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教會,第二部分
基督信仰 基督徒的思想介紹
最後是婚姻,這雖然大家承認是神的制度,在貴格利的時代之前,沒有人將這作為聖禮看待。要不是貴格利,人的腦袋再清醒有可能想到嗎?(The last of all is marriage, which, while all admit it to be an institution of God, no man ever saw to be a sacrament, until the time of Gregory. And would it ever have occurred to the mind of any sober man)Calvin (加爾文), Institutes《基督教要義》
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則理由是,處於道德之罪的痛楚之下,每位天主教徒一定要藉由出席彌撒,以祝聖上主的聖潔之日,禮拜日。(It is for this reason that every Catholic is bound, under pain of mortal sin, unless there be legitimate excuse, to sanctify the Lord's holy day, Sunday, by assisting at Mass.)The Teaching of the Catholic Church
因此,最後的晚餐是與制度非常相異的事:這是同伴關係的行為表現—以基督為中心的同伴關係,立基於過去、現在、未來的拯救史。(Therefore, the Last Supper is something very different from an institution: it is the performance of an act of fellowship-of the fellowship centered in Christ and grounded in the saving history of 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Brunner (蔔仁納),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Church
無論我們在哪處見著有人懇切地講述神的話語,有人懇切地聆聽神的話語,有人根據基督的制度執行聖禮,我們無法在該處質疑神的教會有所存在。(Wherever we see the word of God sincerely preached and heard, wherever we see the sacraments administered according to the institution of Christ, there we cannot have any doubt that the Church of God has some existence.) Calvin (加爾文), Institutes《基督教要義》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見過一些觀點變化的事。我們對教會的教義之探討愈是深入,所見的觀點變化愈是大。在教會的主題上,新教徒和羅馬天主教徒之間,有一項基本原則構成許多區別。
教會在教導方面的原則意味著,從聖經「萌發」的教義,在教會整體主教與其首,教宗,之教學權柄之下,得以全然發展。若是沒有這項基本原則,人無法將現代羅馬教會現今之高度組織、高度禮儀、高度改造的結構,與使徒的簡樸作聯想。
