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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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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RM

神的主權,祂的全能、全在和全知

馬特-斯利克(https://carm.org/author/matt/)

2022年4月5日


以下是關於神的全能、全在和全知的思考。我對它們進行了定義,並試圖得出符合邏輯的結論,因為它們與神的主權、我們的存在、邪惡的存在和我們的自由意志有關。目的是提供對神的偉大和在宇宙中的控制的理解,這種理解由聖經和根據神的屬性來證明。 

所考慮的神的三個屬性是。 

- 全能-祂有能力做任何祂想做的事(約伯記42:2;路加福音1:37)。

- 全在-祂在所有地方,所有時間(耶利米書23:24;列王記上8:27;詩篇90:2)。

- 全知-祂知道所有的事情(約翰一書3:20)。


 

  

1. 全能、全在、全知 

0. 如果神是全能的,那麼祂就有能力完成祂想要的任何事情。祂可以創造、改變或毀滅一個宇宙和其中的一切。

0. 祂不能做,也不想做邏輯上不可能的事,即創造一個圓形的三角形,因為超驗的邏輯法則反映了祂的本性(見《關於神存在的超驗論證》)(https://carm.org/defending-the-faith/the-transcendental-argument-for-the-existence-of-god/),而神不能違背祂自己的本性。

1. 祂的全能性要求祂對所有存在的物體和發生的事件保持完全的控制;否則,祂就不是全能的了。

2. 因此,祂能夠創造祂所想的一切,並管理祂所創造的一切。 

1. 如果祂是全在的,那麼就沒有什麼能瞞過祂。

0. 這包括所有維度;所有時間,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未來;以及每一種存在形式,無論是思想、行動還是物質。

1. 因此,神完全包含了所有的存在。 

2. 如果祂是全知的,那麼祂就永遠理解所有實際和潛在的事物。

0. 神從祂永恆的本性中理解所有的事物,這必然是真的,因為全知就是自動地永恆地知道所有的事物,以免有一個「時間」神不知道什麼。

1. 神理解萬物實際上意味著祂理解所有確實存在的事物。

0. 這包括整個宇宙中的所有物體、所有思想、所有行動、所有運動等等。

2. 神理解萬物的潛在含義是

0. 所有可能存在但不存在的事物,無論它們是思想、運動、行為、物體等。

1. 所有曾經存在但不再存在的事物,無論它們是思想、運動、行為、物體等。

2. 所有將存在但尚未存在的事物,無論它們是思想、運動、行為、物體等。

3. 從邏輯上講,有大量潛在的物體、事件和它們的組合可能存在。但由於它們並不都存在,它們的知識僅限於神的思想,因為只有祂能設想出無限多的潛在物體和事件。

4. 從邏輯上講,有大量的潛在物體和事件沒有被神(通過祂的創造行動)選擇存在於祂的思想之外。因此,現在的世界是神在無數可能的存在中選擇的世界。 

3. 因此,由於神是全能、全在和全知的,祂能夠創造任何祂想要的東西,同時保留對所有實際物體和行動的完美知識和完全控制-包括對所有這些物體和行動的所有可能事件組合的完美知識和完全控制。這就是主權。

