconcern.com/news/preacher-wins-payout-after-arrest-for-damaging-her-own-quran/)他們又支付了一萬英鎊的賠償,因為她又被錯誤逮捕和拘留,還被脫衣搜身。然而,這次他們並沒有道歉。
與此同時,哈屯曾被打、被拖到地上、眼鏡被打破、書本被偷。有時候,她會在警察眼皮底下被毆打。2021年,一名身穿黑色伊斯蘭長袍的男子用刀刺向她的脖子,她險些被刺中。她倒下了,血從她的臉部和手臂流下。她被送往醫院治療傷口。正如哈屯本人所說:「看了視頻,他們的目的顯然是要殺了我」。
然而,她的攻擊者從來沒有一個被逮捕。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當著警察的面進行攻擊,並有錄影片段和多次要求採取行動,警方也無動於衷。這就是最糟糕的兩級警察執法制度(two-tier policing)。值得一讀的是哈屯本人對此的評論:
多年來,我一直在處理兩級警察執法制度的問題。演說廣場的穆斯林暴徒凌駕於法律之上,警方允許他們為了壓制辯論而為所欲為,而且越來越多地不擇手段。
我受到警方駭人聽聞的對待,在我沒有做錯任何事的情況下,一再受到羞辱。
警方一如往常,完全按照穆斯林暴徒的要求行事。他們甚至站在偷我財物的人那邊,到現在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警察一再剝奪我的權利,並告訴我他們無法保護我,因為他們不想得罪某一群人。
這就是兩級警察執法制度的行動。警察害怕穆斯林暴徒,所以不敢逮捕穆斯林,更不敢指控穆斯林公然違法。逮捕基督徒佈道者會比較容易,即使他們日後必須支付賠償。
警察應該這樣運作嗎?促進暴民統治?演說廣場是伊斯蘭教法廣場(Sharia Corner)嗎?警察逮捕在演說廣場批判穆罕默德的基督徒,就好像我們生活在巴基斯坦或沙特阿拉伯一樣。就好像我們有伊斯蘭的褻瀆法。
但我們不是伊斯蘭國家,我們也沒有伊斯蘭褻瀆法律-到目前為止。然而,最近再次有人要求(https://hansard.parliament.uk/lords/2024-09-09/debates/41BFB06B-0ADA-42C1-872F-D15ADED9DE74/Anti-MuslimPrejudiceAndHateCrime#contribution-DA007B7B-76A3-4D1E-A3EA-5AFC3DE019A9)政府正式採納跨黨派議會小組(All-Party Parliamentary Groups)對伊斯蘭恐懼症的定義。跨黨派議會小組2018年的報告(https://static1.squarespace.com/static/599c3d2febbd1a90cffdd8a9/t/5bfd1ea3352f531a6170ceee/1543315109493/Islamophobia+Defined.pdf)對伊斯蘭恐懼症的定義如下:
伊斯蘭恐懼症源於種族主義,是一種針對穆斯林性(Muslimness)或被察覺為穆斯林性的表達方式的種族主義。
這個定義有許多問題,不知道該從何說起。現在我只想說,「被察覺為穆斯林性」是一個包羅萬象的詞彙,這意味著你所說的任何關於伊斯蘭-更不用說穆斯林-的話,都可能被認為是伊斯蘭恐懼症,因此根據這個定義,實際上就是伊斯蘭恐懼症。對穆罕默德的批評可能會被視為伊斯蘭恐懼症,因此根據這個定義就是伊斯蘭恐懼症。
這不是一個合理的伊斯蘭恐懼症的定義。然而,工黨(Labour Party)、自由民主黨(Liberal Democrats)、蘇格蘭民族黨(SNP)、威爾斯黨(Plaid Cymru)、蘇格蘭綠黨(Scottish Green Party)等政黨都正式採納了這個定義。這表示這些政黨的任何黨員都知道,如果他們說的任何話被視為「伊斯蘭恐懼症」,就有可能被停職,甚至更糟。因此,今天的大多數國會議員都受到實際上是伊斯蘭褻瀆法典的約束。對於這個國家來說,這是一個令人不安的狀況。
今年早些時候,我為「自由言論聯盟(Free Speech Union)」撰寫了一份報告,題為「禁止伊斯蘭恐懼症:走後門的褻瀆法(Banning Islamophobia: Blasphemy by the Backdoor)」(https://freespeechunion.org/banning-islamophobia-blasphemy-law-by-the-backdoor/)。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教授非常好心地寫了前言。這份報告的重點是,盡管現在我們並沒有生活在一個有伊斯蘭褻瀆法律的國家,但我們已經非常接近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們大多數的國會議員所屬的政黨已經執行了跨黨派議會小組對伊斯蘭恐懼症的定義,這就是有效的伊斯蘭褻瀆法。如果要就是否在法律中正式採納跨黨派議會小組對伊斯蘭恐懼症的定義進行投票,我完全相信這個議會是會採納該定義。
這一次,警方在執行伊斯蘭褻瀆罪時可能會走在曲線的前面。但走在曲線的前面並非警方所應該做的。他們應該執行現行的法律,而不是可能成為的法律。與此同時,政治人物和其他人必須意識到,我們已經非常接近將褻瀆伊斯蘭的行為納入法規。那麼,像哈屯這樣的基督徒佈道者該何去何從?屆時,批評伊斯蘭不僅會被逮捕,還會被關進監獄。
這篇文章翻譯自Tim Dieppe的在線文章「We should have the freedom to criticise Islam」
https://thecritic.co.uk/we-should-have-the-freedom-to-criticise-isl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