同樣地,有一條旁系發展線存活在新教信仰裏,乃因由羅馬教會承繼而來。宗教改革運動無法在每件事上,回到新約教會的使徒準則。此運動回復了聖經權威、恩典、信心的教義;但除了這些以外並不廣泛詳盡。因此,由於新教在每件事上,使徒準則回復的程度不同,在 特定實行和教會結構上,也就有所不同。
教會的制度類型
為了討論不同類型的教會制度,我們以最複雜到最不複雜的等級來排列。
主教制 (Episcopal)- 教會制度之主教制依據的信仰,是教會的體制 (或規則) 由基督下傳至主教,而這些主教是使徒的繼承人。主教制有不同的程度,美國聖公會主教院 (House of Bishops of the Episcopal Church) 是美國境內一個主教平等的類型。羅馬體系在本質上是主教制,然而是由一位最高統治者,教宗所統治。
伊格那丟可能是主教制最早的提倡者。他說教會「的職員有三個等級;那就是主教、長老和執事」。 隨著朝往主教制的運動,和主教管轄區的權力增長,對於無聖職的教會成員,他們的權力相對地消失。在羅馬體系裏,事外的人無權過問教會的體制。
第二世紀早期的主教制流行起來時,正是異端 (或稱假教義) 問題增加之時。人需要一個共同的信心,其表達形式是教會從使徒時代以來的連續性,而教會是由繼承使徒的主教治理。猶如人信使 徒,人信了主教,這個信心經證明是抵抗異端的有力武器。不出幾個世代的光景,主教製成長到相當的程度,以致于居普良這麼聲稱:「教會全在於主教。」(希臘原文: Ecclesia est in episcopo) 主教是首要,在他之下還有兩個職員—祭司 (長老) 和執事。
這個體系的正統性有一個問題,在於採取的標準。既沒有發展的原則,又是建立在迂回的推斷上,人不可能從新約引申出此種體制。權柄從未移交給彼得,所以新約裏沒有支持這事的證據。沒有聖經證據證明彼得任命羅馬的主教作為他的繼承者,彼得究竟到過羅馬與否的問題,也還在討論。
長老制 (Presbyterian)- 主教制的教會權力結構屬於主教,相對于此,長老制將教會權力和權柄交予參加地方聚會的會眾。這些會眾有權管理指揮線,上至一年聚會一次的會員大會。其中有兩方面的權力:長老席,由地方聚會的適當代表組成;教區議會,由一個教區的長老席 (數) 組成。教會機構用如此代表形式,為了保護地方聚會的自治,並使合作方面增光。長老制當中的職份有三:教牧 (牧師)、長老、執事。
會眾制 (Congregational)- 人有時又名「會眾制」為「獨立制」。獨立的聚會就是一個完整的教會,不從其他的團體取得它的權力或結構。教會行動的權力就在自己的團體裏,職員由教會任命,各司其職務,但權力不超出教會成員所允許的範圍。會眾制的教會經常與信念相同的教會建立工作關係,以提升各個計畫和委員會,事宜包括宣教、教育和事工。可能會有年度聚會,但是年度聚會沒有權力對地方聚會強行決策。
這些是不同類型的教會制度,其中還有變化和等級之別,對此我們不作討論。值得提出的問題是:如果真有對的類型,哪一個類型才是對的?為答復這個問題,可將各方態度編錄。約翰麥奎利的態度,從他的話語中如此總結:「就算真有一個『最初』的事奉形態,而且考察得到,也不是特別重要。明顯看來,有一段造形的時期曾經存在,其中制度類型的改變是必須的,因教會要從猶太教的改革運動脫殼,變成安定、遍及世界的社群。」
許多人思想上部份認為,使徒時代教會的結構本質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教會至今維持的現狀。麥奎利也這麼宣稱:「借著新約,我們必須認同在教會內進行的發展。我們不得不結論有一段早期的時間,基督教事奉的正規和普遍模式有三個等級,分為主教、祭司和執事,這是從新約形象本身的自然發展。」
儘管贊同 麥奎利的人不少,我們仍然可以合理發問,能否從新約找出20世紀的現今模式,同時支援使徒時代的基準模式。使徒時代的簡單性有了發展上的改變,是因為無所功效,還是因為其他原因 (亦即宗教方面的權宜之計、權力政治、政治野心)?
第二個態度是柏克富所作的表示,關於現今某些改革宗教會,他寫到:「改革宗教會並不主張他們的教會體制,在每個細節上,是由神的話語決定,但確實主張他們的根本原則,是從聖經直接取得。」 柏克富表示他們的原則與新約一致,但承認細節是由「權宜之計和人類智慧」 決定。
