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594
18
作者
Tim Dieppe
「恐懼伊斯蘭」的定義與《平等法》相衝突
「恐懼伊斯蘭」的定義與《平等法》相衝突
2024年9月26日
公共政策主管蒂姆·迪耶普(Tim Dieppe)就可汗勳爵(Lord Khan)認為全體政黨議會小組(APPG)對「恐懼伊斯蘭(Islamophobia)」的定義與《平等法》(Equality Act)相衝突一事發表評論。
有關全體政黨議會小組對「恐懼伊斯蘭」的定義的警告
自2018年(https://christianconcern.com/comment/what-is-islamophobia/)英國穆斯林全體政黨議會小組(All Party Parliamentary Group)首次提出臭名昭著的全體政黨議會小組「恐懼伊斯蘭」的定義以來,我曾多次警告其危險性。最近,我為「自由言論聯盟(Free Speech Union)」撰寫了一份報告,題為:禁止「恐懼伊斯蘭」:走後門的褻瀆法(Banning Islamophobia: Blasphemy Law By The backdoor)(https://freespeechunion.org/banning-islamophobia-blasphemy-law-by-the-backdoor/)。理查德·道金斯教授(Professor Richard Dawkins)欣然為該報告撰寫了前言,我在其中警告說,採用該「恐懼伊斯蘭」的定義將有效禁止對伊斯蘭或穆罕默德的有效批評。然而,工黨、自由民主黨、其他幾個政黨和多個地方議會都正式採納了這個定義。最近,人們再次呼籲(https://hansard.parliament.uk/lords/2024-09-09/debates/41BFB06B-0ADA-42C1-872F-D15ADED9DE74/Anti-MuslimPrejudiceAndHateCrime#contribution-DA007B7B-76A3-4D1E-A3EA-5AFC3DE019A9)政府將這個定義正式採納為法律。
致安吉拉·雷納的公開信
本月初,錫克教組織網路(Network of Sikh Organisations)寫了一封公開信(https://nsouk.co.uk/serious-concerns-about-the-appg-islamophobia-definition/)給副首相、國會議員安吉拉·雷納(Angela Rayner)-住房、社區與地方政府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Housing,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提出對全體政黨議會小組的「恐懼伊斯蘭」定義的具體關注。信中警告說:「將這個有爭議的定義納入法律將嚴重影響言論自由,尤其是討論歷史真相的能力。」信的最後部分威脅,如果政府正式將這個定義納入法律,將進行司法審查。
全體政黨議會小組的定義的一個問題是,它將「恐懼伊斯蘭」定義為「植根於種族主義」和「種族主義的一種」。然而,我和其他人經常指出一個相當明顯的事實:伊斯蘭並不是一個種族。它是一個宗教。穆斯林是來自不同種族背景的人,而穆斯林本身也不認為自己是一個獨立的種族。錫克教徒的信中提出了這一點,並辯稱將種族與宗教混為一談並不符合《2010年平等法》(The Equality Act 2010)。
回覆承認定義與《平等法》相抵觸
錫克教組織網路現已收到信仰、社區與安置國務次官(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for Faith, Communities and Resettlement)可汗勛爵的回信(https://nsouk.co.uk/wp-content/uploads/2024/09/MC2024_20608-Reply.pdf)。他的回信已抄送安吉拉·雷納。
可汗勳爵在信中承認全體政黨議會小組的定義與《2010年平等法》有所衝突,他說:
「正如您所提到的,全體政黨議會小組的定義與《2010年平等法》有所衝突,《2010年平等法》對種族的定義是膚色、國籍和民族或人種。」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讓步,因為政府現在不能採用他們所說的與《2010年平等法》相衝突的「恐懼伊斯蘭」的定義。這可能意味著,將全體政黨議會小組對「恐懼伊斯蘭」的定義納入法律的計劃終於遇到了緩衝。任何政府都不會採用與《2010年平等法》相衝突的定義。
憂慮仍然存在
然而,憂慮仍然存在。可汗勛爵在信中毫不避諱地表示,政府正在尋求正式確立「恐懼伊斯蘭」的定義。信中指出:
「定義「恐懼伊斯蘭」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我們希望確保任何定義都能全面反映不同社群的多重觀點與影響。本屆政府正積極考慮以更全面的角度來處理「恐懼伊斯蘭」的問題,並將在適當時候提供進一步的相關資訊。」
目前尚不清楚「以更全面的角度」來對付尚未定義的「恐懼伊斯蘭」是什麼意思。盡管全體政黨議會小組的定義被承認將宗教與種族混淆是一個問題,但可汗勳爵在信中卻沒有提及此定義的其他問題,尤其是它被定義為針對『穆斯林性或被認為是穆斯林性的表達方式(expressions of Muslimness or perceived Muslimness)』。」
將定義植根於觀感,為各種詮釋打開了大門,這肯定會抑制涉及伊斯蘭的言論自由。
「反穆斯林」是一個更好的術語
可汗勳爵在信的後面提到了「反穆斯林和反移民的仇恨」。這是令人鼓舞的,因為我和其他人都認為 (https://christianconcern.com/comment/what-is-islamophobia/)「反穆斯林(anti-Muslim)」在這些情況下是一個更清晰的用語。事實上,任何「恐懼伊斯蘭」的定義都可能會將對穆斯林個人的態度與對伊斯蘭的態度混為一談。如果我們的社會要保留對伊斯蘭的言論自由,就必須允許對宗教的批評。因此,最好完全不要定義「恐懼伊斯蘭」,而是使用「反穆斯林」一詞,清楚說明它是針對穆斯林,而非針對宗教。
定義「恐懼伊斯蘭」的下一步是什麼?
所有正式採納全體政黨議會小組對「恐懼伊斯蘭」的定義的政黨和組織現在要做什麼?工黨會從其行為準則中刪除這個定義嗎?自由民主黨和所有的地方議會呢?當然,他們不能繼續使用一個與《平等法》相衝突的定義?
我懷疑工黨會等待政府提出其他定義,然後以該定義取代全體政黨議會小組的定義。其他組織也可能會效法。這一切都取決於政府是否會提出另一個定義。但正如可汗勳爵在信中所承認的,要維護言論自由並不容易。
最好的希望是政府最終放棄定義「恐懼伊斯蘭」,改用「反穆斯林」一詞。上一屆政府(https://www.premierchristianity.com/opinion/as-a-christian-im-worried-that-islam-is-above-criticism/14210.article)就是這樣做的。然而不出所料,新政府打算推翻這個決定。
盡管如此,可汗勳爵承認全體政黨議會小組的定義與《平等法》相衝突是一件大事。這應該是對採用該定義的致命一擊。讓我們希望它能讓在法律上正式定義「恐懼伊斯蘭」的計畫完全受挫。
這篇文章翻譯自Tim Dieppe的在線文章「Islamophobia definition in conflict with Equalities Act」
https://christianconcern.com/comment/islamophobia-definition-in-conflict-with-equalities-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