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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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lter C. Kaiser, Jr.
倫理—《霍爾曼圖解聖經辭典》
倫理—《霍爾曼圖解聖經辭典》
Walter C. Kaiser, Jr.
基於耶穌基督與聖經啟示,對良好行為、動機及態度的研究。倫理學這門學科探討諸如以下問題:我應該做什麼?我該如何行事才是行善並做正確的事?何謂「善」?何謂「善人」?
聖經倫理學同樣探討了其中一些相同的問題。雖然舊約和新約中都沒有一個與現代術語「倫理」相對應的抽象、全面的術語或定義,但舊約和新約都關注聖經所規定並認可的生活方式。在舊約中,最接近「倫理」、「美德」或「理想」的希伯來文詞彙是「musar」,意為「紀律」或「指教」(箴言1:8),甚至還有「derek」,意指良善與正義的「道路或途徑」。新約中與之最接近的希臘文詞彙是「anastrophe」,意為「生活方式、生活型態」(以正面意義出現九次,其中彼得後書3:11的用法最重要)。當然,希臘文術語「ethos」在新約中出現了12次(路加福音1:9;2:42;22:39;約翰福音19:40;使徒行傳6:14;15:1;16:21;21:21;25:16;26:3;28:17;希伯來書10:25)。其複數形式在哥林多前書15:33中出現一次。該詞通常被譯為「行為」、「習俗」、「生活方式」或「實踐」。
聖經對倫理的定義與教義息息相關
試圖探討聖經倫理時所面臨的問題在於:倫理內容並非脫離聖經的教義與教導而獨立存在。因此,神的性情,以及祂在啟示中所彰顯的旨意,決定了何謂正確、良善與合乎倫理。由此觀之,聖經對塑造西方文化的倫理觀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有些人嚴肅質疑,聖經中是否存在單一的倫理體系。他們認為,聖經中種類繁多的書籍與文學體裁存在過多差異,難以斷言其中存在和諧一致,也難以確立一個所有倫理與道德決策都應依循的基本倫理立場與規範。然而,當遵循聖經各卷書所闡明的聲稱時,有些人認為其信息是對關於神的性情與旨意之持續且連貫敘事的貢獻。這部關於神的性情與旨意的敘事,正是回答以下問題的恰當基礎:「我該成為怎樣的人?」「我們該如何生活,才能行出正確、公義與良善之事?」
正如某些人所指出的,在倫理標準中尋求多樣性與多元主義,與尋求標準的統一與和諧一樣,同樣源於先前的方法論抉擇。我們不能說尋求多樣性比尋求和諧更為科學和客觀。這一事實必須基於對聖經材料的內部檢視來決定, 而非作為強加於經文之上的外部決策。
三項基本假設
倫理或道德決策能否以聖經為依據,抑或此觀念荒謬且自相矛盾?以下三項假設說明,當代倫理學家或追求道德生活者,如何能依據過去時代聖經文本中的倫理內容來做出決策。這三項假設是:(1)聖經的道德陳述旨在適用於普世各族群、各時代及各類情境;(2)聖經的教導具有內在一致性,因此無論在各部分,或面對過去與現在的所有文化,對於相同的問題皆能呈現一致的立場;(3)當聖經提出主張或要求時,其意圖在於引導我們的行動或行為。簡而言之,聖經適用於所有人。它具有一致性,並旨在規範特定的道德行為。
首先談談聖經的普世性:每一條聖經誡命—無論出現在聖經律法典、敘事文本、智慧文學、先知書、福音書或書信中—最初都是針對某個特定地點、某個特定情境中的某個人而發出的。這些具體情境並非意在限制其在其他時代、地點或對象中的適用性。在每一條具體誡命的背後,都能發現一個普世原則。基於這項普遍原則,身處不同環境的人可以借助聖經,在具體的決策中獲得指引。
難道我們的問題、文化與社會模式差異如此之大,以致即使我們能將聖經中的具體誡命普遍化,它們卻與當今時代毫無關聯?我們能否假設這項倫理在不同文化與時代之間具有一致性?此處唯一的要求是:同一位聖經作者在其他地方已為我們提供了完整的倫理思想模式,而這套模式正是引領我們得出這項具情境性與特殊性的誡命的基礎。倘若我們可以假設這位作者不會在瞬間改變心意,那麼我們便可以假設,無論時代或文化如何,他都會在所有類似情境中堅守其原則。
最後,聖經聲稱其誡命是針對按神形象所造的人類。無論倫理內容是以命令式還是陳述式呈現,差異微乎其微。聖經作者的意圖不僅是提供資訊;他們更旨在引導行為。
聖經倫理的五項基本特徵