第三個態度表達在一個渴望上,就是盡人可分辨之能,回歸新約的模式。關於教會的同伴關係,新約裏有值得考慮的描述。以下的事例強調這點:
1. 新約裏有定期的會議時間,通常在主的日子 (星期日),或每個星期的第一日 (使徒行傳 20:7; 希伯來書 10:25)。2. 選舉特定職員的事實,呈現教會之民主體制的形式。教會選舉馬提亞來繼任猶大,此外也有執事的選舉。3. 早期的教會有領導者。保羅給腓立比人致信時,作出主教和執事的描述 (領導者的後續討論將在以下呈現),但未提及其他職位。4. 職員,或稱教會的僕人,正是如此受選;他們的認命與聖靈有關,聖靈使他們成為主教和監督者。5. 新約認同教會作為決定性大體的權柄,也認同民選教牧的牧師權柄 (馬太福音 18: 17; 彼得前書 5:2)。6. 教會有教規的權力。這點也在馬太福音 18: 17 注意得到,但保羅書信有較明確的提及,他寫給哥林多教會的書信中,告誡哥林多的基督徒要執行他們教規的權力 (哥林多前書 5: 4, 5, 13)。7. 教會有早期所作安排的財政紀錄。甚至連十二使徒也有猶大這麼一位司庫,在泛泛工作之中,特別對自己作為司庫的角色著迷;但為慈善目的,信徒確實在每個星期的第一日存起錢來 (羅馬書 15: 26; 哥林多前書 16:12)。8. 早期的教會給彼此寫薦信。在一個充滿騙徒和假教師的世界裏—不管是過去和現在—教會時有發佈有效的溝通信給彼此,要贊許人們,也要警示人們,朝著他們的方向走 (使徒行傳 18: 27; 哥林多後書 3: 1)。9. 早期教會的慈善計畫已發展到相當的程度,能夠將真正需要協助的寡婦,登記在內 (使徒行傳 6:1; 提摩太前書 5:9)。10. 早期教會的一律化已經到了相當的程度,允許使徒保羅警告特定禮儀的實行,並為他的警告開釋,基於神的教會不實行這樣的禮儀 (哥林多前書 11:16)。11. 早期的教會遵守特定的宗教會儀式。我們必能認同其中兩個,就是洗禮和主的聖餐。至於其他多的,不同宗派的人有得討論,依他們的利害關係而定。12. 早期的教會看來不但得到適當秩序的告誡,也做到了 (哥林多前書 14: 40; 歌羅西書 2: 5)。13. 一個團體通常對於內部成員要求特定的資格條件,聖經所記載的教會也不例外。耶穌的誡命是要所有的人歸信來成為門徒、得到洗禮、得到教導以遵守他的誡命 (馬太福音 28:19; 使徒行傳 2:47)。14. 早期的教會似乎承擔起基督肢體全員的經常性工作 (腓立比書 2:30)。教會人員無論到哪都可見證基督的福音,這個成就證明了有經常性工作。
基本上,我們認為是這種同伴關係值得在現今重現。這種同伴關係很簡單,但憑著這份簡單,世界曾經造成可觀的改變。這種教會運動的靈活性,使得入主城市成為可能;這種教會是行進的教會,往人的地方行進而去。有人可能會說「新約裏沒有教會體制」來否定以上的事例,但這樣的陳述其實在說「以上的事例之外,若是沒有別的,新約裏就沒有任何典型的教會體制」。
此點帶入一個現代教會生活裏相關組織的問題:有些非常實用的組織,例如主日學、女宣教士組織、多種男性團體,以及輔助組織,存在的正當理由為何?這些組織立基於自修之教會事奉、宣教外展工作、合作管理之職位及職責,所以有理運行。就這些組織最大的功能而言,是他們在非新約的名義下運行,以執行早期教會最切心的事—分享福音,教導福音。
教會的領袖教會裏有許多領袖,他們是人民的僕人。這些領袖可以分為兩個總類—臨時領袖和永久領袖。臨時領袖 (Temporary Leaders)- 第一群人,使徒,無疑在十二位之最後一位死去後畫上休止符。這些耶穌直接召喚的人,變成耶穌事奉和復活的 見證人。他們有人經由書寫,寫作出明顯的貢獻,形成新約的基礎。這群人當中包含這麼一位使徒,保羅,他在耶穌復活後受到召喚。
