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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im Dieppe

反穆斯林仇恨提案定義外洩

反穆斯林仇恨提案定義外洩

2025年12月16日

提姆·迪普(Tim Dieppe)評論政府外洩的「反穆斯林仇恨」定義


昨日,英國廣播公司公開了政府提案的「伊斯蘭恐懼症」定義https://www.bbc.co.uk/news/articles/cjrjzp42v4zo )—該定義雖已保密數週,卻被展示給多名同情此議題的倡議者。


政府今年稍早成立工作小組擬定定義,其工作內容始終對公眾保密。


新定義雖捨棄「伊斯蘭恐懼症」一詞實屬可喜之變,但對言論自由仍構成極大威脅。


定義內容


現已更名為「反穆斯林敵意」的完整提案定義如下:


「反穆斯林敵意係指針對穆斯林或因他們的宗教、族裔或外貌被視為穆斯林者,從事或鼓動犯罪行為,包括暴力行徑、財產破壞、以及以肢體、言語、書面或電子方式實施的騷擾與恐嚇。


亦指將穆斯林視為具有固定特徵的集體群體,藉偏見性刻板印象與種族化手法煽動仇恨,無論其個人實際觀點、信仰或行為為何。


更包含從事禁止性歧視行為—包括在機構內建立或運用慣例與偏見—意圖使穆斯林在公共及經濟生活中處於不利地位。」


無需新定義


我長期主張無需新定義。英國穆斯林已受法律保障免於歧視與騷擾。「反穆斯林仇恨」或「反穆斯林敵意」等術語本身已清晰且足夠。任何「伊斯蘭恐懼症」的定義都可能混淆對伊斯蘭的批評與對穆斯林的仇恨或敵意。所提定義未落入此陷阱,無疑因我們與其他人士對此的成功闡釋。


此定義發布時機堪稱最糟。據《每日電訊報》報導https://www.telegraph.co.uk/news/2025/12/14/islamophobia-law-backlash-reed-defintion-muslim-free-speech/ ),政府原定週一公布擬議定義,但意識到在邦迪海灘反猶太伊斯蘭恐怖分子血腥屠殺事件後立即發布將引發負面觀感。


因此暫緩公開聲明。即便現任政府也明白,在伊斯蘭恐怖主義公然肆虐之際,提出限制批評伊斯蘭的提案實屬不得體。


定義條文的缺陷


首段內容實質重複現行禁令。犯罪行為本就非法,此定義無需贅述,因其本質即為法律規範,對公眾認知毫無增益。


真正隱藏致命風險的是第二段。何謂「有害的刻板印象」?或宣稱穆斯林具有「固定特徵」?


若我說:「穆斯林不吃豬肉」—這是否觸犯定義?現行條文並未排除此類陳述。


諸多表述皆可能觸犯此定義,例如:


  • 「穆斯林不飲酒。」

  • 「穆斯林信仰真主安拉。」

  • 「穆斯林相信穆罕默德是先知。」

  • 「穆斯林相信古蘭經。」

  • 「穆斯林不相信三位一體。」

  • 「穆斯林崇拜的並非基督徒所信奉的神。」

  • 「穆斯林不崇拜耶穌。」


這還未觸及關於伊斯蘭所教導的聲稱—例如一夫多妻制,更遑論聖戰!顯然許多關於穆斯林的陳述都可能觸犯此定義,盡管這些說法真實且合理。


何謂種族化?