0. 必然的是,所有已經、正在或將要存在的事物(實際的和/或潛在的)都是由於神的直接行動或經祂允許而發生的。

1. 例如,神直接讓亞當和夏娃存在,知道他們的存在包括墮入罪惡。雖然神說過祂不想有罪,但祂允許罪的存在,否則,它就不可能存在。然而,祂的允許並不是一種認可。

2. 關於因果關係的說明

0. 終極原因(事件的基礎)-神創造了宇宙,提供了事件能夠發生的基礎。祂是萬物的最初原因。神是終極原因。

1. 近因(事件的條件)-神創造了鮑勃,把他放在一個特定的地方和時間。神是近因,因為祂建立了鮑勃可以執行一個行動的條件。

2. 有效原因(事件的代理人)-鮑勃偷了弗蘭克的錢。鮑勃是有效原因,因為他是原因的代理人,要對他的行為負道德責任,而不是神。 

4. 結論。在所有的知識中,神對祂所包含的一切有絕對的控制權,但不是罪的製造者。 

2. 在創造中,神從無限的潛在中產生了一組有限的實際。 

0. 在神創造並啟動後,祂已經確定了將存在和物體和發生的事件的實際組合數量。

0. 這些物體和事件不可能是神不知道的,否則就違反了神的全知。 

1. 沒有實際情況(物體和發生的事件)是意外的,也不可能是意外的。

0. 因為意外會暗示著神的全能、全在和全知之外有某些東西。 

2. 這些實際情況都不可能以超出神的知識、存在或控制的方式運作。

0. 否則,這些實際情況是獨立於神的,鑒於神的全能、全在和全知,這將會是不合邏輯的。 

3. 因此,所有存在的東西都在祂的知識和控制之下(見上文關於終極原因、近因和有效原因)。 

3. 所有的存在不是因為意外,而是因為神預定了它的存在。 

0. 所謂預定,是指發生的事情是由於神的意志和目的(使徒行傳4:27),根據祂的知識和許可,不是說祂造成了邪惡(使徒行傳2:23),而是神在祂允許性的意志中預定了它的存在。

0. 神的三個意志

0. 命定性的意志-由神的直接行動完成的意志,「要有光,」(創世紀1:3)。

1. 規定性的意志-神的意志是讓人們不犯罪,(出埃及記20:1-17)。

2. 允許性的意志-神允許人們犯罪,做與祂的規定性的意志相反的事情。 

1. 這包括任何事件組合的任何結果。

0. ....,因為這個結果本來是預先知道的,因此是神所預定的,因為祂選擇並允許帶來這個結果的原因。 

2. 因此,所有的結果都是預知的;也就是說,它們是已知的,因為神預定了它們,而且必須是神直接造成或間接允許發生的。 

3. 這包括那些作為受造物的意志的結果的事件,因為:

0. 任何意志都不可能脫離神的知識或控制而存在,因為神創造了所有的意志和/或提供意志存在的條件。 

4. 因此,邪惡是神允許的東西,不是由祂造成的,但它是在祂的絕對控制之下。

0. 神不可能是邪惡的製造者,因為神是聖潔的(彼得前書1:16),神不能違背祂自己的本性(提多書1:2)。

0. 如果神違背了自己的本性,祂就會自相矛盾,因此就不是全能的、全知的和全在的,因為這三種屬性都與神自我揭示的絕對純潔的本性同時存在。

1. 神允許邪惡。

0. 然而,邪惡並不比神大,也不在祂的控制範圍之外,或超越祂的知識,以免違反祂的全能、全知和全在的屬性。

1. 神創造了反叛祂的環境,使其得以發生。

2. 神允許邪惡,但不是背叛的直接原因。(見上文關於終極原因、近因和有效原因)。

3. 邪惡,與神分離,在祂控制的領域內運作,因為沒有什麼能存在於神的控制之外(全能)。

2. 那麼,神可以利用在神的領域內運作的邪惡來為祂造福(創世紀50:20;使徒行傳2:23)。

0. 這是真的,因為神是全能的、全知的、全在的,並且會為了完成祂的最終意願而預定邪惡在宇宙中被允許存在....,否則,它就不會被允許存在。 

5. 自由意志 

0. 自由意志是指按照自己的願望自由行動的能力,這種願望不是被迫的,而且也符合自己的本性。

0. 神不能說謊(提多書1:2)。因此,自由意志必須與一個人自由完成的本性相一致。 

1. 自由意志不可能存在於神的主權之外(箴言21:1);否則,它就是獨立於神的。在基督教的世界觀中,獨立於神是不可能的。 

2. 此外,我們的自由意志也是在神的主權之下。 

3. 然而,我們仍然可以自由地按照神的主權計畫行事。 

4. 耶穌有自由意志,但卻按照父神的主權行事(約翰福音5:19,30)。

 

這篇文章翻譯自Matt Slick的在線文章「The sovereignty of God, His omnipotence, omnipresence, and omniscience」

 

https://carm.org/doctrine-and-theology/sovereignty-of-god-omnipotence-omnipresence-omniscience

https://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clarke/star_gospe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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