第二群獨特的領袖稱為先知,先知的角色從兩個方面來看。偶有先知提及未來的事件,例如亞迦布,使徒行傳有載,他曾說耶路撒冷將要面臨饑荒。在使徒時代結束後,據推測使徒的預言角色已經消失。先知的第二個角色有關屬靈上的造就與教導,以此觀念為主,預言等同於宣講 (哥林多前書 14: 32-33)。這個角色在教會裏常在。
第三群獨特的領袖是僕人類型的領袖,只見四福音作者。他們的事,我們確知的不多。四福音作者分別為:腓力、提摩太、提多、馬可。我們不確定能否將新約四福音作者類同現代的概念。現代的傳道者通常是贏得較多歸信者的教牧,而其職位是最多現代傳道者的孕育之處。
永久領袖與職員
主教 (bishop)、監督 (overseer)、教牧 (pastor)、長老 (elder)、長老 (presbyter)- 主教/監督是教會領袖與最資深的僕人。許多名詞的同義使用都是因為這個角色而來,以下的名詞分析應助於瞭解:
主教 (bishop):原為中世紀英文古字,作為希臘文「監督」(episcopos) 的翻譯。監督 (overseer):希臘文「監督」(episcopos) 的另一個翻譯。教牧 (pastor):希臘文意指「牧羊人」的翻譯。長老 (elder):希臘文「長老」(presbyter) 的翻譯。長老 (presbyter):希臘文「長老」(presbyter) 的字譯/音譯。這些名詞除了主教,其餘形式皆出現在使徒行傳之中。在使徒行傳 20: 17,來自以弗所教會的領袖稱為「長老」(presbyters),或依翻譯稱為「長老」(elders);在使徒行傳 20: 28,正是這群領袖受鼓勵要「教牧」他們的人群,他們是這一群人的「監督」 (episcopos; 翻譯作主教也行)。
類似的例子可見於我們現在對教會領袖的稱呼,稱為「牧師」(pastor, minister, preacher),或「弟兄」(brother)。可惜的是人對這四個名詞的誤解,以為各指不同的職份。基本上,這個誤解干擾了這些名詞的新約用法,結果許多宗派現有不同的侍奉序。
有趣的是我們發現,某些新教徒刻意不用主教的職銜。「主教」這個名詞出現在新約許多著名之處,特別是在提摩太前書 3 述的領袖條件。同樣地,「長老」(elder) 這詞最常出現在新約,卻最不常出現在今日的教會用語中;在某些情況下,今日的人用「長老」這詞來指一個低於主教的職份。
主教的職位條件在提摩太前書列出,在他處亦稍有提及。特定條件與主教的道德生活有關。第一,有抱負的主教必須無可指責 (或無可責備)、嚴肅、溫和良善、不酗酒、不好鬥,同時不貪愛錢財。第二,他必須有文明 (或合群) 的能力,以待人有禮、周到、避免不和,並有寬容的性格。第三,他必須有特定的能力。他必須是一位好教 師,也必須體現管理的特質—首先管理自己的家庭,然後才是會眾。因為家庭管理不好,人不免懷疑他怎能合格管理會眾。
伴隨能力的討論是屬靈成熟度。新歸信的人尚未毅然而立,可能陷入狡猾的罪,例如自負和傲慢。第四,依婚姻條件,他只能成為一妻之夫。有趣之處,在於基督教國家許多部分廣泛否定這個條件。世紀以來,羅馬教會的教會法規不容已婚的神職人員,即使在容許的地方,通常限於低位的神職人員,儘管在新約裏這個條件與主教的職位有關。加爾文抨擊這個實行有違新約,因為只能成為一妻之夫的條件,能夠給與主教婚姻的尊嚴。雖然有些人寧願為了福音工作單身,大多數人畢竟不是如此。婚姻是一個健康的關係,幸福的已婚主教 (或教牧) 可為今日混亂的婚姻男女多多示範,如何使婚姻完整。
主教所受的告誡是他們甘為僕人的特定角色。我們已經盡可能避免詞「權柄」或「權力」,唯一可提起的權柄是人已準備好勸服和領導的工作 (彼得前書 5: 2, 3)。主教是人群的僕人,因此則是屬靈的領袖和教師。主教不分地位,不控制權力,也不要求人服從。之所以是一位領袖,憑藉的是他對神的忠誠、他的智慧、屬靈理解,和勸服力。信徒所受的鼓勵是要紀念他們的領袖,並且「遵守他們信心的典範」(希伯來書 13: 7)。