相較於傾向於更為抽象且以人為中心的哲學倫理學,聖經道德與宗教信仰直接 相關。因此,不道德的人同時也是不虔敬的人,而不虔敬的人同樣也是不道德的人(詩篇14:1)。
聖經倫理首先是個人的。倫理的根基在於那位絕對聖潔之神的本體、性情與宣告。因此,經文敦促個人:「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利未記19:2)
其次,聖經倫理明確地具有神論性質。它們以神為中心。認識神,就是知道如何實踐公義與正直。
最重要的是,聖經倫理深切關注對道德的內在回應,而非單純的外在行為。「耶和華是看內心」(撒母耳記上16:7)是先知們反覆宣告的呼聲(以賽亞書1:11—18;耶利米書7:21—23;何西阿書6:6;彌迦書6:6—8)。
聖經倫理的動機源於對未來的展望。對未來肉身復活的信念(約伯記19:26—27;詩篇49:13—15;以賽亞書26:19;但以理書12:2—3),足以讓人三思而後行,不至於草率斷言每項行為僅限於發生當下的情境, 對未來毫無影響。
聖經倫理的第五個特徵在於其普世性。它為地上每一個民族和每個人都樹立了相同的公義標準。
組織原則:神的性情
賦予聖經道德以完整性、和諧性與一致性的,正是神的性情。因此,聖經的倫理指引與道德觀,首先奠基於神的性情與本質。神所要求的,正是祂自己過去、現在及將來的本相。每一條道德誡命的核心,正是出現在利未記18:5—6、30;19:2—4、10、12、14、18、25、31—32、34、36—37中的主題:「我是耶和華」或「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同樣地,腓立比書2:5—8也如此闡明:「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他本有神的形像…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
聖潔之神的性情與本質,在神的旨意與話語中得到了倫理上的體現。這些話語可分為道德律與實在法(positive law)。道德律 彰顯了祂的性情,其主要例證便是十誡(出埃及記20:1—17;申命記5:6—21)。另一個例子是聖潔法典(利未記18—20)。實在法之所以能約束男女,是因為頒布這些律法的那一位所擁有的權威。實在法只在神最初頒布律法時所確定的時間範圍內,以及神所界定的特定情境中,才要求人們效忠。因此,伊甸園中神所說的話:「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創世記2:17),或是我們主所說的:「解開[那驢駒]」(路加福音19:30),原本僅是針對伊甸園中的那對夫婦或門徒而設。這些並非意在成為永久的誡命,也不適用於我們這個時代。研讀聖經倫理學有助於我們區分永遠有效的道德律與暫時的實在法誡命。
道德律是恆久、普世的,並在任何時代對所有男女同樣具有約束力。這律法最鮮明的體現莫過於摩西的十誡。其深刻性可從其涵蓋議題的全面性與表述的簡潔性中輕易領會。以下幾點觀察有助於詮釋這十誡:
(1) 律法有一段序言。這確立了神的恩典—正如出埃及所見—作為對個人提出任何要求的基礎。倫理是出於愛對恩典的回應,而非出於恐懼對要求的回應。
(2) 所有道德律法皆具雙重性,既引導人行正面之舉,亦使人遠離負面之舉。無論律法是以否定 或肯定形式表述,實無二致,因為每項道德行為在採取正面行動的同時,也必然意味著避免相反的行為。
(3) 僅僅省略或避免做被禁止之事,並非道德行為。否則,單純的不作為便可算作履行誡命,但在道德領域中,這不過是「死亡」的另一種稱呼。聖經倫理呼籲我們正面參與生命。
(4) 當道德誡命禁止某種惡行時,必須實踐其對立面的善行,才算順服。我們不僅要拒絕殺人,更須竭盡所能去維護鄰舍的生命。
十誡的本質可歸納為三個方面:(1)與神的正確關係(第一誡:內在敬拜神;第二誡:外在敬拜神;第三誡:言語敬拜神);(2)與時間的正確關係(第四誡),以及(3)與社會的正確關係(第五誡,家庭的神聖性;第六誡,生命的神聖性;第七誡,婚姻與性行為的神聖性;第八誡,財產的神聖性;第九誡,真理的神聖性;以及第十誡,動機的神聖性)。
聖經倫理的內容
聖經倫理是基於聖經的完整啟示。十誡及其在其他三部基本律法典中的擴展,連同馬太福音5—7章的「登山寶訓」與路加福音6:17—49的「平原寶訓」,共同構成聖經在倫理與道德領域教導的基礎經文。所有其他聖經經文—無論是關於過犯的敘事、箴言的彙編,還是書信中的個人請求—都為我們對聖經倫理的認識作出貢獻。聖經並非提供一份供我們任選的清單,而是反覆闡明一種生活方式,並呼召我們去遵行。
