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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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rnie Power
穆罕默德與當今的兒童新娘
2016年11月30日
伯尼•鮑爾(Bernie Power)
我今天收到一個墨爾本的朋友打來的電話,尋求建議。一個穆斯林家庭住在附近,他們14歲大的女兒向他吐露:「我覺得我媽媽正在為我安排一段婚姻,我很害怕。我不想要。」我的朋友現在已經聯繫了澳大利亞聯邦員警,對此事調查隨即展開。
這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新南威爾士州家庭和社區服務部長布拉德•哈扎德(Brad Hazzard)最近宣佈(https://www.abc.net.au/news/2016-09-20/tsumani-of-young-girls-forced-to-marry-overseas-nsw-says/7860670):「有不計其數的年輕女孩,其中有些只有9歲,正被帶到海外並被迫成為兒童新娘…穆斯林社區中的伊瑪目需要更多發言,以及社區中可能實行這種做法的任何其他宗教領袖。」澳洲穆斯林(Muslims Australia)主席凱澤•塔德(Kaiser Trad)對此報導感到震驚,堅持聲稱「根據伊斯蘭教導,婚姻有效的條件之一就是准許同意。任何人違背年輕女子或年輕男子的意願強迫進行婚配都是錯誤的。」他並沒有引經據典譴責童婚本身。
一項對穆 斯林文本的研究表明,早期伊斯蘭時期就有這樣的做法,甚至是由先知穆罕默德本人施行的。他的第三任妻子阿伊莎(Aisha)是他最好的朋友阿布•巴克(Abu Bakr)的女兒。婚姻發生在她六歲的時候,並在阿伊莎九歲時完婚。原版聖訓(權威傳統)中的多樣文本證明了這些時代的存在。提供消息者包括阿伊莎本人,【1】希沙姆(Hisham)的父親【2】和烏薩(Ursa)。【3】阿伊莎的記錄說:「他在我九歲的時候與我發生了性關係。」【4】她還指出:「真主的使者在我六歲的時候就娶了我,在我九歲的時候就和我完成婚約,我當時常玩玩偶。」【5】
顯然,阿伊莎彼時還沒有進入青春期。阿斯卡拉尼(Al-Asqalani)關於布哈里聖訓的著名注釋對阿伊莎的童年娛樂生活做出了這樣的評論:「玩洋娃娃和類似形象是令行禁止的,但當時的阿伊莎被允許這樣做,因為她還是個小女孩,尚未達到青春期的年齡。」(《Fath-ul-Bari》第143頁,第13卷)另一部聖訓講述了她與穆罕默德一起坐在清真寺裡,如同「一個小女孩(還未達到青春期年齡)。」(布哈里聖訓7:163)
古蘭經65:4(中文馬建譯本: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真主,他將使誰順利。)講述了有關青春期前婚姻的規則。待婚期(Iddah,等待期間)是指之前結過婚的女性在嫁給另一個男人以前被要求等待的時間。希拉里(Hilali)和卡恩(Khan)的譯本陳述為:「對於那些沒來月經的人【即她們仍然未成熟】,他們 的待婚期(規定期限)為三個月。」達里亞巴迪(Daryabadi)的翻譯是這樣闡述的:「她們的等待週期是三個月…對於那些尚未經歷月經的人。」沙基爾(Shakir)將其翻譯為:「她們的規定時間應為三個月,那些尚未有過月經的人也是如此【她們的身體還不成熟】。」
關於古蘭經的最著名的注釋書(Tafsir,《經注》)也認可這個說法。伊本•卡希爾(Ibn Kathir)說:「對於未達到月經期年齡的年輕人也是如此。她們的待婚期是三個月。」《哲拉萊尼古蘭經注》(Tafsir al-Jalalayn)指出,對於「那些因年齡較小而尚未進入月經的人,她們的期限應當【也】為三個月。」穆罕默德的堂兄弟伊本•阿巴斯(Ibn Abbas)提出這句話,被揭示為是出於一個提問。「另一個人問:『哦真主的使者!因為太年輕而沒有月經的人的等待期該如何?』穆罕默德的回答是:『由於年齡小,她們的等待期為三個月。』」瓦希迪(Al-Wahidi)的書《古蘭經降示背景》(Asbab al-Nuzul)將發問者確定為古蘭經著名朗誦者伍拜•伊本•克爾卜(Ubayy ibn Ka’b)。對女孩們的描述是「那些太年輕的人【正因如此她們還沒有開始月經期】。」
看來這些童婚必須事先完婚,否則再結婚之前就不需要等待時期。希拉里和卡恩將古蘭經33:49譯為:「哦,你們這些有信仰的人!當你娶有信仰的女人,然後在與她們發生性關係之前離婚時,你不需要為她們計算等待期間【離婚的規定期限,請參閱(古蘭經65:4)】。」
巴基斯坦學者阿布拉毛杜迪(Abul A’la Maududi)得出結論,這些經文和注解構成對童婚的神聖准許。「提及尚未有過月經的女孩的等待期,顯然證明了,不僅允許將這個年齡段的女孩送入婚姻,而且丈夫也被允許可以與她完婚。現在,顯然沒有穆斯林有權禁止古蘭經認為是允許的事情。」
其他人也得出了相同的結論。阿亞圖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在伊朗上台後,建議將女孩的結婚年齡從18歲降低到9歲。【6】沙特阿拉伯大穆夫提(1993-1999)伊本•巴茲(Ibn Baz)作出了以下伊斯蘭裁判令(fatwa):「先知(願他平安)在阿伊莎(願真主喜悅她)6歲或7歲時娶了她,並且他(願他平安)在她9歲那年完成了婚姻。他的行為(願他平安)是這個烏瑪(穆斯林社群)(基於一個信條的民族)的法律制定。聖人的夥伴(Sahabah)(先知的夥伴,願真主喜悅他們所有人)還常常在他們或年輕或年老的時候結婚,沒有任何具體的年齡。除了真主和他的使者所制定的法律外,沒有人有權施行法律或更改法律,因為這些法律就已經足夠。」【7】
童婚在整個穆斯林世界持續發生。2009年4月30日,《沙特公報》(Saudi Gazette)報導說,一個八歲的女孩贏得了與一名五十多歲男子的離婚案,盡管一名沙特法官曾兩次拒絕了她的上訴。女孩的父親為了償還債務而安排了這場婚姻。今年早些時候,該國最高宗教權威,大穆夫提阿勒謝赫(Sheikh Abdul-Aziz Al-Shaikh)表示,迎娶15歲或以下的女孩並不違反伊斯蘭法規。【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