主教 (或教牧) 特定角色之一是宣講神的道,以求教會的建立。他必須 做到以平衡的方式宣講聖經。每當禮拜日,他的主要義務是對著信徒講道,特別是需要提振和鼓勵的人。所有的宣講都有福音傳道的目標,但不是所有的宣講都得是福音宣講。教牧必須避免對著不在座席的人講道。
主教 (或教牧) 特定角色之二是領導教會遵守教會儀式。儘管如此,通常觀念上的主教不是祭司,因此不是由主教才能奉行儀式,但是由於次序的緣故,他是奉行儀式之時的領袖。
主教 (或教牧) 特定角色之三是處理教會紀律的事宜。有些人選擇離開救主自個過基督徒的生活,教牧必須給予勸勉。對於其他人,他必須藉由愛,善意制止這種行為—藉由愛述說真理—避免他們給自己和基督之名帶來恥辱。教牧沒有權力把任何人逐出教會,只有教會有權力這麼做。教牧雖有可能將這事引向初步行動,但不經教會同意不能成行。
執事 (deacon)- 僕人類型的領袖之二是教會的執事。這個職位不如主教經常提及,但其條件有著可觀的細節。第一,執事必須有好品格,例如「說話誠實、不貪杯、不貪財」(提摩太前書 3: 8《新英文聖經》)。簡言之,他們不能一口兩舌。執事就像主教必須為一妻之夫,謹慎治理他的家庭。
第二,婚姻條件的問題經常受人誤解。現在有些人說執事不應該是離過婚的人,他們是這樣瞭解婚姻條件的。也許有個人在成為基督徒之前,生活糟糕,所以依據人對教規的瞭解,他不能成為執事;但透過基督的改造力量,他的條件也有可能比從未離過婚的人好。我們應瞭解,教規的限制乃是有鑒於一夫多妻的禁令,而不是一個人歸信之前生活的情況。
第三,屬靈條件。執事必須以清白的良知有著信心,必須固守「信仰的奧秘」(提摩太前書 3: 9)。現代的執事應能代表基督信仰公開說明,同于早期執事的作法。司提反殉道,正是因為這一方面的事工。
執事的職責沒有廣泛的定義。如果執事的職責是從使徒行傳 6: 1-6 起源,有些人則問執事的部份工作,是否與施惠和慈善工作有關。如果這是實際情形,人可說執事的起源早于主教;執事要分擔使徒的施惠工作,好讓後者可繼續傳講。本質上,他們為主教和人民服事。他們分擔主教的工作,好讓神的道得以傳講;他們施惠於人民,減輕人民的痛苦。
某些教會的傳統是將主的聖餐之工作交由執事手中。依侍奉序,這事無礙,但執事應該受託基督事工中更實在的工作。
其他領袖
以上提到的兩種職員 (主教和執事) 構成新約職份的範圍。 新約裏沒有提到任何事,以支持大主教、樞機主教、教宗的職位。有些教會職位之所以進入存在,純粹是基於權宜之計。教會書記 (clerk) 的角色反映在早期教會給彼此寫薦信的事實;以現代的觀念,書記時時記錄教會整體的決定。這職位基於權宜之計,但不是依權柄或教規選立的職位。在現代教會中需要法律的職位元是理事會。教會必須有理事會,因為他們以理事會名義維護教會財產。儘管執事可以執行相同的功能,教會經常選出理事會。
授聖職禮
授聖職禮是教會的正式識別動作,確定人已受神感召,要奉行事工。關於授聖職禮的意見差別,出自重視聖禮的不同教會,其中恩典交流和牧師權力據稱在授聖職禮的動作中發生。非重聖禮的教會表示,授聖職禮僅為奉行事工的識別和授權。依新教的教規,新教徒不宣稱授聖職禮授人不可磨滅的性格。然而,羅馬的觀點意味著性格的改變;有這麼句話正好能表達此觀點:「一旦為牧師,永遠為牧師。」(Once a priest, always a priest.)
新約裏沒有授聖職禮,但有此詞「按手之禮」(the laying on of hands),人多爭論後者的定義。新約裏不見授聖職禮的任何聖禮觀點,其實是人對於按手之禮的概念存在一般誤解。在新約裏,此希臘詞意指伸出手來 (如投票時),也指任命某人,但不意指用手碰觸某人。所以,此詞 不意指職位的就職儀式; 任命的本質可見巴拿巴和掃羅的例子。他們受任奉行新領域的事工,沒有就職儀式。
無論牧師之職位的任命,或派人執行牧師職務,授聖職禮的職權都在於教會。
教會的大公會議使徒行傳裏有個大公會議的先例,討論困擾教會已久的議題。此第一次大公會議的緣由,乃是無律法主義的信心議題。往後教會的歷史上也舉辦過別次大公會議,大公會議的舉辦是否有正當理由?