接著是「種族化」的問題。此詞確切意涵為何?伊斯蘭並非種族,亦不自視為種族。伊斯蘭是宗教,非種族。此關乎信仰,非種族特徵。成為穆斯林是選擇特定信仰的行為,而種族或族裔特徵則非個人所能選擇。因此,批評某人的信仰應該完全合理且公正,但僅憑膚色批評他人則既不公平亦不合理。我們必須保有自由,得以審視並挑戰任何宗教或世界觀的理念與信仰。伊斯蘭不應因虛假的種族化論調而免於這種檢視。


某些活動人士熱衷將「伊斯蘭恐懼症」或「反穆斯林敵意」等同於種族主義—藉此封殺對伊斯蘭的批判。若他們能將批評伊斯蘭信仰或實踐視為種族主義,便能將此類批判排除在討論範疇之外。此定義的詮釋雖不盡明確,但活動人士必將利用它將批判伊斯蘭的言論定性為種族主義。若政府採納此定義,無異於配合這些活動人士的策略。


臭名昭著的跨黨派議會小組(APPG)將伊斯蘭恐懼症定義為「植根於種族主義」且「屬於種族主義的一種」。錫克組織網絡去年致函時任副首相安吉拉·雷納議員,指出伊斯蘭並非種族,此定義與《平等法》相抵觸。政府被迫承認https://christianconcern.com/comment/islamophobia-definition-in-conflict-with-equality-act/ ):伊斯蘭確實不符合《平等法》所定義的種族範疇,故跨黨派議會小組定義與該法存在衝突。若新定義仍保留「種族化」概念,同樣將違反《平等法》。政府絕無可能採納與現行法律明顯相悖的定義。


何謂偏見?


最後一段寫道:「在機構內建立或運用慣例與偏見—旨在使穆斯林在公共及經濟生活中處於不利地位。」那麼,誰來界定這些所謂偏見的內容?


若學校決定禁止校園操場進行伊斯蘭祈禱,這可能被視為意圖損害穆斯林權益的偏見。此類事件確曾發生—布倫特區的米凱拉學校因禁止校園伊斯蘭祈禱儀式遭提告,所幸該校勝訴https://christianconcern.com/comment/high-court-upholds-michaela-schools-ban-on-prayer-rituals/ )。倘若當時採用此定義,法官恐將面臨不同裁決壓力。


要求證人在法庭上摘除面紗是否構成偏見?主張應在公共場所禁止罩袍是否偏頗?建議所有宗教婚姻應依法登記以保障穆斯林婦女權益是否歧視?呼籲減少穆斯林移民數量,或指出伊斯蘭正以負面方式影響我們的文化(尤其在言論自由方面)是否帶有偏見?


限制言論自由


如我所示,新定義與舊版並無實質改善。同樣地,它將繼續限制涉及伊斯蘭的言論自由。這其實不足為奇,因為負責擬定新定義的工作小組成員,原本就支持國會跨黨派議會小組的舊版定義。


若政府採納此定義為官方標準,將成為本國極具里程碑意義的時刻。盡管這並非實質的褻瀆法,卻等同於針對伊斯蘭的褻瀆守則。違反此定義的言論雖不構成刑事犯罪,卻可能導致失業,且發言內容將被記錄為非犯罪性質的仇恨事件。所有政府機構、整個公共部門、警方及法院都將開始執行此定義,涵蓋學校、國民保健署、公務員體系等。活動人士將施壓企業與私營機構採納此定義,屆時實質上的褻瀆法便將成形。


事實上,警方與英國皇家檢察署已起訴焚燒古蘭經者https://christianconcern.com/comment/convicted-for-burning-a-quran-offending-islam-is-now-an-offence/ ),並逮捕質疑古蘭經內容https://christianconcern.com/news/christian-preacher-vindicated-after-arrest-for-questioning-quran/ )的街頭傳教士。但質疑聖經內容者卻未受此待遇!採納此定義只會加劇民眾現有的恐懼感,迫使多數人對伊斯蘭信仰或實踐的批評進行自我審查。這正是生活在極權社會的寫照。


必須阻止此定義通過。請致函貴區國會議員,指出此舉將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並敦促他們要求政府拒絕採納此定義。該定義的模糊性將使其成為活動人士濫用的溫床—一旦通過,此種情況必將上演。


這篇文章翻譯自Tim Dieppe的在線文章「Proposed definition of anti-Muslim hatred leaked」

https://christianconcern.com/comment/proposed-definition-of-anti-muslim-hatred-rele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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