以下幾個關於聖經倫理內容的例子,或許有助於我們更深入理解:神的性情—尤其是祂的聖潔—如何為一切道德決策樹立標準。
根據利未記19:1—3,敬重父母是聖潔所涵蓋內容的最早實踐之一。這並不令人意外,因為神在創世記2:23—24所頒布的首批誡命之一,便已將一夫一妻制確立為家庭的基礎與基石。
丈夫與妻子在神面前應當平等。妻子並非單純的財產、動產,或僅是「生育者」。她不僅是「耶和華所賜的」(箴言19:14)和丈夫的「冠冕」(箴言12:4),更是與他「力量相當」的(創世記2:18中「helper,幫助者」一詞,根 據譯本,更準確的譯法應為「力量、權能」)。敬重父母的誡命,絕不能成為推卸責任、拒絕幫助窮人、孤兒和寡婦的藉口(利未記25:35;申命記15:7—11;約伯記29:12—16;31:16—22;以賽亞書58;阿摩司書4:1—2;5:12)。受壓迫者應當從神的子民和當權者那裡得到紓解。
同樣地,人的生命被視為極其神聖,以致預謀殺人將招致死刑,以此彰顯對受害者—那按神形象所造之人—的尊重(創世記9:5—6)。因此,所有人的生命—無論是尚未出生的胎兒(出埃及記21:22—25;詩篇139:13—6),還是被征服國家的公民(以賽亞書10;哈巴谷書3)—在神眼中都具有無窮的價值。
人類的性是神所賜的禮物。它既非詛咒,亦非魔鬼的發明。它是為婚姻關係而設,旨在帶來喜樂(箴言5:15—21),而不僅僅是為了繁衍後代。淫亂是被禁止的(帖撒羅尼迦前書4:1—8)。性變態行為,例如同性戀(利未記18:22;20:13;申命記23:17)或獸交(出埃及記22:19;利未記18:23—30;20:15—16;申命記27:21),皆與神的聖潔相悖,因而受到譴責。
最後,關於財產、財富、擁有物以及對 真理的關切等誡命,確立了新的規範。這些規範與人類普遍的貪婪傾向、將事物置於人之上,以及寧可選擇謊言而非真理的傾向相悖。無論在倫理論述中面臨多少新議題,根本原則始終如最後一條誡命所確立的那樣:在於內心的動機與意圖。這就是為何在倫理領域中,聖潔始於「敬畏耶和華」(箴言1:7;9:10;15:33)。
我們的主在馬太福音22:37—39中,對倫理教導作了最精闢的總結:要愛神,也要愛鄰舍。此外還有馬太福音7:12所載的「黃金法則」。這種愛的最佳體現,就是樂意饒恕他人(馬太福音6:12—15;18:21—35;路加福音12:13—34)。
新約與舊約一樣,將社會倫理及對國家的責任納入其教導之中。既然神的國度正在世上運行,聖潔的生活中也必須有「鹽」與「光」的存在。
雖然兩約在婚姻與離婚等議題上立場一致,但新約往往明確採用不同的處置方式。因此,哥林多前書5章針對亂倫之事,建議採取教會紀律處分,而非用石頭打死。
兩約之間的主要差異在於,新約將耶穌樹立為對神旨意與律法毫不妥協地順服的新典範。祂來不是要廢除舊約,而是要成全舊約。新約中充滿了勸勉,要人遵行拿撒勒人耶穌—即彌賽亞—所闡明的話語,並行在其所指明的道路上(哥林多前書11:1;帖撒羅尼迦前書1:6;彼得前書2:21—25)。
促使人過合乎倫理與道德生活的動機,部分源自前一約,但除此之外,還增添了以下幾項:神的國近了(馬可福音1:15);對神在基督裡所賜恩典的感激(羅馬書5:8);以及耶穌基督已成就的救贖、贖罪與復活(哥林多前書15:20—21)。如同舊約一樣,愛是強而有力的動力;然而,愛並不能取代律法。愛本身並非律法;它是一個描述「如何」的詞語,但絕不會告訴我們該「做什麼」。愛是律法的成全(羅馬書13:9),因為它促使我們遵行律法所教導的。因此,愛會使我們與所愛之對象產生親近感與情感。它帶來的是心甘情願且歡欣的順服,而非受脅迫與強迫的服從。
最後,聖經倫理的內容不僅是個人的,而且範圍廣泛。保羅和彼得的書信列舉了廣泛的倫理責任:對鄰舍的責任、對民事政府及其職責的尊重、工作的屬靈意義、對財物與財富的管家職分,以及許多其他方面。
聖經所要求並認可的倫理,以神聖本體的聖潔為標準與源頭,以愛神為驅動力,以十誡和登山寶訓中所載的神律法為指導原則,並以神的榮耀為最終目標。
小沃爾特·C·凱澤(Walter C. Kaiser, Jr.)
Walter C. Kaiser Jr., “Ethics,” in Holman Illustrated Bible Dictionary, ed. Chad Brand et al. (Nashville, TN: Holman Bible Publishers, 2003), 51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