第一次大公會議,誠如使徒行傳所載,實際上是耶路撒冷主要教會的會議。與其說是普世大公,該次只可說是早期教會的會議。基於早期的教會與猶太教有關,加上使徒出席,這次會議自然著重於檢視猶太派基督徒的問題。
比較有趣的方面,在於這次會議告知影響範圍內基督徒的內容,不超出他們藉由福音聽講得到的內容。這個先例並且沒有會議紀錄。
以上是批評的說法,但會議有一個實用的功能。會議可以討論大體基督徒社群常見的問題,可以清楚顯示道德和教義範圍中特定的鬧事者,可以集合最有才智的人來解決困難、複雜的問題。然而我們在這 當中必須謹記,會議的功能在於勸告,且永受聖經的標準評判。
教會成員的條件早期教會成員的條件非常簡單,卻也深刻。第一個條件是歸信和有著耶穌是基督的信心 (使徒行傳 2:47);第二,必須接受洗禮 (使徒行傳 2: 41);第三,繼續過團契的生活,誠如身為積極的成員,人必須過與愛的概念相符的一致生活。
基於團契的需要和早期教會的構成,在團體中置成員資格于度外的個人,可以說是異數。基督裏的團契意味著基督信徒的同伴關係。
教會儀式早期教會的宗教儀式之述是以一體的用語:一個洗禮,和一餅一杯之一體。諷刺地,基督教國家在這些儀式的意義上分歧最多。討論任何可能舉行的儀式之前,有些問題必須獲得解答。
首先,這些儀式的起源為何?
明顯看來,耶穌創立以上兩個儀式:洗禮和主的聖餐;這點少有疑慮。至於其他的儀式:堅信禮、婚禮儀式、授聖職禮等等,則不乏辯論。羅馬天主教的意見是「所有的聖禮,可與基督說過的某事有關;用以主張他創立這些儀式的基礎,可由他的話語發現;因此,使徒的整體行為和性格顯出,他們是依某種從基督本人所得的指令行事;除了洗禮和聖餐的情形之外,這些指令是如何給的,我們永遠不得確知」。
這是推論羅馬天主教會之所以奉行七個聖禮,因為使徒非常保守,不得基督指令絕不行事,基督想必創立了這些聖禮。羅馬教會大部分的聖禮體系是以推論作為基礎。
E J. Mahoney 寫到:「某些聖禮的情形與新約有明顯的關聯,確由基督創立。其他如婚姻聖禮,沒有明顯的關聯,但其相關教義由傳統包含,終以教會的無謬論權柄作為寄託。」 他明快地說到,透過天特會議之助,婚姻聖禮是「從新約推論而來,基於耶穌意指的『婚約可取消性』」。 推論大多以傳統和「教會的無謬論權柄」 作為基礎。
羅馬教會無法藉由耶穌的話語,證實兩個儀式之外還有儀式,新教徒有鑒此點,所以堅稱只有基督可以創立宗教儀式。想必然,若是不作疑點叢叢的推論,你我不難看出,耶穌明顯創立的儀式只有兩個。
第二,有幾個聖禮?兩個,還是七個?
如果一個人在說辭中採取新約的標準,只有兩個。如果採取教會傳統的標準,即世紀以來的發展和成長也一接受,那麼就有七個。就此觀點,我們必須瞭解發展是很慢的,足足過了一千年後,才有作家肯定地說起七個聖禮。
宗教改革運動時,則回到只有兩個儀式的立場。此活動反對設立其他的儀式,因為一個宗教儀式必須符合以下的標準:
1. 儀式必須是耶穌創立的。洗禮和聖餐的情形無疑是以聖經為基礎。比起可疑的推論證明,這兩個儀式有許多聖經證明的支持。聖餐的起源相似地出現在三本符類福音書,也出現在哥林多前書。大使命得以實行,得以作為聖經關於洗禮的證明,是因為耶穌接受了洗禮。
2. 儀式必須是耶穌要信徒遵守的;這對兩個儀式皆屬實。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信徒都能接受七個儀式。婚姻和聖品是「要不 ... 就不能接受 ...」的情形。
3. 儀式必須象徵神的行動和思想。兩個儀式皆做到這點。洗禮描述耶穌受死、埋葬和復活的行動,主的聖餐亦表現耶穌受死的神聖行為。洗禮開啟了耶穌的事奉,主的聖餐則是耶穌事奉的結束。洗禮表示他與人類是一體,主的聖餐則說明他為人類贖罪。洗禮代表人開始加入神的新約,主的聖餐則意味神與人的約曾經更新。
前兩個標準的應用,排除羅馬教會採取的額外五個儀式,這一個標準不僅如此,也排除另一個推論的儀式,洗腳。補贖、婚禮、臨終傅油禮、堅信禮、聖品,五個儀式皆無象徵神的行動;同樣地,耶穌為門徒洗腳,表達的是他們必須做的事,而不是神做過的事。沒有證據證明使徒教會對此有他想,或實行洗腳儀式。
第三,儀式的本質為何?
「儀式」(rites) 有時候稱為「聖禮」(sacraments),有時候稱為「教會儀式」(ordinances)。新約裏沒有出現詞「聖禮」,「聖禮」是希臘文「奧秘」(mystery) 的拉丁文翻譯,新約裏多處出現「奧秘」(以弗所書 1: 9; 3: 2; 歌羅西書 1:26; 提摩太前書 3:16)。此詞經過涵義的發展,從忠誠宣誓,到特別宗教用途的牧師傳道。後來此詞流傳在羅馬天主教的思維裏,被定義為宗教儀式,用及標記 (或象徵) 物件,標記物件表達所指的恩典。從彼得‧倫巴德衍生出的說法可為:「聖禮理當稱為聖禮,因為聖禮是神恩的標記,是隱性恩典的表示,如此聖禮不只是恩典的形象,也是恩典的起因。」
羅馬思維以拉丁文「事效/按聖禮本身」(ex opere operato) 形容儀式,作為表達恩典的方法。茲看來羅馬天主教對此主題的說明,有些地方不清楚。一方面,你我可能聽到這樣的陳述:「 要用一個字來具體描述天主教的聖禮傳統,這個字應該是『事效』。誠如大家所見,聖禮本身有事效。」 另一方面,正確意圖的必要性卻與聖禮的事效本質相悖。「正確意圖不需神智清楚—其實聖禮過程中可能神志渙散—但意圖潛在知覺即可。」
再者,有些聖禮 (洗禮、堅信禮、聖品) 依照推論能讓人產生不可磨滅的性格,所以人永遠是「受洗、堅信、授以聖職的人」。 但另一方面,人卻有可能犯宗教或道德上的罪,以致于永遠被定罪。宗教或道德上的罪「招致人與神友誼關係的沒收、恩典的失去、屬靈的死亡」。 人不禁要問,不可磨滅的性格又在那兒?
另一個不清楚的地方,見於正確意圖與阻礙受恩的矛盾問題。一方面,羅馬思維宣稱,恩典透過聖禮傳與人時,傳達的方法沒有阻礙,且明確主張嬰兒不可能心生如此阻礙,影響洗禮的事效。 但如何說正確意圖呢?顯然嬰兒一無所知何謂信心、洗禮、教會,結果正確意圖須由一位元有信心的人代理,如家長、教父 、教母。
宗教改革運動對於儀式的觀點非常不同,將詞「聖禮」(sacrament) 用以不同的涵義。加爾文寫到:
「首先,我們必須理出何謂聖禮。聖禮之簡單和合適的定義,就我看來是一個外在的標記,上主藉其在我們的良心蓋上應許益處的印章,以支援我們脆弱的信心,人這方面則證明我們對主的敬虔 …我們也可以精簡其定義,將其稱為神對我們的贊許,以一個外在的標記作為確認,此時我們對他的信心也有了回應證明。」
宗教改革運動的立場與羅馬觀點在許多方面有別。
一般來說,信心是儀式的必要條件,但不包括洗禮,因為洗禮包括嬰兒洗禮的實行。相對于羅馬觀點,嬰兒洗禮在此沒有必要。當人以信心接受聖禮,聖禮即有了神恩的伴隨:「外在的標記變成聖靈採取的方法,以傳達神的恩典。」
改革觀點和羅馬觀點的區別,對於許多人而言還是不夠。他們是尋求徹底回歸新約的人,表示耶穌創立的宗教儀式是教會儀式 (ordinance)。
教會儀式 (ordinance) 是福音之拯救真理的外在儀式 (或顯性標記)。這些儀式是「標記,因為它們如此生動地表達真理,並與信徒互動」。教會儀式也是述說神的新約、神的應許之儀式;以此觀念,教會儀式並不傳達恩典;更正確地說,恩典是神救贖人的起因。信心不會帶給人恩典;信心是人對恩典的回應。人對基督有信心,帶給自己的恩賜是聖靈,而聖靈將于人生中,對人的內心作工,改變他、提振他、為他創造自己的新存有。因此,教會儀式乃是神恩的提醒。
我們絕對無法超越自己洗禮的提醒;從罪這方面來說,我們承認自己是死的,但是在基督的生命裏,自己是活的。我們也絕對無法超越聖餐的提醒;透過聖餐,神因人對基督的信心,對人應證將赦免人的罪。這些儀式之意不在於加強人心裏的恩典,在於重述人這方面所需的信心和委身,讓聖靈對人生的控制和指導,有增加的可能。
關於儀式之意,教會的歷史顯示人已從一個極端,到過另一個極端。人已極度強調聖禮的客觀性,卻又極度排斥聖禮施行人的個人資格;同時,有人被這些儀式的主觀性嚇走。
新約的真正觀點,在於儀式接受人這方面的信心要求。其實人討論不同聖禮時,默默地承認此點,除了洗禮之外。聖禮的重要性莫過於信心要求;其本質可以抵銷任何聖禮體系,特別是嬰兒洗禮。以下為不同儀式的個別討論,我們將再說明此點。
洗禮
自從卡爾巴特在 1944 出版 Die Kirchliche Lehre von der Taufe (教會關於洗禮的教導),神學界揚起關於洗禮的問題。巴特曾是常為嬰兒洗禮辯護的神學家,後來結論嬰兒受禮者沒有信心,所以嬰兒洗禮不正確、無意義;只有已具備識別能力的人才有信心;因此,洗禮必須限於有信心的人。然而支持嬰兒洗禮的人也提出了答辯,這些人包括庫爾曼 (Oscar Cullman)、耶利米亞 (Joachim Jeremias) 等人。神學界既有受洗者的明顯信心要求,又有維持嬰兒洗禮的願望,於是有些神學家申明嬰兒受洗者也有信心。他們的作法訴諸聖經,試著證明嬰兒也有信心。今日的人比起過去世代的人,對於洗禮的主題有更大的興趣。曾為不變的僵局,現則變成開放的論戰。為了慎重討論此議題,我們將藉以論及許多與此有關的問題。
何謂洗禮?- 英文動詞施洗 (baptize) 是希臘詞 [βαπτιζω, baptizo] 的字譯/音譯。此希臘詞之所以用字譯/音譯變成英文,因為它的英文翻譯似乎決定了洗禮的形式;它的英文翻譯是浸禮 (immersion)。巴特寫到:「希臘詞 [Baptizein] 和德文詞 [taufen] (來自 [Tiefe: 深度]) 最初正是描述一個人或物件完全被浸入水中,然後被撤出水中的過程。」
未施行浸禮的教會中,洗禮 (baptism) 不翻譯成浸禮 (immersion),但理解成過程包括在受洗者身上灑水、淋水的儀式。無論是施行,或是未施行浸禮的情形,洗禮施行人都會說出洗禮的慣用語句:「我以聖父、聖子和聖靈之名給你施洗禮。」為洗禮定義 時,難以不考慮洗禮與許多問題的關係,而洗禮的定義可以解答許多問題。史特朗寫到:「基督徒的受洗是將信徒浸入水中再拉起,以示他早先已進入基督死亡和復活的共榮體—換句話說,以示他透過自己與基督的聯合而重生。」 直到所有的問題都已解答,人方能等到一個定義;屆時方能將所有得知的事實,融入一個定義。
洗禮的意義為何?- 下一個問題「洗禮的作用為何?」和這一個問題是一體兩面。如果沒有作用,也就是洗禮不會洗去原罪,不會傳達恩典等等,那麼洗禮的意義有待討論。以下我們將討論洗禮的權能。
洗禮的意義可以用許多方式表達。首先,洗禮的意義是「人藉由耶穌基督死亡和復活的聖靈權能,參與洗禮,透過這項參與,人有了革新的表現,也有了與基督之關聯的表現,與恩典之約之關聯的表現,與教會之團契之關聯的表現;恩典之約的結束和實現都在基督裏」。 請注意到這三重的關聯:與基督的關聯、與恩典的關聯、與教會的關聯。第二,洗禮是神對人的承諾,神在任何情況下都會維護這個承諾。「洗禮是對人保證,神用他的話語和工作指導人,永遠不會停止。」